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工人被搬運車擠壓身亡!企業相關責任人罰款年收入30
陳某今年24歲,系該公司成品庫庫工(派遣工)。該銅管公司與珠海市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簽訂了《臨時工派遣協議》,陳某是2019年2月28日由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派遣到該公司的勞務人員。
2019年3月8日13時,陳某及其同事正常上班,在成品庫進行銅管打包作業。陳某完成打包作業后,在未經允許情況下,到柜子里拿出鑰匙,解開電動托盤搬運車鐵鏈,啟動電動托盤搬運車,進行電動托盤搬運車操作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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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時50分,陳某使用電動托盤搬運車倒退時,碰撞到停放在成品倉中間過道的移動式液壓登車橋,隨即被擠壓在電動托盤搬運車和移動式液壓登車橋之間。由于陳某腹部頂壓住電動托盤搬運車倒退開關,致使電動托盤搬運車持續加速倒退,造成擠壓越來越緊,直到窒息而死。
15時5分,李某福拉銅管到移動式液壓登車橋旁邊時,發現陳某被擠壓在電動托盤搬運車和移動式液壓登車橋之間,張開嘴低頭流著口水。此時,李某福立即呼叫“出事了”,并微信通知趙某飛。
120救護車、警察隨后趕至現場。經過醫護人員極力搶救,于15時57分宣布陳某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機械性窒息)。
事故原因
經過調查,該起事故的致害物為廠內機動車輛,傷害方式為車輛傷害,不安全狀態為未按要求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識。
(一)直接原因
死者陳某在未通過培訓取得崗位操作證情況下,擅自操作電動托盤搬運車。
該公司未及時將移動式液壓登車橋停放在成品倉庫的安全隱患消除。
(二)間接原因
該公司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具體表現在: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未及時將移動式液壓登車橋停放在成品倉庫的安全隱患消除。
作業現場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識。
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涉事員工
員工陳某由于違反崗位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陳某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關責任。
公司內部處理人員
蔡某,該公司成品倉庫班組長(兼電動托盤搬運車保管員)。未嚴格落實電動托盤搬運車保管使用制度,對此次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由公司依據企業內部安全管理規定對其進行內部處罰。
劉某,該公司成品倉庫段長。未嚴格落實本單位管理制度,對電動托盤搬運車和移動式液壓登車橋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由公司依據企業內部安全管理規定對其進行內部處罰。
楊某,該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要求落實隱患排查職責,未能及時對發現的隱患采取措施,對此次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由公司依據企業內部安全管理規定對其進行內部處罰。
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
蔣某,該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之規定,由金灣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事故單位
廣東龍豐精密銅管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之規定,由金灣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此次車輛傷害事故,是一起由于員工違章操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所造成的車輛傷害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相關單位應當吸取事故教訓,認真做好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該公司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現場安全監督,加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積極整改存在問題,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各類事故發生。
各企業要進一步強化現場安全管理。要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開展現場風險評估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督促現場作業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要組織員工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促使員工增強安全生產意識,掌握正確的操作程序和技能,切實提高防范事故、預防事故的能力。
加強行業主管部門在安全生產領域的監管責任。堅決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特別是勞務派遣公司管理,強化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對派遣人員的管理使用,確保派遣人員作業安全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