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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江城鄉和興紙制品有限公司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12月12日14時32分,保定市和興紙制品有限公司在鍋爐液體燃料系統安裝過程中發生爆燃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500萬元。事故發生后,涉事企業及競秀區政府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及時、如實上報事故。

2017年12月12日21時左右市政府接舉報稱:保定市江城鄉和興紙制品有限公司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多人傷亡。接報后,市主要領導立即帶領市安監局、公安局、競秀區政府相關人員趕赴現場,經核查確認舉報屬實,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書記王東峰、省長許勤、副省長李謙分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即查明原因,依法依規查處,處理好善后。副省長李謙、省安監局局長宋文玲連夜趕赴現場進行督辦。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經保定市人民政府批準,12月13日,成立了由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隊、市總工會和競秀區人民政府等部門有關人員及專家參加的“保定市和興紙制品有限公司‘12·12’爆燃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紀委市監察委同步參與,對事故展開全面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現場、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及防范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相關單位與人員概況

(一)保定市和興紙制品有限公司

保定市和興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興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8日,法定代表人:俞X花;總經理:楊X海;注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地址:保定市競秀區江城鄉石家莊村東南;經營范圍:紙箱加工,包裝裝潢印刷,普通貨物道路運輸,塑料制品銷售。現有員工300人左右。

(二)保定市韻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市韻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韻林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郭X武;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地址:保定市裕華西路555號華創公館3-27-2706;經營范圍;能源科學技術研究服務,節能技術推廣服務;供暖服務;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爐用燃燒器,制冷、空調設備、光伏設備及元器件,鍋爐及配件銷售;易燃液體:甲醇、石腦油、乙醇(無水)批發、零售(無儲存)(有效期:2016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3日)

韻林公司在順平縣高于鋪鎮壩子口村一處院子設有9個埋地儲罐,單罐容積均為60m3。其中院子西北處有4個埋地儲罐,供給和興公司的物料,是從最西側的儲罐抽取的。

(三)駕駛員周X旗及運輸車輛、設備

周X旗,個人,無運輸執照,平時種地,并接一些運輸零活。運輸車輛(車輛型號:福田牌小型貨車,牌照:冀F-588Z2)。負責運輸韻林公司銷售的液體燃料。運輸用盛裝“液體燃料”的塑料桶(規格:長×寬×高:1200mm×1000mm×1150mm,容積:1000L)、卸車泵(型號:KMQ-220V,流量:120L-130L/min)由韻林公司提供。

二、物料性質、“液體燃料”罐及附屬管道安裝情況

(一)物料性質

1、組成成分: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物質的成分和外觀形狀,不符合《醇基民用燃料》(NY311-1997)和《燃料油》(SH/T0356-1996)的技術要求,不屬于醇基燃料和燃料油、酚油。從成分看,應是不同的化工廢液混合后的物質或煤焦油分餾后的殘余物質。主要成分有茚、甲苯、苯、萘、蒽、二甲苯等。

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災物證鑒定中心檢出導致爆燃事故發生的“液體燃料”中含有:正已烷、甲基環戊烷、苯、甲苯、乙基苯、二甲苯、苯乙烯、甲基苯乙烯、茚、萘和甲基萘。

危險性: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在環境溫度16—18℃,大氣壓:101300Pa—101500Pa時檢測出該物質的:閃點(閉杯):-11℃,爆炸下限:2.1%,爆炸上限:>5.8%。

依據《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2012第3.1 “危險貨物(也稱危險物品或危險品)①和第4.4.1.1定義的易燃液體②的內容,造成本次事故的物料為危險貨物中的易燃液體,屬《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12中的編號1993,易燃液體,未列名。

由于該物質屬于多種化學品的混合物,又用作鍋爐燃料,本報告以下簡稱“液體燃料”。

(二)“液體燃料”罐及附屬管道安裝情況

和興公司鍋爐房內安裝有燃氣鍋爐一臺,為紙箱生產粘合烘干工序提供蒸汽。2016年和興公司曾將燃料由天燃氣改用過“液體燃料”,當時“液體燃料”也是由韻林公司供貨,同時由韻林公司提供“液體燃料”燃燒器及儲存“液體燃料”用的大罐(規格:Φ2300mm×3750mm,容積:15m3)、小罐(規格:Φ1500mm×2300mm,容積:4m3)各一臺。大罐作為“液體燃料”的儲罐兼沉淀罐,小罐作為中間罐,大、小罐之間設有一根溢流管(DN50,管上沒有閥門)。當時使用工藝流程為:“液體燃料”運至廠內后,先卸入大罐,然后通過“液體燃料”泵打入小罐,再由小罐通過管道直接向燃燒器提供燃油。后來,和興公司改用管道天然氣作為燃料,兩臺儲罐拆除后存放在廠區內,當時未對罐進行清洗。

2017年12月初,由于冬季燃氣供應困難,該公司決定將鍋爐燃料再改為“液體燃料”。

2017年12月10日,和興公司設備部經理黃金水安排維修工杜X財、楊X、李X奇、樊X龍恢復安裝兩臺“液體燃料”罐,韻林公司工人趙X紅來現場指導安裝。在現場指導時,趙X紅向黃金水提出在小罐與燃燒器之間加裝一臺過濾器,以減少燃燒器使用過程中的維修頻率。12月11日下午,韻林公司工人劉X哲與趙X紅一起將燃油燃燒器及過濾器用車輛運至和興公司鍋爐房。

三、事故發生經過、救援及瞞報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12月12日12時51分,司機周X旗駕駛裝載6桶、約6噸“液體燃料”的車輛進入和興公司廠區大門。

13時左右,黃X水安排工人楊X、杜X財、樊X龍、李X奇去鍋爐房附房安裝過濾器、燃燒器等,趙X紅負責技術指導。除過濾器、燃燒器之外的其他管道、管件、閥門等由和興公司提供。

司機周X旗將過磅后的“液體燃料”車駕駛到鍋爐房附房北側。周X旗進入附房,在連接卸車泵的電源時,發現門口東側配電箱上唯一的插座已插上電焊機電源插頭,便將卸車泵電源插頭插到西側配電柜的插座上。然后,周X旗讓樊二龍找來一個梯子,放在大罐旁,自己上至罐頂,將卸車軟管出口端插入大罐口約300mm-400mm(距離罐底1600-1700mm,形成噴濺式卸車),并用鐵絲固定在罐口上,用蓋子壓住管子,防止管子滑出。13時09分連接好管道,開始向大罐內卸油。此后,清潔工甄X進入附房,在內冷凝水回收罐旁利用罐內熱水的溫度烤手取暖。

14時29分,周X旗蹬在車東側車梆關閉卸車泵開關,停止卸油。最后一桶內剩余高度約200mm的“液體燃料”,準備用來清洗小罐。此時,連接過濾器的管道大部分已經用水暖件連接完成,還剩下進出口的管道上兩處彎頭需要連接(彎頭連接處沒有螺扣,只能采用焊接)。

14時31分50秒左右,周X旗去駕駛室取東西,和興公司維修工李X奇叫樊X龍幫忙一起去找零件,3人先后走出附房。周X旗和樊X龍從附房出來前看到楊舟在對接管道,杜X財拽電焊二次線,準備焊接。附房內剩下甄X、趙X紅、楊X、杜X財4人。

14時32分,監控視頻顯示,鍋爐房附房門口出現閃光,并迅速熄滅,緊接著,巨大的火焰從附房內噴出,地面迅速形成流淌火,造成附房內4人死亡,并將停放在北側空地上的5輛汽車燒毀。

(二)事故救援及瞞報情況。

12日14時32分火災發生后,14時39分,現場人員撥打了119報警電話,保定市消防支隊接到報警后,立即安排競秀區消防大隊前去救援,14時55分,到達事故現場開始撲救火災。14時59分,七一路消防中隊到達現場協同救援。15時05分,競秀區消防大隊大隊長、轄區公安派出所、鄉政府以及區安監、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領導先后到場察看火勢,詢問情況,指導撲救工作。各相關單位到達事故現場及處置情況如下:

1.公安、消防部門。15時左右,競秀區公安分局指揮中心值班民警通過電話向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長臧X海報告,和興紙箱廠發生爆炸起火。約半小時后,臧X海到達事故現場。15時40分大火被徹底撲滅,消防大隊參謀高X慧、王X思進入事故現場進行現場勘驗,對過火情況、遇難人員尸體進行拍照,手繪現場勘驗圖,確認有4具遇難人員尸體,并將人員傷亡情況報告給競秀區消防大隊大隊長王X。在事故現場,臧X海向王X了解火災情況時,王X匯報說,初步判斷是企業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引燃油罐引起的爆炸,是一起“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有4人死亡。臧X海對王X說,火災是“生產安全事故”,讓消防車撤離,留下有關參謀人員具體調查火災起因。

18時44分,保定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一杜姓男子(死者杜X財之子)電話報警,稱和興廠鍋爐房爆炸,有人員傷亡和被困的。18時46分,指揮中心向競秀區公安分局江城派出所發出處警指令,并通知競秀區公安分局。江城派出所副所長李X電話請示指導員陳X后,帶領李長X等兩名民警于19時54分到達現場。見到報警人杜X,并向杜X了解情況。但是當時李X并沒有對報警人杜X做詢問筆錄,也沒有進行視頻記錄。李X和李長X等民警與和興公司負責人一起到火災事故現場查看,并錄制了視頻錄像,視頻錄制時間為2017年12月12日20時50分。回到派出所后,李X向指導員陳X打電話匯報情況,陳X讓李X反饋報警人不報警了。保定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處警綜合單顯示,反饋時間為20時23分。報警人杜軍稱,派出所民警在向其了解情況時,他并沒有說不報警了,而是在派出所民警離開后,和興公司負責人與其協商賠償事宜時,企業要求其撤銷報警,隨后杜撥打110撤銷報警。  

2.鄉政府及安監部門。14時30分左右,江城鄉政府副鄉長郝X輝看見火災黑煙后,立即與鄉安監所人員曹X春趕往和興公司事故現場。在趕往現場途中,郝X輝向鄉長滕X欣電話報告了情況。鄉長滕X欣接到報告后立即趕往現場,途中分別向江城鄉黨委書記齊X光、區安監局局長高X電話報告了情況。

15時左右,高X接到江城鄉政府鄉長滕X欣電話報告,得知和興公司發生火災。高揚隨即通知了監察大隊大隊長汪X華,帶領隊員常X帥、李X珠、司機李X勇一同趕赴現場。進入和興公司廠區后,在距離事故現場約四五十米處高揚與臧X海相遇,臧X海跟高X說,消防大隊初步判斷是一起“安全生產事故”,有4人死亡,由安監局組織人員調查,按照程序調查清楚并進行行政處罰后,如果認為企業有關人員構成犯罪,移交公安局按照程序立案調查,依法處理。

火災救援結束后,王X、臧X海、高X均未向各自上級機關和同級政府報告,16時左右先后撤離事故現場。

12日21時左右,市政府接舉報后,市主要領導立即帶領市安監局、公安局、競秀區政府相關人員趕赴現場進行核查,開始企業負責人楊X水稱未造成人員傷亡,后來承認說造成3人死亡,后又經調查人員反復核實,又查實1人,最終確認死亡人數為4人。

四、事故發生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液體燃料”卸車人員違反《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2006)第6.3.2、6.3.3③條規定,違規采用噴濺式卸油方式,在大罐內產生爆燃油氣混合物,經大罐與小罐之間的溢流管進入小罐;維修工在連接過濾器與小罐之間的管道時違規進行動火作業,致使小罐油氣混合物爆燃,然后火焰經溢流管迅速傳播至大罐,造成大罐內油氣混合物爆燃,隨即造成“液體燃料”外泄,形成流淌火。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和興公司

(1)未按《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④及《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2006)第6.3.2、6.3.3條規定要求,對鍋爐房燃料變更進行安全設施設計,使“液體燃料”儲罐與鍋爐房安全距離不足,未設計固定卸車管道,也未設置導除靜電裝置、通氣管、阻火器等安全設施;

(2)未按《消防法》第二十一條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⑥規定等要求,在動火作業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辦理動火作業審批手續;

(3)未按《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⑦、《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五條⑧規定要求,使用不具有焊工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電焊作業,作業人員不具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識與安全技能;

(4)安全生產制度落實不到位,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流于形式。

韻林公司

(1)超范圍經營、儲存危險物品,未根據易燃液體的危險特性制定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無安全培訓記錄,員工未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在指導安裝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方面的義務;

(2)未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⑨、第三十條⑩的規定,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也未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致使司機周占旗違章卸車。

2.行政監管缺失。

(1)根據順平縣高于鋪鎮政府《2017年安全生產督導檢查方案》的要求,鎮政府包村干部和村干部負責本轄區空閑雜院及危險物品等非法銷售儲存的排查。期間相關人員對該空閑雜院進行排查時,發現該院上鎖后,未認真履行職責,沒有進入院內進行排查,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郭建武非法儲存、銷售危險物品行為。

(2)順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高于鋪鎮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壩子口村無照經營行為的取締工作。工作失職,在日常巡查中未發現長期存在的郭X武無照經營行為。

(3)競秀區江城鄉政府。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徹底,對和興公司企業的違規行為沒有發現制止。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組認定,該事故為一起因違章卸車、違章動火、安全管理不到位引發的,有瞞報、謊報行為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故調查組依據事故調查情況和原因分析,認定下列人員和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一)免于追究責任人員。

1.楊X、杜X財,和興公司工人,違規進行動火作業,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2.趙X紅,韻林公司工人,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二)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周X旗,個人,運輸車輛所有者及司機,非法運輸“液體燃料”,在卸“液體燃料”過程中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公安分局已于2017年12月13日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8年1月19日正式逮捕。

2.楊X海,保定市和興紙制品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進行認真落實,未按要求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流于形式,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且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公安分局已于2017年12月13日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8年1月19日正式逮捕。

3.彭X鑫,保定和興紙制品有限公司生產運營部經理,負責公司生產運營的全面管理工作,履職不到位,培訓教育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公安分局已于2017年12月13日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8年1月19日正式逮捕。

4.黃X水,保定興和紙制品有限公司設備部經理,主管公司生產設備的維護和維修。違章指揮作業,對作業場所的危險因素辨識不清,未落實施工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公安分局已于2017年12月13日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8年1月19日正式逮捕。

5.郭X武,保定市韻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儲存銷售“液體燃料”,對“液體燃料”的危險程度辨識不清,雇傭無資質人員進行“液體燃料”的運輸及裝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非法經營罪,順平縣公安局已于2017年12月14日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8年1月19日正式逮捕。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人員(含移交其它部門處理的人員)。

1.王X、中共黨員,保定市競秀區消防大隊大隊長。負責競秀區消防大隊全面工作。在“12·12”事故救火現場擔任最高指揮員。王X在接到火災現場發現有4名人員死亡的報告后,沒有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要求,立即通知公安刑偵部門、刑事科學技術部門趕赴現場進行調查、鑒定工作,也沒有向市消防支隊和同級政府報告。對導致該起較大事故瞞報負有責任。建議將競秀區消防大隊大隊長王磊移送保定市消防支隊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2.臧X海,中共黨員,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分管競秀區消防工作。在得知該起事故中有4人死亡后,主觀認為安全生產事故應由安監部門組織調查,在將事故基本情況告知安監局長后,沒有按規定向上級領導和競秀區政府報告、未安排人員保護事故現場,致使遇難者尸體被偷偷轉移,對導致該起較大事故瞞報負有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處理結果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3.高X,中共黨員,競秀區安監局局長、黨組書記。負責競秀區安監局全面工作。在得知該起事故中有4人死亡后,主觀認為火災事故應由消防部門調查,就沒有組織對事故中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真核實,并且未按規定時限向區政府、市安監局報告火災事故情況,對導致該起較大事故瞞報負有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處理結果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4.陳X,中共黨員,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公安分局江城派出所指導員。負責江城派出所全面工作。對指揮中心向競秀區公安分局江城派出所,發出的要求核查事故中有人員傷亡處警指令未認真落實,且在未完成核查的情況下就指使警員向指揮中心反饋報警人不報警了,對導致該起較大事故瞞報負有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處理結果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5.李X中共黨員,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公安分局江城派出所副所長。 按照指揮中心指令,負責核查“12·12”事故中有無人員傷亡,接到處警指令到達現場后,未按《河北省公安機關執法工作規范》要求履行職責,在對報警人詢問時未作筆錄或錄像,對現場了解的情況未如實向指揮中心報告,對報警人反映的問題未進行認真核實,就自行撤離現場,并在報警人沒有表示不報警的情況下,按照指導員陳燁指示,讓警員向指揮中心報告報警人不報警了,致使該起死亡4人的火災事故沒有得到及時查實。對導致該起較大事故瞞報負有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處理結果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6.齊X光,中共黨員,江城鄉黨委書記。負責鄉黨委全面工作,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要求,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不到位,對該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處理結果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7.滕X欣,中共黨員,競秀區江城鄉黨委副書記、鄉長。主持鄉政府全面工作,作為江城鄉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抓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該起事故負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警告處分。處理結果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8.郝X輝,中共黨員,競秀區江城鄉副鄉長。分管江城鄉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該起事故發生負主管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處理結果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9.杜X超,中共黨員,競秀區江城鄉政府安監所所長。負責全鄉安全生產工作。在進入和興公司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對企業存在安全隱患排查流于形式,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的問題,沒有及時發現并糾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處理結果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鮑X波, 中共黨員, 順平縣高于鋪鎮紀委書記,分管高于鋪鎮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徹底,本轄區內非法儲存、銷售危險物品的行為長期存在,對此負直接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處理結果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1.王X,中共黨員,順平縣高于鋪鎮安監所安監員。分包壩子口村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隱患排查不到位,對壩子口村的空閑雜院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排查時,發現郭X武處經常鎖門后,未進入院內排查。致使非法儲存、銷售危險物品的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制止。對此負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處理結果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2.谷X冬,中共預備黨員,順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高于鋪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副所長。負責壩子口村無照經營行為的取締工作。工作失職,在日常巡查中未發現長期存在的郭建武無照經營行為。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處理結果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3.彭X剛,中共黨員,順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高于鋪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負責壩子口村無照經營行為的取締工作。工作失職,在日常巡查中未發現長期存在的郭建武無照經營行為。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處理結果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4.張X山,中共黨員,順平縣高于鋪鎮壩子口村黨支部書記。張金山任職期間,2017年以來多次對本村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排查中張金山等人發現郭建武處經常鎖門后,未進入院內排查,也未將此情況上報鎮。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張金山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處理結果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5.曹X偉,中共黨員,保定市競秀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競秀區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檢查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之規定,建議給予誡勉談話處理。處理結果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四)建議企業內部處理的人員。

李X艷,保定和興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部經理,負責行政管理及安全工作,履職不到位,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予以辭退。處理結果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五)建議給予其它處理的單位。

1.建議責成競秀區區委、區政府向保定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建議責成江城鄉黨委和政府向競秀區區委、區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3.建議責成高于鋪鎮黨委和政府、順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順平縣縣委、縣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以上檢查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六)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1.保定和興紙制品有限公司。

企業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培訓教育不到位,隱患排查流于形式,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缺乏管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且事故發生后存在謊報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建議給予保定和興紙制品有限公司處6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6條第1項之規定,建議給予保定和興紙制品有限公司處19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兩項合并共計給予26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保定市韻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非法儲存銷售“液體燃料”(危險廢物);安全管理及培訓教育不到位,危險因素辨識不清,裝卸“液體燃料”沒有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2項之規定,建議給予保定市韻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萬元罰款行政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0條之規定,建議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

以上行政處罰分別由競秀區人民政府(罰款)及蓮池區人民政府(吊銷相關證照)負責。處理結果報保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六、防范事故發生的對策措施

(一)和興公司。

1.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要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鍋爐房燃料變更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嚴格按設計要求落實“液體燃料”儲罐與鍋爐房的防火間距、卸車靜電接地、卸料管道等安全措施;

2.應強化安全管理,嚴格動火作業審批。嚴格按照《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司動火安全規定等相關要求,完善動火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開展風險辨識和管控,嚴格取樣分析、條件確認和作業許可審批,加強現場監控,確保各項規定執行落實到位;

3.應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不得進行特種作業,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與風險防范意識;

4.應加強對檢維修作業現場管理,檢維修作業現場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同時,要加強對外協單位的管理,要制定相應管理制度,明確監管人員與職責,對于交叉作業現場,要根據可能出現事故隱患,制定相應防范措施,并有安全管理人員在場進行管理。

(二)行政監管。

1.各級安監部門及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加大對企業違章行為的查處,堅決制止違章行為,防止此類事故發生。

2.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間要加強溝通協調,發現或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要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如實上報事故,并通報其它相關部門,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出現遲、漏、謊、瞞現象。

3.各級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銷售、使用液體然料的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整治活動,建立企業銷售、使用液體然料規范,對液體然料的成份進行檢驗,對不合格產品堅決清除。

4.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河北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對打非治違工作的督促、檢查,對轄區內非法生產、儲存、銷售的行為要徹底排查,對非法企業要依法取締。對履職不到位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附: 報告引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條款                

             保定市和興紙制品有限公司“12·12”爆燃事故調查組

          2018年11月12日

報告引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條款

①《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2012)第3.1條:危險貨物(也稱危險物品或危險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保護的物質和物品。

②《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2012)第4.4.1.1條:易燃液體,是指易燃液體和液體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懸浮液中有固體的液體,其閉杯閃點不高于60℃,或開杯試驗閃點不高于65.6℃)

③《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2006)第6.3.2、6.3.3條:在輸送和灌裝(烴類液體)過程中,應防止液體的飛散噴濺,從底部或上部人罐的注油管末端應設計成不易使液體飛散的倒T形等形狀或另加導流板;或在上部灌裝時,使液體沿側壁緩慢下流。

對罐車等大型容器灌裝烴類液體時,宜從底部進油。若不得已采用頂部進油時,則其注油管宜伸人罐內離罐底不大于200mm。在注油管未浸入液面前,其流速應限制在lm/s以內。

④《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⑤《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單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⑦《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設置標志,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并告知承運人相關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