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网站_欧美gvfreevideosxxxx_男女激烈动图_国产精品白浆在线播放

“黑氣”涉事司機棄車而逃,也許是被這樣的處罰嚇跑了!

“黑氣”涉事司機棄車而逃,也許是被這樣的處罰嚇跑了!

2018-10-09

 

  小編按:瓶裝液化氣(民間誤稱為煤氣),為了用戶的使用安全,國家一直對瓶裝液化氣的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即經營者必須取得縣級以上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但是,在利益的驅動下,一些“黑氣”經營者越來越猖狂,甚至有些人會鋌而走險利用小型機動車輛到處流動銷售。此違法行為不僅影響用戶的用氣安全,更嚴重威脅了公共安全。各地方相關執法部門應該加強執法力度,并最大限度地依法依規對此類違法行為從嚴進行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才能有效打擊非法經營瓶裝液化氣的猖狂態勢,確保用戶能用上安全氣。
一、新聞案例 
  浙江在線2018年9月18日訊 盡管涉事司機棄車逃離,但23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黑煤氣”燃氣瓶被查獲,避免了可能由此發生的安全事故。
  近日,杭州市江干區城管局四季青中隊的執法隊員在巡查時發現,在屬地天虹商場附近,出現運輸“黑煤氣”的車輛。執法隊員在蹲守過程中,盯上一輛浙D牌照的小型面包車。不料,面包車司機看到執法隊員走上前,馬上停車逃離了現場。經查,車內共有灌滿液化氣的燃氣瓶23個,其中有多個燃氣瓶銹跡斑斑,屬于超期瓶、報廢瓶。
  目前,運管部門已暫扣了涉事面包車。執法隊員將查處的燃氣瓶運回中隊,并聯系了正規燃氣公司進行回收、處理。對于涉事司機,公安部門還在繼續進行追捕。  
 
二、案例剖析
  以上案例屬于典型的非法經營瓶裝液化氣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不僅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常隱藏在老舊居民小區的民房、日雜小商店等,甚至有些人會利用小型機動車輛到處流動銷售,呈猖狂態勢。其實,各地方相關監管部門也一直采取措施對此類違法行為進行打擊,但為什么就是屢禁不止呢?小編認為,此類違法行為如此猖狂,除了利潤空間大之外,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執法不嚴,如有些非法經營瓶裝液化氣違法行為原本應該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罰點款了事,造成違法成本太低。為此,小編深挖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探討追究非法經營瓶裝液化氣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彰顯法律威嚴,嚇跑那些違法經營者!
  (一)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自然人或單位,故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而國家一直對瓶裝液化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沒有取得國家規定的經營許可證而從事的經營活動都屬于非法經營,甚至涉嫌非法經營罪。那么,如何界定非法經營罪呢?根據非法經營罪的定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以及結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司法解釋等來綜合分析,只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就可以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1、非法經營。經營者是否屬于非法經營,主要是查看經營者是否取得縣級以上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如果沒有取得,則屬于非法經營,這是定性非法經營罪的前提條件。
  2、故意。非法經營者必須是出于故意,這可以從事故調查情況中綜合判斷,如非法經營者對其違法行為知情或已經是受過行政處罰的重犯,均屬于故意行為。
  3、情節嚴重。從非法經營者的經營額和所得額可以認定違法情節是否嚴重,可以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第三款“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的相關規定作為認定標準。
以上新聞案例的“黑氣”涉事司機的違法行為是否可以定性為非法經營罪呢?小編認為,從“黑氣”涉事司機棄車而逃的行為,可以認定其對非法經營瓶裝液化氣的違法行為是知情的,屬于故意行為。因此,該“黑氣”涉事司機的違法行為已經具備了綜上所述定性非法經營罪的第1個條件(非法經營)和第2個條件(故意),相關執法部門如果能順藤摸瓜,通過收集該“黑氣”涉事司機以往的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的總數是否具備綜上所述定性非法經營罪的第3個條件(情節嚴重),如果具備此條件,該“黑氣”涉事司機的違法行為完全可以定性為非法經營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的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那么,對于非法經營瓶裝液化氣違法行為來說,如何界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小編認為,不管違法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就可以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故意。非法經營者必須是出于故意,這可以從事故調查情況中綜合判斷,如非法經營者對其違法行為知情或已經是受過行政處罰的重犯,均屬于故意行為。
  2、實施了危險方法。非法經營者是否實施了危險方法,主要從非法儲存瓶裝液化氣的數量來判斷。也就是說,如果非法儲存瓶裝液化氣的數量已經導致了較大的安全隱患,便可以認定已經實施了危險方法。
  3、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的安全。要判斷非法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可以從非法儲存瓶裝液化氣的數量和環境是否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滿足了這些條件,便可以認定違法行為已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以上新聞案例的“黑氣”涉事司機的違法行為是否可以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小編認為,從“黑氣”涉事司機棄車而逃的行為,可以認定其對非法經營瓶裝液化氣的違法行為是知情的,屬于故意行為,這就具備了綜上所述定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1個條件(故意);該“黑氣”涉事司機在不具備任何安全條件的面包車里非法儲存23瓶瓶裝液化氣,此行為已經實施了危險方法,這就具備了綜上所述定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2個條件(實施了危險方法);該“黑氣”涉事司機在不具備任何安全條件的面包車里非法儲存23瓶瓶裝液化氣,并且面包車外又沒有任何危險化學品的警示標志以及所處的地點又是人流量多的商場附近,這種違法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的安全,這就具備了綜上所述定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3個條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因此,根據綜上所述定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要具備的條件,是否可以考慮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該“黑氣”涉事司機的刑事責任?這顯然是定罪時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而對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違法行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于那些沒有構成犯罪(即非法經營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非法經營瓶裝液化氣的違法行為,可以依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從嚴處罰。
三、小結
  非法經營瓶裝液化氣的違法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極其容易引發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應當引起全社會的共同關注。在處理此類違法案例時,相關監管部門應該深挖現行的法律法規,依法依規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堅決追究刑事責任,以此來加大違法成本,形成強大的法律震撼力。同時,建議廣大用戶在購買瓶裝液化氣時應該先確定經營者取得了國家規定的燃氣經營許可證才購買。只有這樣,才能形成有效打擊非法經營瓶裝液化氣違法行為的常態化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