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位于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嘉宜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35.07萬元。
一、事故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組經調閱現場視頻記錄等進行分析認定,2019 年3月21日14時45分35秒,天嘉宜公司舊固廢庫房頂中部冒出淡白煙,隨即出現明火且火勢迅速擴大,至14時48 分44秒發生爆炸。
天嘉宜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5日,主要負責人由其控股公司倪家巷集團委派,重大管理決策需倪家巷集團批準。企業占地面積14.7萬平方米,注冊資本9000萬元,員工195人,主要產品為間苯二胺、鄰苯二胺、對苯二胺、間羥基苯甲酸、3,4-二氨基甲苯、對甲苯胺、均三甲基苯胺等,主要用于生產農藥、染料、醫藥等。企業所在的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以下簡稱生態化工園區)規劃面積10平方千米,已開發使用面積7.5平方千米,現有企業67家,其中化工企業56家。2018年4月因環境污染問題被中央電視臺《經濟半小時》節目曝光,江蘇省原環保廳建議響水縣政府對整個園區責令停產整治;9月響水縣組織11個部門對停產企業進行復產驗收,包括天嘉宜公司在內的10家企業通過驗收后陸續復產。
事故發生后,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下,江蘇省和應急管理部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迅速調集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隊伍開展救援,至3月22日5 時許,天嘉宜公司的儲罐和其他企業等8處明火被全部撲滅,未發生次生事故;至3月24日24時,失聯人員全部找到,救出86人,搜尋到遇難者78人。江蘇省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全力組織傷員救治,至4月15日危重傷員、重癥傷員經救治全部脫險。生態環境部門對爆炸核心區水體、土壤、大氣環境密切監測,實施堵、控、引等措施,未發生次生污染;至8月25日,除殘留在裝置內的物料外,生態化工園區內的危險物料全部轉運完畢。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調查組通過深入調查和綜合分析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舊固廢庫內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持續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硝化廢料爆炸。
起火位置為天嘉宜公司舊固廢庫中部偏北堆放硝化廢料部位。經對天嘉宜公司硝化廢料取樣進行燃燒實驗①,表明硝化廢料在產生明火之前有白煙出現,燃燒過程中伴有固體顆粒燃燒物濺射,同時產生大量白色和黑色的煙霧,火焰呈黃紅色。經與事故現場監控視頻比對,事故初始階段燃燒特征與硝化廢料的燃燒特征相吻合(見圖1-3),認定最初起火物質為舊固廢庫內堆放的硝化廢料。
事故調查組認定貯存在舊固廢庫內的硝化廢料屬于固體廢物,經委托專業機構鑒定屬于危險廢物。
起火原因: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逐一排除了其他起火原因,認定為硝化廢料分解自燃起火。
經對樣品進行熱安全性分析,硝化廢料具有自分解特性,分解時釋放熱量,且分解速率隨溫度升高而加快。實驗數據表明,絕熱條件下,硝化廢料的貯存時間越長,越容易發生自燃①。天嘉宜公司舊固廢庫內貯存的硝化廢料,最長貯存時間超過七年。在堆垛緊密、通風不良的情況下,長期堆積的硝化廢料內部因熱量累積,溫度不斷升高,當上升至自燃溫度時發生自燃,火勢迅速蔓延至整個堆垛,堆垛表面快速燃燒,內部溫度快速升高,硝化廢料劇烈分解發生爆炸,同時殉爆庫房內的所有硝化廢料,共計約600噸袋(1噸袋可裝約1噸貨物)。
三、企業主要問題
(一)天嘉宜公司
天嘉宜公司無視國家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長期違法違規貯存、處置硝化廢料,企業管理混亂,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1.刻意瞞報硝化廢料。違反《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①、《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②,擅自改變硝化車間廢水處置工藝,通過加裝冷卻釜冷凝析出廢水中的硝化廢料,未按規定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也未在項目驗收時據實提供情況;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條③,在明知硝化廢料具有燃燒、爆炸、毒性等危險特性情況下,始終未向環保(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登記,甚至通過在舊固廢庫內硝化廢料堆垛前擺放“硝化半成品”牌子、在硝化廢料噸袋上貼“硝化粗品”標簽的方式刻意隱瞞欺騙。據天嘉宜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總經理張勤岳(企業實際控制人)、負責環保的副總經理楊鋼等供述,硝化廢料在2018年10月復產之前不貼“硝化粗品”標簽,復產后為應付環保檢查,張勤岳和楊鋼要求貼上“硝化粗品”標簽,在舊固廢庫硝化廢料堆垛前擺放“硝化半成品”牌子,
“其實還是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
2.長期違法貯存硝化廢料。天嘉宜公司苯二胺項目硝化工段投產以來,沒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①《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GB5085.6)對硝化廢料進行鑒別、認定,沒有按危險廢物要求進行管理,而是將大量的硝化廢料長期存放于不具備貯存條件的煤棚、固廢倉庫等場所,超時貯存問題嚴重,最長貯存時間甚至超過7年,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②、《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③、原環保部和原衛生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的意見》①關于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的有關規定。
3.違法處置固體廢物。違反《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七條②,多次違法掩埋、轉移固體廢物,偷排含硝化廢料的廢水。2014年以來,8次因違法處置固體廢物被響水縣環保局累計罰款95萬元,其中:2014年10月因違法將固體廢物埋入廠區內5處地點,受到行政處罰;2016 年7月因將危險廢物貯存在其他公司倉庫造成環境污染,再次受到行政處罰。曾因非法偷運、偷埋危險廢物124.18噸,被追究刑事責任③。
4.固廢和廢液焚燒項目長期違法運行。違反《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①有關“三同時”的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條②,2016年8月,固廢和廢液焚燒項目建成投入使用,未按響水縣環保局對該項目環評批復核定的范圍,以調試、試生產名義長期違法焚燒硝化廢料,每個月焚燒25天以上。至事故發生時固廢和廢液焚燒項目仍未通過響水縣環保局驗收。
5.安全生產嚴重違法違規。在實際控制人犯罪判刑不具備擔任主要負責人法定資質的情況下,讓硝化車間主任掛名法定代表人,嚴重不誠信。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③,實際負責人未經考核合格,技術團隊僅了解硝化廢料著火、爆炸的危險特性,對大量硝化廢料長期貯存引發爆炸的嚴重后果認知不夠,不具備相應管理能力。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在2017年因安全生產違法違規,3次受到響水縣原安監局行政處罰。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④,公司內部安全檢查弄虛作假,未實際檢查就提前填寫檢查結果,3月21日下午爆炸事故已經發生,但重大危險源日常檢查表中顯示當晚7時30分檢查結果為正常。
6.違法未批先建問題突出。違反《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①、《建筑法》第七條②,2010年至2017年,在未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廠區內開工建設包括固廢倉庫在內的6批工程。
(二)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導致事故企業硝化廢料重大風險和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暴露,干擾誤導了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1)蘇州科太環境技術有限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四條③,2017年7月為天嘉宜公司編制的《建設項目變動環境影響分析報告》認為冷卻結晶回收混二硝基苯能夠達到預期效果,“項目變動后廢水處理方式發生變化,回收了部分物料,不屬于重大變動”,與天嘉宜公司的實際情況不符,報告內容嚴重失實。該報告意見是鹽城市原環保局通過項目現場驗收的依據之一。
(2) 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為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直屬事業單位,按照江蘇省原環保廳《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固廢內容編制的通知》(蘇環辦〔2013〕283號)要求,2017 年5月受天嘉宜公司委托編制《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專項論證報告》,將此工作轉包給鹽城市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但仍以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的名義出具論證報告。
(3) 鹽城市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編制《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專項論證報告》過程中,天嘉宜公司副總經理楊鋼和總工程師耿宏提出將硝化廢料補充到論證報告中,論證報告編制者鹽城市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總工程師李利芳提出增加硝化廢料屬于重大工藝變更,需要重新進行環評、審查和竣工驗收,楊鋼、耿宏最終商定硝化廢料問題不寫入論證報告,論證報告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①。此論證報告作為環保部門危險廢物管理、執法的基礎依據。
(4) 江蘇省環科院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為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的全資子公司,2018年6月在為天嘉宜公司編制《環保設施效能評估及復產整治報告》時,未對舊固廢庫內的危險廢物種類、成份、來源及貯存時間進行查驗,出具的報告與事實嚴重不符,導致天嘉宜公司在沒有滿足環保條件的情況下復產。
(5) 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為鹽城市環保局直屬事業單位,違反《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①、《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5.4②等規定,2015年、2017年兩次為天嘉宜公司出具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均未對現場固廢倉庫的危險廢物進行查驗,未對硝化工段的工藝進行全流程核查,沒有發現硝化工段廢水處理工藝流程的重大變更。驗收監測報告與事實嚴重不符。
2.安全評價機構
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2018年9月為天嘉宜公司進行復產綜合性安全評價時,安全條件檢查不全面、不深入,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事故隱患整改確認表未簽字確認。
3.設計、施工、監理、設施檢測維保等機構
(1) 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規劃建筑設計研究院無設計資質,卻以其名義出具固廢倉庫設計圖紙。
(2) 江蘇中建建設研究院繪制的天嘉宜公司固廢和焚燒技改項目施工圖總體布置圖與實際不符。
(3) 鹽城正鼎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在新固廢庫D-H 軸梁、柱等結構布置與設計圖紙不符的情況下,出具了合格的鑒定報告。
(4) 江蘇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違反《消防法》第三十四條①,在未取得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資質的情況下,違規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按規定建立和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
(5) 鹽城大豐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中心出具的固廢和廢液焚燒項目施工圖總圖總平面布置圖與現場不符,出圖手續不齊。
對于設計、施工、監理、設施檢測維保機構存在的問題,建議由江蘇省政府責成有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四、有關部門主要問題
(一)應急管理部門
1.響水縣應急管理局
(1) 未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條②,履行本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和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和生態化工園區管委會全面摸排安全風險隱患不力,對發現的固廢庫長期大量貯存危險廢物問題,沒有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并推動解決。依據《響水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職責規定》③,監督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徹底。
(2) 日常監管執法不嚴不實。對天嘉宜公司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①,總經理張勤岳長達 11個月未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儀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等問題失察。對安全評價機構違規問題失察。
(3) 督促企業排查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不力。未按《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等要求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分布檔案。沒有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推動天嘉宜公司健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4) 復產驗收把關不嚴。在響水縣復產辦組織11個部門復產驗收過程中,響水縣原安監局二分局組織專家于2018 年9月12日對天嘉宜公司進行安全生產現場復查,共查出89項事故隱患,在部分尚未完成整改的情況下,9月13日就在天嘉宜公司復產審查意見中簽字同意復產,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①。
2.鹽城市應急管理局
(1) 未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條②,履行本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和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和響水縣全面摸排安全風險隱患不力,沒有及時督促推動生態環境部門解決固廢庫長期大量貯存危險廢物問題。依據《鹽城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職責規定》③,監督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徹底。
(2) 監管執法存在漏洞。2016年至2018年連續三年未將構成一級重大危險源的天嘉宜公司列入年度執法檢查計劃,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④。作為考核發證機關,對天嘉宜公司總經理張勤岳未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況失察;依據《鹽城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職責規定》①,對安全評價機構違規問題失察。
(3)督促指導隱患整改不力。沒有認真吸取鹽城市射陽縣、連云港市灌南縣等地化工企業重大爆炸事故教訓,督促指導響水縣和生態化工園區及企業舉一反三,全面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和評估,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
3.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條②,履行本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和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指導、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政府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風險隱患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實,沒有及時督促推動生態環境部門解決固廢庫長期大量貯存危險廢物問題。吸取昆山“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教訓不深刻,亡羊補牢措施不得力。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不力。對安全評價機構監管不力。沒有建立與企業隱患排查治理系統聯網的信息平臺。沒有督促建立企業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的過程評價機制,實施動態監控③。對鹽城市、響水縣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監管執法、重大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構建安全風險隱患預防機制工作指導監督不力。
(二)生態環境部門
1.響水縣環境保護局
(1)未認真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職責。據天嘉宜公司總經理張勤岳供述:因“黃料”①在廠區亂堆亂放,被鹽城市環保局和響水縣環保局處罰過,他們都是進廠檢查的,都知道“黃料”的存在。但縣環保局對生態化工園區長期大量貯存危險廢物,以及天嘉宜公司長期產生、違法大量貯存和處置硝化廢料的嚴重違法行為失察②,未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條、六十四條③,《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第八條規定④,督促企業對硝化廢料進行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危險廢物鑒別,落實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重大隱患的防范措施。作為環境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門,沒有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規定要求⑤,在開展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過程中,沒有同步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2) 執法檢查不認真不嚴格。2014年9月,在查處群眾舉報天嘉宜公司在廠內5處不同地點偷埋固體廢物及廢包裝袋約30噸案件時,對查出的固體廢物,委托由天嘉宜公司付費的機構進行檢測鑒定,未對危險特性進行全面檢測,檢測項目有嚴重漏項,為事故發生埋下重大隱患。2018年4 月接到江蘇省原環保廳第四專員辦交辦的天嘉宜公司硝化廢料問題后,未嚴格按程序辦理,沒有進行檢測鑒定,僅以“存儲危險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防護措施”對企業罰款3萬元結案,致使十分危險的隱患沒有得到及時發現和處置。
(3) 對環評機構弄虛作假失察。在苯二胺項目竣工驗收整改期間,對蘇州科太環境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與事實不符的建設項目變動環境影響分析報告未進行認真核實,沒有發現硝化工段廢水處理工藝重大變動帶來的重大事故隱患。
(4) 復產驗收把關不嚴。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四條①、《環境監察辦法》第二十二條②、《江蘇省沿海化工園區企業復產環保要求》③,在明知天嘉宜公司焚燒爐違法投入使用、大量危險廢物沒有按要求處理到位的情況下,就在復產審查意見中簽字,同意復產復工。
2.鹽城市生態環境局
(1) 未認真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職責。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①要求,未依法定期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作為市政府明確的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的部門②,沒有對轄區企業存在的固體廢物違法違規問題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對縣環保局履職不到位的問題失察。
(2) 對有關項目竣工驗收把關不嚴。違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七條③規定,在天嘉宜公司苯二胺項目硝化工段驗收工作中,發現其工藝流程變動后,沒有認真核查,對環評機構弄虛作假失察,僅憑天嘉宜公司委托蘇州科太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與事實不符的建設項目變動環境影響分析報告結論,就對苯二胺項目硝化工段等出具了驗收合格意見,致使不符合規定的項目通過了竣工驗收。
(3) 督促整改不力。對中央媒體曝光的環境污染問題和中央環保督察組、江蘇省委第六巡視組分別反饋的固體廢物處理等方面問題沒有認真組織排查治理。在復產后對企業督查和跟蹤檢查工作指導督促不力。按照2014年至2017年鹽城市組織開展化工產業及園區轉型升級專項行動要求,未于2017年底前完成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的工作任務,致使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得到徹底治理。
3.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未認真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職責①,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對市、縣環保部門履職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環評機構弄虛作假失管失察。江蘇省原環保廳第四專員辦在2018年4月發現天嘉宜公司存在硝化廢料問題后,僅交響水縣環保局查處,未及時跟蹤督辦。環保整治工作不認真、不扎實,生態化工園區非法排污問題4月18 日被中央電視臺曝光后,4月26日發函②要求響水縣政府對生態化工園區“全面停產整治”,6月19日制定了企業復產的21條要求③,其中明確貯存期超過半年的固體廢物必須清理完畢,并“報省環保廳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而7月12 日又發文④提出“企業復產不再依賴于環保部門的核查、驗收等程序,取決于排污者自身整治達標情況;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任務完成情況和整改信息社會公開情況,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自排污者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之日起解除”,導致環保整治走過場,生態化工園區和企業在固體廢物沒有清理完畢的情況下就復產復工。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1.響水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未按照江蘇省和鹽城市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有關要求,在2018年底前完成化工園區和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功能區建立安全、環保、應急救援一體化管理平臺的試點工作。按照響水縣“兩減六治三提升”①專項行動要求,未于2017年底前,建成生態化工園區綜合智慧管理平臺,基本實現對轄區內化工企業的重點裝備、人員、生產、倉儲、車輛、物流的實時管控。
2.鹽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貫徹落實江蘇省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有關要求,組織推動化工園區和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功能區建立安全、環保、應急救援一體化管理平臺的試點工作不到位。對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的規范化管理指導不夠,對化工園區產業規劃管理不到位。
3.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對化工園區入園項目的評估審查以及嚴格執行產業政策方面缺乏指導和針對性措施,對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的規范化管理未提出明確要求。未按照江蘇省有關要求,督促指導市、縣(區)級工信部門推進化工園區智能信息平臺建設工作力度不夠、效果不明顯。吸取昆山“8·2”和天津港“8·12”等特別重大事故教訓不夠,督促全省化工園區及化工企業升級、產業調整不力。
(四)市場監管部門
響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天嘉宜公司復產驗收時,提出“建議壓力管道檢驗合格后復產”,但在400米苯管道和500米導熱油管道未提交檢驗報告的情況下,同意天嘉宜公司復產。在天嘉宜公司復產后,未對存在的問題跟蹤督促整改。
(五)規劃部門
1.生態化工園區規劃建設局
違反《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3〕 70號)、《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六條①等規定,2010 年至2017年,為天嘉宜公司6批項目補辦的規劃許可證未經縣規劃和城市管理局審批。違反《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①,生態化工園區規劃與上位規劃不符,天嘉宜公司所在地范圍不在響水縣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
2.響水縣規劃和城市管理局
對“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監督檢查不力,2010年至2017 年期間,生態化工園區建設管理混亂,違法違規建設失控,對天嘉宜公司6批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擅自施工問題未予查處。在天嘉宜公司復產驗收中,向縣政府報告了天嘉宜公司用地不在城市總體規劃中生態化工園區范圍的情況,但在復產審查意見中簽字“同意按規劃執行”。
(六)住建部門
響水縣住建局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②,2010年至2017年,先后為天嘉宜公司補辦了6批工程的7次施工許可手續,均是在開工建設后補辦(含新舊固廢庫),且未對有關企業進行處罰。
五、地方黨委政府主要問題
(一)生態化工園區
招商引資安全環保把關不嚴,大量引進其他地區產業結構調整轉移的高風險、高污染企業,現有的40家化工生產企業中,涉及氯化、硝化等危險工藝的25家,構成重大危險源的26家。對環保與安全之間的內在聯系和轉換認識不清,沒有認真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對天嘉宜公司長期存在的違法貯存、偷埋硝化廢料等“眼皮底下”的重大風險隱患視而不見,未有效督促所屬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日常監管。內部管理混亂,內設機構職責不清、監管措施不落實、規劃建設違規審批、危險廢物處置能力不足等突出問題長期沒有得到解決。停產整治工作嚴重不落實,沒有對園區企業環境嚴重違法行為等突出問題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沒有按照貯存半年以上固體廢物必須清理完畢的要求督促完成整改,對停產企業復產把關流于形式。沒有按規定要求,在2017年底前完成園區內危險廢物及時規范處置,安全處置率100%的工作任務。
(二)響水縣
未認真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①,響水縣委常委會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2018年全年沒有專題研究過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建立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沒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考核制度。違規將縣級規劃許可審批權下放給生態化工園區管委會,導致天嘉宜公司多個項目未批先建。重大風險隱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環保風險意識不強,沒有處理好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在不具備條件與能力的情況下,盲目發展化工產業,大量引進蘇南、浙江等地區產業結構調整轉移的高風險、高污染企業,當地鄉政府甚至代天嘉宜公司辦理立項、審批、營業執照等手續。未認真吸取鹽城市射陽縣、連云港市灌南縣等周邊地區化工園區爆炸事故教訓,對危險廢物長期大量違法貯存問題失察。復產驗收把關不嚴,在只有響水縣環保局組織專家現場驗收,而其他部門都未審核的情況下,就召開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對天嘉宜公司等8家企業進行復產驗收,并組織多部門短時間內集中簽署意見,有關部門先簽字同意后進行檢查;在有部門持保留意見,未完成相關隱患整改的情況下,就同意天嘉宜公司可申請復產。
(三)鹽城市
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在2018 年鹽城市委領導班子述職報告中未提及安全生產,市委市政府領導干部個人述職報告中,除分管安全生產的市領導外,市委書記、市長和其他班子成員都沒有提及安全生產,市委常委會也沒有執行定期聽取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的規定。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不力,未建立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未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考核制度,2018年度黨政綜合考核中安全生產工作權重為零。重大風險排查管控不力,對全市4個化工園區未經科學論證,主要以企業投資額和創稅為入園條件,盲目引進高污染、高風險的企業;組織重大風險排查不認真、不徹底。對市生態環境部門和響水縣未認真開展生態化工園區全面停產整治及復產驗收工作失察。
(四)江蘇省
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省委、省政府2018年度對各市縣黨委政府和部門工作綜合考核中,沒有設立安全生產工作指標和考核權重,對市縣黨政領導干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推動不力。沒有深刻汲取昆山“8·2”、天津港“8·12”等特別重大事故教訓,結合本省實際舉一反三、亡羊補牢不夠,對全省化工園區重大安全風險排查治理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實。
六、對事故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公安機關已采取強制措施人員44人,由江蘇省另行公布。
鑒于天嘉宜公司等企業及其相關人員,涉嫌嚴重刑事犯罪,造成的損失極其重大、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據《刑法》對相關人員提起訴訟,依法從嚴從重予以懲處。此外,天嘉宜公司有3名責任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關公職人員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公職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和涉嫌腐敗等線索及相關材料,已移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江蘇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責任追究審查調查組。對有關人員的黨政紀處分和有關單位的處理意見,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員,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天嘉宜公司和中介機構處理建議
1.天嘉宜公司
(1) 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①,對天嘉宜公司苯二胺項目工藝變更后,未按照規定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及時申報硝化廢料,非法貯存、處置危險廢物,固廢和廢液焚燒項目長期違法運行等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2)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①,吊銷天嘉宜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有關證照,并處罰款;天嘉宜公司主要負責人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化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中介機構
(1)蘇州科太環境技術有限公司、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鹽城市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蘇省環科院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站。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②,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工作。
(2)江蘇天工大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依據《安全生產法》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吊銷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的罰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機構及其責任人員實行行業禁入,納入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對天嘉宜公司、有關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的處理由江蘇省政府負責,并向國務院、國家監委報告。
七、事故主要教訓
(一) 安全發展理念不牢,紅線意識不強。江蘇省、鹽城市對發展化工產業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對欠發達地區承接淘汰落后產能沒有把好安全關。響水縣本身不具備發展化工產業條件,卻選擇化工作為主導產業,盲目建設化工園區,且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甚至為了招商引資,違法將縣級規劃許可審批權下放,導致一批易燃易爆、高毒高危建設項目未批先建。2018年4月,江蘇省原環保廳要求響水化工園區停產整頓,響水縣政府在風險隱患沒有排查治理完畢、沒有嚴格審核把關的情況下,急于復產復工,導致天嘉宜公司等一批企業通過復產驗收。這種重發展、輕安全的問題在許多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黨政領導干部沒有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片面追求GDP,安全生產說起來重要、做起來不重要,沒有守住安全紅線。
(二) 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江蘇省委省政府2018年度對各市黨委政府和部門工作業績綜合考核中,安全生產工作權重為零。鹽城市委常委會未按規定每半年聽取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在市委市政府2018年度綜合考核中,只是將重特大事故作為一票否決項,市委領導班子述職報告中沒有提及安全生產,除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市領導外,市委書記、市長和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對安全生產工作只字未提。2018年響水縣委常委會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都沒有研究過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是中央提出的明確要求,健全和嚴格落實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關鍵和保障,如果這一制度形同虛設,重視安全生產也就成為一句空話。
(三) 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不深入不具體,抓落實有很大差距。黨中央多次部署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江蘇作為化工大省,近年來連續發生重特大事故,教訓極為深刻,理應對防范化解化工安全風險更加重視,但在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和化工企業專項整治行動中,缺乏具體標準和政策措施,沒有緊緊盯住重點風險、重大隱患采取有針對性的辦法,在產業布局、園區管理、企業準入、專業監管等方面下功夫不夠,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停留在層層開會發文件上,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重。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重在落實,各地區都要深入查找本行政區域重大安全風險,堅持問題導向,做到精準治理。
(四) 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造成監管脫節。黨中央明確“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但相關部門對各自的安全監管職責還存在認識不統一的問題。這起事故暴露出監管部門之間統籌協調不夠、工作銜接不緊等問題。雖然江蘇省、市、縣政府已在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職責中明確了危險廢物監督管理職責,但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仍按自己理解各管一段,沒有主動向前延伸一步,不積極主動、不認真負責,存在監管漏洞。這次事故還反映出相關部門執法信息不共享,聯合打擊企業違法行為機制不健全,沒有形成政府監管合力。
(五) 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誠信缺失和違法違規問題突出。天嘉宜公司主要負責人曾因環境污染罪被判刑,仍然實際操控企業。該企業自2011年投產以來,為節省處置費用,對固體廢物基本都以偷埋、焚燒、隱瞞堆積等違法方式自行處理,僅于2018年底請固體廢物處置公司處置了兩批約480噸硝化廢料和污泥,且假冒“萃取物”在環保部門登記備案;企業焚燒爐在2016年8月建成后未經驗收,長期違法運行。一些環評和安評中介機構利欲熏心,出具虛假報告,替企業掩蓋問題,成為企業違法違規的“幫兇”。對涉及生命安全的重點行業企業和評價機構,不能簡單依靠誠信管理,要嚴格準入標準,嚴格加強監管,推動主體責任落實。
(六) 對非法違法行為打擊不力,監管執法寬松軟。響水縣環保部門曾對天嘉宜公司固體廢物違法處置行為作出8 次行政處罰,原安監部門也對該企業的其他違法行為處罰過多次,但都沒有一查到底。這種以罰代改、一罰了之的做法,客觀上縱容了企業違法行為。目前法律法規對企業嚴重不誠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偏輕,往往是事故發生后追責,對事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夠,而且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緊,造成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一些企業對長期違法習以為常,對法律幾乎沒有敬畏。
(七) 化工園區發展無序,安全管理問題突出。江蘇省現有化工園區54家,但省市縣三級政府均沒有制定出臺專門的化工園區規劃建設安全標準規范,大部分化工園區是市縣審批設立,企業入園大多以投資額和創稅為條件。涉事化工園區名為生態化工園,實際上引進了大量其他地方淘汰的安全條件差、高毒高污染企業,現有化工生產企業40家,涉及氯化、硝化企業25家,構成重大危險源企業26家,且產業鏈關聯度低,也沒有建設配套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先天不足、后天不補”,導致重大安全風險聚集。目前全國共有800余家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規劃布局不合理、配套設施不健全、入園門檻低、安全隱患多、專業監管能力不足等問題比較普遍,已經形成系統性風險。
(八) 安全監管水平不適應化工行業快速發展需要。我國化工行業多年保持高速發展態勢,產業規模已居世界第一,但安全管理理念和技術水平還停留在初級階段,不適應行業快速發展需求,這是導致近年來化工行業事故頻繁發生的重要原因。監管執法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進展慢,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亟需加大力度修訂完善,化工園區建設等國家標準缺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信息化監管嚴重滯后,缺少運用大數據智能化監控企業違法行為的手段。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不健全、人才保障不足,缺乏有力的專職監管機構和專業執法隊伍,專業監管能力不足問題非常突出,加上一些地區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機構改革精神有偏差,簡單把安監部門牌子換為應急管理部門,只增職能不增編,從領導班子到干部職工沒有大的變化,使原本量少質弱的監管力量進一步削弱。國務院辦公廳和江蘇省2015年就明文規定到2018年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專業人員配比達到75%,至今江蘇省僅為40.4%,其他一些地區也有較大差距。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提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和力量建設,建立有力的協調聯動機制,消除監管空白,但推動落實不夠。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亡羊補牢,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提出如下建議措施。
(一) 把防控化解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作為大事來抓。
(二) 強化危險廢物監管。應急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危險化學品綜合監督管理兜底責任,生態環境部門要依法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和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實現信息及時、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各項工作。建議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海關等部門參加,全面開展危險廢物排查,對屬性不明的固體廢物進行鑒別鑒定,重點整治化工園區、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單位等可能存在的違規堆存、隨意傾倒、私自填埋危險廢物等問題,確保危險廢物的貯存、運輸、處置安全。合理規劃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消除處置能力瓶頸。對脫硫脫硝、煤改氣、揮發性有機物回收、污水處理、粉塵治理等環保設施和項目進行安全評估,消除事故隱患。加強有關部門聯動,建立區域協作、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形成覆蓋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處置全過程的監管體系。各地區特別是江蘇等重點地區要抓緊組織開展,強化措施落實。
(三) 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各地區特別是江蘇省要提高危險化學品企業準入門檻,嚴格主要負責人資質和能力考核,切實落實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在崗履責,明確專業管理技術團隊能力和安全環保業績要求,達不到標準的堅決不準辦廠辦企。加強風險辨識,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環保“三同時”制度。大力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依靠科技進步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推動危險化學品重點市建設化工職業院校,加強專業人才培養。新招從業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具有化工職業技能教育背景,經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加大事前追責力度,建議通過刑法修訂或司法解釋,對于故意隱瞞重大安全環保隱患等嚴重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重特大事故負有責任,或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受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完善落實職工及家屬和社會公眾對安全和環保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嚴格環評和安評等中介機構監管,強化中介機構誠信建設,嚴厲懲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 推動化工行業轉型升級。建議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發展改革、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參加,進一步完善推動落實化工行業轉型升級的政策措施,統籌布局化工產業高質量發展。適時修訂發布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細化制定化工行業技術規范,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關閉退出,并實行全國“一盤棋”管理,嚴防落后產能異地落戶、風險轉移。新建化工園區由省級人民政府核準,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聯合核準。加快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工作。實行化工、危險化學品裝置設計安全終身負責制。2020年底前實現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或儲運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裝備和使用率、重大危險源在線監測監控率均達到100%。交通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嚴格行業準入,嚴禁掛靠經營,加快全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控平臺建設,強化運輸企業儲存、停車場管理和隧道、港區風險管控。各地區特別是江蘇等重點地區要切實加大工作推進力度。
(五) 加快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建議相關部門抓緊梳理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推進依法治理。加快修改刑法有關條款,將生產經營過程中極易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主觀故意違法行為列入刑法調整范圍;推進制定化學品安全法,修訂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提高處罰標準,強化法治措施。修訂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嚴格執行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制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整合化工、石化安全生產標準,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體系。加快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貯存安全技術和環境保護標準、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導則和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等技術規范,強制實施。各地區特別是江蘇省要加強地方立法立標工作,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法規標準體系,依法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六) 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能力。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 “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各級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職責寫入部門“三定”規定,清晰界定并嚴格落實有關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各地區特別是江蘇省應急管理部門要通過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等方式,推動有關部門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各環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加強專業監管力量建設,健全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執法體系,在危險化學品重點縣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專職執法隊伍;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區設置或派駐安全生產和環保執法隊伍。通過公務員聘任制方式選聘專業人才,提高具有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實踐經驗的執法人員比例。明確并嚴格限定高危事項審批權限,防止監管執法放松失控。建議整合有效資源,改革完善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強化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研究支撐。研究建立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監管信息共享平臺,綜合利用電子標簽、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高新技術,對危險化學品各環節進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和監控,實現來源可循、去向可溯、狀態可控。統籌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力量建設。
硝化廢料出現明火之前產生煙霧對比
硝化廢料燃燒特征對比
硝化廢料固體顆粒燃燒物濺射對比
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經過
事故調查組調取了2019年3月21日現場有關視頻,發現有5處視頻記錄了事故發生過程。
1.“6#罐區”視頻監控顯示:14時45分35秒,舊固廢庫房頂中部冒出淡白煙(見圖1)。
圖1
2.“新固廢庫外南”視頻監控顯示:14時45分56秒,
有煙氣從舊固廢庫南門內由東向西向外擴散,并逐漸蔓延擴大(見圖2)。
圖2
3.“新固廢庫內南”視頻監控顯示:14時46分57秒,
新固廢庫內作業人員發現火情,手提兩個滅火器從倉庫北門向南門跑去試圖滅火(見圖3)。
圖3
4.“6#罐區”視頻監控顯示:14時47分03秒,舊固廢庫房頂南側冒出較濃的黑煙(見圖4)。
圖4
5.“6#罐區”視頻監控顯示:14時47分11秒,舊固廢庫房頂中部被燒穿有明火出現,火勢迅速擴大。14時48分
44秒視頻中斷,判斷為發生爆炸(見圖5)。
圖5
從舊固廢庫房頂中部冒出淡白煙至發生爆炸歷時3分9 秒。
二、事故現場破壞情況
根據現場破壞情況,將事故現場劃分為事故中心區和爆炸波及區。
事故中心區北至緯一路,南至大和路,西至江蘇之江化工有限公司,東至301縣道,面積約為0.5平方千米(見圖6)。
爆炸形成了直徑120米積水覆蓋的圓形坑。排水后發現,爆炸形成以天嘉宜公司舊固廢庫硝化廢料堆垛區為中心基準點,直徑75米、深1.7米爆坑(見圖7、圖8)。
圖8 排水后積水坑與爆坑航拍示意
爆炸中心300米范圍內的絕大多數化工生產裝置、建構筑物被摧毀,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引發周邊8處起火,包括天嘉宜公司儲罐區3處,江蘇華旭藥業有限公司、響水富梅化工有限公司、響水縣鯤鵬化工有限公司、江蘇之江化工有限公司、鹽城德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華旭藥業、富梅化工、鯤鵬化工、之江化工、德力化工)各1處起火,周邊15家企業受損嚴重(見圖9、圖10)。
圖9 周邊企業受損嚴重
圖10 天嘉宜公司受爆炸沖擊起火燃燒后的苯和甲醇儲罐
爆炸沖擊波造成周邊建筑、門窗及玻璃不同程度受損,
其中嚴重受損(建筑結構受損)區域面積約為14平方千米,中度受損(建筑外墻及門窗受損)區域面積約為48平方千米(見圖11)。由于爆炸沖擊波作用,造成建筑物門窗玻璃受損,向東最遠達14.7千米(響水縣大有鎮康莊村),向西最遠達11.4千米(連云港市灌南縣田樓鎮佑心村),向南最遠達10.5千米(響水縣南河鎮安寧村),向北最遠達8.8千米(響水縣陳家港鎮蟒牛村、灌南縣化工園區)。響水縣、灌南縣133家生產企業、2700多家商戶受到波及,約4.4萬戶居民房屋門窗、玻璃等不同程度受損。
圖11 爆炸沖擊波波及區域示意
中國地震臺網測得此次爆炸引發2.2級地震。經測算①,此次事故爆炸總能量約為260噸TNT當量。
事故共造成78人遇難(見圖12),其中天嘉宜公司29人、之江化工16人、華旭藥業10人、園區其他單位10人、周邊群眾7人、外地人員6人②。事故還造成76人重傷,640 人住院治療。
圖12 遇難者位置分布及身份示意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等標準和規定統計,核定直接經濟損失198635.07萬元。
三、環境污染情況
事故受污染水體主要集中在爆炸點周邊4千米范圍內,三排河受污染水體約1.3萬立方米,苯胺類超標641倍,氨氮超標103倍,化學需氧量超標14倍;新豐河受污染水體約5萬立方米,苯胺類超標103倍,氨氮超標84倍,化學需氧量超標8.3倍;新農河受到輕微污染;地下水未受污染。
事故發生初期,爆炸區域下風向大氣環境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超標。3月21日20時45分,爆炸點下風向4.3千米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分別超標0.2倍和5倍,根據初步模型模擬,影響范圍小于10千米;甲苯、二甲苯輕微超標,影響范圍小于1千米。22日起,爆炸點下風向各監測點位各監測指標均已達標。
本次事故對土壤環境的影響主要集中在爆炸中心300米范圍內,主要超標因子為半揮發性有機物(沸點在240℃至400℃的有機物)。
附件2
事故有關單位情況
一、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概況
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位于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陳家港鎮,2002年6月經鹽城市政府同意設立,原名陳家港化學工業園,2006年11月,響水縣委同意成立陳家港化工集中區,2010年2月響水縣機構編制委員會發文將其更名為江蘇響水生態化工園區。園區規劃面積10平方千米,已開發使用面積7.5平方千米。現有企業67家,其中化工企業56家,主要從事農藥、染料、醫藥、橡塑助劑等精細化工產品生產。事故發生時,園區有7家化工企業正在生產經營,其余處于停產狀態。園區設有管委會,管委會、黨工委和開發公司三塊牌子一套班子,負責園區日常管理工作,隸屬于響水縣政府,負責人由響水縣委任命,行政級別為正科級。
2018年4月,生態化工園區因環境污染問題被中央電視臺《經濟半小時》節目曝光,江蘇省原環保廳建議響水縣人民政府對天嘉宜公司在內的整個生態化工園區責令停產整治;同年9月,響水縣復產辦組織環保、安監、發改、經信、國土、住建、規劃、市場監管、電力、消防、園區管委會等11個部門機構對停產企業進行復產驗收,包括天嘉宜公司在內的10家企業通過驗收后陸續復產,其中天嘉宜公司10月
15日復產。
二、天嘉宜公司有關情況
1.天嘉宜公司基本情況
天嘉宜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5日,位于生態化工園
區東南部,東臨301縣道,南靠大和路,西南側為德力化工,西臨經三路,隔路與之江化工相對,北側自西向東依次與華旭藥業、富梅化工、鯤鵬化工和江蘇神龍經達物流有限公司相鄰(見圖1)。
圖1 天嘉宜公司及相鄰企業分布
天嘉宜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陶在明(公司副總經理兼硝化車間主任),實際控制人為總經理張勤岳(2017年1月24日因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天嘉宜公司占地面積14.7萬平方米,注冊資本9000萬元,員工195人。其主要產品為間苯二胺(17000噸/年)、鄰苯二胺(2500噸/年)、對苯二胺(500噸/年)、間羥基苯甲酸(500 噸/年)、3,4-二氨基甲苯(300噸/年)、對甲苯胺(500噸/ 年)、均三甲基苯胺(500噸/年)等,主要用于生產農藥、染料、醫藥等。
天嘉宜公司分設安全科和固廢焚燒中心、污水處理中心,負責企業安全生產和環保相關工作。安全科由副總經理陶在明分管;固廢焚燒中心、污水處理中心由副總經理楊鋼分管,固體廢物由固廢焚燒中心負責管理。
2.天嘉宜公司出資人情況
天嘉宜公司股東為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倪家巷集團)和連云港博昌貿易有限公司,分別占70%和30% 的股份。其中,倪家巷集團成立于1987年1月23日,注冊地為江陰市周莊鎮倪家巷村倪家巷,注冊資本2.508億元,現任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倪成良,主要生產經營范圍包括精毛紡織、滌綸短纖、發泡性聚苯乙烯、棉布印染、精梳棉紡、精細化工、紡織機械、新型建材、商貿等。連云港博昌貿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7日,注冊地為灌云縣臨港產業區海濱新城,注冊資本500萬元,董事長王海民,法定代表人王海峰,主要經營范圍包括化工產品、礦產品、機械設備銷售。天嘉宜公司主要負責人由倪家巷集團委派,重大管理決策需倪家巷集團批準。
三、天嘉宜公司設立及行政許可有關情況
1.天嘉宜公司設立簡要經過
2006年10月,響水縣六套鄉政府獲悉,江蘇倪家巷某化工廠有一個投資項目,經協調,12月5日與陳家港化工集中區管委會(生態化工園區管委會前身)、倪家巷集團簽訂了三方合作協議書,開辦天嘉宜公司,并由六套鄉政府代辦立項、審批、營業執照等手續。2007年4月5日,鹽城市響水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天嘉宜公司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為張勤岳,2015年9月15日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倪良,
2016年6月13日變更為倪紅衛,2017年3月26日變更為陶在明。
2007年9月29日,鹽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天嘉宜公司投資項目予以備案(鹽發改審〔2007〕280號);2007 年11月至2015年11月,鹽城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先后6次對其投資項目予以備案。
2.天嘉宜公司環保行政審批情況
天嘉宜公司自成立以來,共8次申請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含3次變更),其中涉及產生硝化廢料的17000噸/年間苯二胺、2500噸/年鄰苯二胺、500噸/年對苯二胺建設項目(以下簡稱苯二胺項目)4次(含2次變更),均取得鹽城市或響水縣環保局的環評審批①。苯二胺項目4次驗收中,有3次鹽城市環保局出具了驗收合格意見,固廢和廢液焚燒項目雖已取得環評審批,但因固廢臺賬不完善、危險廢物標志不規范、焚燒爐配料間臟亂差,未通過響水縣環保局驗收①。此外,2017年5月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和鹽城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為天嘉宜公司編制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專項論證報告》,2018年6月江蘇省環科院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為天嘉宜公司編制的《環保設施效能評估及復產整治報告》也涉及苯二胺項目。
3.天嘉宜公司安全生產行政審批情況
天嘉宜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首次領取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蘇WH安許證字〔J00397〕),許可范圍包括苯二胺產品②。其后有兩次延期:第一次延期有效期為2013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第二次延期有效期為2016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2013年4月 19日至5月6日,響水縣安監局下達了停產指令,2016年5 月7日至5月23日,天嘉宜公司處于自行停產狀態)。
4.天嘉宜公司土地、規劃、建設行政審批情況
(1)土地審批情況
天嘉宜公司先后4次辦理了土地手續,用地總面積為154399.92平方米(231.6畝)。
(2) 規劃、建設審批情況
2010年至2017年,天嘉宜公司先后辦理了6批工程(與苯二胺項目和新舊固廢庫有關的有精餾車間、還原車間、制氧車間、硝化車間、油爐房、苯甲醚車間、焚燒爐車間、生產輔助用房、庫房3、庫房4、固廢倉庫等)的7次規劃許可手續,均是在開工建設后補辦。其中,固廢倉庫項目分別于2016年5月17日、2017年8月15日2次補辦規劃手續。
(3) 施工許可情況
2010年至2017年,天嘉宜公司先后辦理了6批工程的 7次施工許可手續,均是在開工建設后補辦。其中,固廢倉庫項目分別于2016年10月17日、2017年8月31日2次補辦施工許可。
5.天嘉宜公司消防行政審批情況
天嘉宜公司廠區內共有建筑50棟,其中32棟通過消防審核驗收,7棟辦理消防備案(包括新固廢庫);11棟建筑面積小于300平方米,依法無需辦理許可備案①。
附件3
硝化廢料性質和固廢庫情況
一、硝化廢料產生過程
天嘉宜公司苯二胺產品的生產工藝為:苯與硝酸、硫酸的混合酸經兩次硝化反應,生成混二硝基苯粗品,精制除去副反應產物硝基苯酚等后,經加氫反應生成產品混苯二胺,再經精餾分離,生成最終產品鄰苯二胺、間苯二胺、對苯二胺。
混二硝基苯在精制過程中產生硝化廢料(混二硝基苯生產及廢水處理工藝流程見圖1),為黃色顆粒狀或粉末狀固體,事故企業自稱“黃料”,每天產生600-700千克;污水處理單元的廢水池每半年左右也會清理出一批硝化廢料,所有硝化廢料均以噸袋(可裝1噸貨物的包裝袋)形式包裝(見圖2)。此外,生產過程中還產生焦油、污泥以及廢催化劑等其他廢料。
圖1 混二硝基苯生產及廢水處理工藝流程
圖2 事故現場發現的硝化廢料
事故企業對硝化廢料的收集、貯存情況為:2011年硝化裝置投用初期,硝化廢料隨工藝廢水通過企業污水處理中心直接外排處理,同時部分硝化廢料在污水池中析出后撈出存放;2012年對廢水處理工藝進行了改造,在硝化車間加設廢水地槽、攪拌冷卻釜、過濾槽和車間廢水池等設施,硝化廢水直接冷卻析出硝化廢料(見圖3)。自2011年9月硝化車間開工至事故發生前,天嘉宜公司先后將硝化廢料暫存在污水處理車間、硝化車間、煤堆場、新固廢庫、舊固廢庫等處。
圖3 硝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
事故企業對硝化廢料的處置情況為:2016年5月以前,
天嘉宜公司曾在廠內私自填埋。2016年5月,焚燒爐車間建成后,部分硝化廢料開始運送至焚燒爐車間,與污泥、焦油、木屑混合后焚燒處置。2018年11月、12月,天嘉宜公司曾分兩批將部分硝化廢料和污泥約480噸,假冒“萃取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編號HW009類900-007-09)名義在江蘇省原環保廳危險廢物動態管理系統上登記備案,并運送至江蘇省宜興市凌霞固廢處置公司處置。
二、硝化廢料性質鑒別鑒定
固體廢物的認定。事故調查組委托權威機構北京市理化分析測試中心①對廢水池附近取得的樣品進行了檢測,硝化廢料主要成分是三硝基二酚(48.4%)、間二硝基苯(26.2%)、水(18.5%)、三硝基一酚(3.6%)、未檢出物(1.5%)、少量鈣鹽和鈉鹽(0.6%)等。因目前難以分離回收,天嘉宜公司從未進行再利用,一直作為廢料進行處理。按照《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和《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3.1,硝化廢料屬于固體廢物,但天嘉宜公司始終未履行固體廢物申報登記程序。
危險特性的鑒別。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第八條②規定,事故調查組及公安部門委托國家民用爆破器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化工院檢測有限公司、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鑒定所③、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等鑒定機構,依據GB5085.1-GB5085.6等相關標準進行了鑒定,確認硝化廢料含有硝基苯系物,符合腐蝕性、毒害性和反應性(爆炸性)3個指標,具有危險特性。
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鑒定所在前期出具危險特性司法鑒定意見的基礎上,又進一步向公安部門作了說明(公安部門轉交事故調查組),指出“若送檢樣品確實擬進行焚燒和填埋處理,則可判定該送檢樣品屬于危險廢物”。鑒于天嘉宜公司焚燒和填埋硝化廢料的事實,事故調查組認定硝化廢料為危險廢物。
三、固廢倉庫有關情況
1.固廢倉庫概況
2014年3月前,天嘉宜公司原有一處位于廠區西南側的固廢堆場(為簡易棚庫,面積1190.4平方米),后改造為固廢倉庫(舊固廢庫)。舊固廢庫長48米、寬24.8米、總高約4.5米,僅南面設有一出入通道(寬3.5米、高3.0米),供物料進出,未安裝大門,四周2米以上均安裝有采光板,庫內在東、西、北三側地面設排水溝,均匯入庫內東、西兩側中部的集水坑。庫內無動力、照明電源及機械通風設施,依托出入通道和彩鋼板縫隙自然通風。
2016年8月,借用舊固廢庫西側墻壁新建一座固廢倉庫(新固廢庫),長58米、寬18.2米、總高8.4米。除東面外,其余三面1.1米以下均為磚砌墻體,1.1米以上采用鋼結構和壓型鋼板,庫頂為彩鋼板結構。南、北各設寬5米、高5.5米的大門。庫內東、西兩側設排水溝和集水坑,裝有2噸天車一臺。庫內設有照明設施和兩個視頻監控探頭。庫外南北兩側分別設一個配電箱。
舊固廢庫和新固廢庫總建筑面積2292平方米,均為單層建筑。兩庫之間無通道,用高約2米的磚墻和鋼結構及彩鋼板分隔。舊固廢庫南北外墻比新固廢庫南北外墻分別縮進
6米和4米(見圖4)。
圖4 舊固廢庫和新固廢庫外觀模型
2.舊固廢庫和新固廢庫存儲情況
經公安詢問筆錄證實,2018年5月前,新固廢庫、舊固廢庫均存有硝化廢料。新固廢庫硝化廢料堆垛4層以上,共400余噸,噸袋標識為萃取廢料。2018年5月后,新固廢庫內硝化廢料全部處理完畢。
事故發生前,新固廢庫內主要存放有精餾焦油、污泥、廢保溫棉、廢催化劑鐵桶和空焦油渣槽等。舊固廢庫內主要存放有硝化廢料、空噸桶和廢空鐵桶。共貯存硝化廢料600 噸袋左右,噸袋包裝無內襯。其中約550噸袋(事故企業自稱“老料”)為2018年5-6月由煤堆場轉運至舊固廢庫,堆放在庫內北半部,大部分堆高3層,堆垛與墻體間留有約2米的通道;另外50噸袋左右(事故企業自稱“新料”)為 2018年10月復產后產生的廢料,堆放在庫內靠近門口西南側,堆高兩層。(見圖5)
圖5 舊固廢庫和新固廢庫內平面布置示意
3.舊固廢庫和新固廢庫審批情況
2015年11月23日,舊固廢庫作為固廢和廢液焚燒項目組成內容,通過響水縣環保局的環評審批。2019年2月7日響水縣環保局現場驗收時未能通過①。2016年5月17日,補辦取得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規劃建設局頒發的固廢倉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名稱:天嘉宜固廢倉庫,編號:響生化2016-006),規模2292平方米,規劃用地涵蓋新、舊固廢庫。2017年8月15日,再次向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規劃建設局申請辦理了固廢倉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名稱:天嘉宜固廢倉庫,編號:響生化2017-017)①,規模1078.37平方米,規劃用地不再包括舊固廢庫。
2016年10月17日,補辦取得響水縣住建局頒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項目名稱:天嘉宜固廢倉庫,編號:2016065補辦),規模2292平方米。2017年8月31日,再次向響水縣住建局申請辦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項目名稱:天嘉宜固廢倉庫,編號仍為2016065補辦),規模變為1078.37平方米,不包括舊固廢庫。
舊固廢庫在規劃建設新固廢庫之前建成,為簡易搭建,相關消防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消防設計要求;因未取得規劃、施工許可,根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②,不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范圍內,不需要辦理消防審批手續。新固廢庫消防行政審批情況如下:
(1)天嘉宜公司補辦規劃(建筑面積2292平方米)、施工許可后,于2016年11月1日向響水縣消防大隊申報消防設計備案。通過網上備案系統自動抽取,項目未抽中③,企業自動取得備案手續(備案編號:32009227NSJ160040)。(2)2017年9月5日,天嘉宜公司取得變更規劃(原2292平方米、變更為1078.37平方米)和變更施工許可后,向響水縣消防大隊申報消防設計備案變更,項目被抽中。經響水縣消防大隊對該變更后的消防設計備案進行審查,9月 15日天嘉宜公司取得消防設計備案抽查合格意見書(響公消設備字〔2017〕第0008號)。
(3)2018年9月20日,天嘉宜公司向響水縣消防大隊申報新固廢庫竣工驗收消防備案。通過網上備案系統自動抽取,項目被抽中,經響水縣消防大隊現場抽查,9月29日天嘉宜公司取得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檢查合格意見書(響公消竣字〔2018〕第0010號)。
附件4
有關術語解釋
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廢物:《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條第四款: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第四條: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后屬于危險廢物。
固體廢物:《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