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使用燃氣被燒傷 燃氣公司擔責賠償16萬元
中國消費者報大連訊(記者 張恒)遼寧大連長興島經濟區新港小區的邵大爺在家中使用燃氣時發生爆炸,被嚴重燒傷。日前,大連長興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燃氣公司未充分履行指導用戶安全用氣的義務,應承擔事故的四成責任,判決燃氣公司賠償老人16萬元。
2017年1月26日7時許,邵大爺家煤氣發生爆炸,他被嚴重燒傷,先后輾轉4家醫院治療,花費60余萬元。經鑒定,邵大爺為六級傷殘一處,八級傷殘一處。
事故發生當天,大連長興華通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華通燃氣)的工作人員趕到事故現場,先用氣體泄漏探測器對室內管道各接口進行探測,然后又關閉入戶閥門,進行氣密性壓力實驗,均未發現泄漏。
隨后,大連長興島經濟區城建局召集相關燃氣專家組成專家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并于2017年3月7日出具事故調查專家意見:認定本次事故是因用戶安全意識淡薄、燃氣使用不當、操作有誤而引起的燃氣泄漏爆炸事故;主要表現在燃氣用戶未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報警器、關火時未關閉燃氣嘴子、未安裝使用燃氣專用膠管、膠管與燃氣灶具未安裝管卡、未使用帶熄火保護燃氣灶具等。
大連長興島經濟區城市建設局委托國家日用金屬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沈陽)對邵大爺家爆炸時使用的燃氣灶具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該樣品經檢驗,氣密性項目符合標準要求;結構項目無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標注要求。
邵大爺認為,燃氣是特殊商品,自己作為使用人年齡偏大,對新生事物不懂,大連華通燃氣作為出售特殊商品的供應商,理應對自己出售的商品盡到提醒用戶注意義務、告知用戶在使用該產品時應注意的事項、產品性能及使用該產品過程中應注意或防控潛在的安全風險,況且燃氣公司在生產或出售該商品時因燃氣內未“加臭”系產品質量未達標。邵大爺自愿承擔本次爆燃事故40%的次要責任,大連華通燃氣應承擔此事故60%的責任。
邵大爺將大連華通燃氣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5.9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導致爆炸事故直接原因是邵大爺安全意識淡薄、使用不當所致,可以認定邵大爺受傷系因使用煤氣不當所造成,對其受傷后果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大連華通燃氣作為專業的燃氣經營單位,有指導用戶安全用氣的義務,對用戶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燃氣器具應當盡到必要的警示、告知義務。大連華通燃氣在入戶檢查環節存在工作不到位的情形,并未對該住戶進行每兩年不少于1次的入戶檢查及宣傳,未充分履行指導用戶安全用氣的義務,華通燃氣對邵大爺受傷亦存在過錯。法院酌定邵大爺承擔60%責任,華通燃氣承擔40%責任。
據此,大連長興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大連華通燃氣賠償邵大爺各項損失合計1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