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三佳建筑勞務有限公司“7.7”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7月7日16時許,重慶三佳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融科·滕王閣3#地塊5號樓進行抹灰作業時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40余萬元。
事故發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要求,受區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區應急局、區紀委監委、區住建委、區總工會、區公安分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聘請市政府安全生產專家庫專家參與事故調查。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單位人員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及項目基本情況
(一)項目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融科·滕王閣項目;
建設單位:重慶融品匯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監理單位:中弘億博集團有限公司;
施工單位:重慶光宇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分包單位:重慶三佳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佳公司)。
(二)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三佳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4月13日;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單位地址:重慶市南岸區福民路38號22幢15-3號;注冊資本:伍佰萬元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8554051782D;經營范圍和資質類別及等級:砌筑作業勞務分包二級,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不分等級,混凝土作業勞務分包不分等級,鋼筋作業勞務分包二級;法定代表人:肖朝福;企業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齊全。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7月7日,三佳公司在融科·滕王閣3#地塊5號樓組織進行內墻抹灰作業。抹灰工黃火中在22層3號房進行抹灰時,未經項目部同意,私自將陽臺內側固定好的防護欄桿拆除并移到無臨邊防護的陽臺上放置,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將防護欄桿進行固定。16時許,三佳公司雜工陳科領在22層3號房打掃清潔衛生,在陽臺上搬運高凳時,未對放置在陽臺上可能墜落的防護欄桿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固定,不慎碰到防護欄桿的斜撐,造成防護欄桿失穩從22層陽臺墜落,砸中正在地面行走的工人于容群。事故發生后,現場工人立即將于容群抬到工地大門口,項目部撥打110和120進行報警和急救,并將于容群送至大渡口區人民醫院后又轉至重慶市急救中心進行救治,7月8日凌晨1時許,于容群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二)應急處置及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區住建委、區應急局、區公安分局等單位立即趕赴現場進行了事故處置。三佳公司積極參與事故善后工作,確保了社會穩定。
三、人員傷亡情況
于容群,女,43歲,外架工,戶籍住址;四川省鹽源縣甘塘鄉松坪子村6組29號,身份證號碼:513423197601086921,傷害程度: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1. 抹灰工黃火中在22層3號房進行抹灰時,未經項目部同意,私自將陽臺內側固定好的防護欄桿拆除并移到無臨邊防護的陽臺上放置,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將防護欄桿進行固定。違反了《建筑施工高處作業規范》(JGJ80-2016)“3.0.9對需臨時拆除或變動的安全設施,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和融科·滕王閣3#地塊5號樓抹灰專項施工方案中“十三、安全文明施工。3.3作業過程中,防護設施(如欄桿、洞口防護)等未經項目部同意,嚴禁拆除。必要時經項目部同意后由架子工負責采用加固措施進行加固后,方可拆除,拆除的材料不能堆放在樓層或洞口臨邊1米范圍內,應傳至室內堆碼好,防止材料失穩造成高空墜物傷人,施工完成后應立即通知架子班組進行腳手架、防護恢復。3.9‘四口五臨邊’1米范圍內嚴禁堆放施工材料及工具,防止材料及工具失穩造成高空墜物傷人。”的規定。
2. 雜工陳科領搬運陽臺上的高凳時,未對放置在陽臺上可能墜落的防護欄桿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固定,不慎碰到防護欄桿斜撐,造成防護欄桿高空墜落,砸到地面上行走的于容群致其死亡。違反了《建筑施工高處作業規范》(JGJ80-2016)“3.0.6對施工作業現場可能墜落的物料,應及時拆除或采取固定措施。高處作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的規定。
3. 防護欄桿放置在無臨邊防護的陽臺上,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進行固定,被碰到后失穩墜落。
(二)事故間接原因。
1. 三佳公司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私自拆除防護欄桿移到無臨邊防護陽臺放置、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固定的安全隱患。
2. 三佳公司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員工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拆除、安全固定放置防護欄桿不力。
(三)事故性質。
本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一)對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三佳公司。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私自拆除防護欄桿移到無臨邊防護陽臺放置、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固定的安全隱患,督促員工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拆除、安全固定放置防護欄桿不力。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區應急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1. 肖朝福,三佳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檢查督促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私自拆除防護欄桿移到無臨邊防護陽臺放置、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固定的安全隱患。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規定,建議區應急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 黃火中,三佳公司抹灰工。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和國家相關安全標準,私自將陽臺內側固定好的防護欄桿拆除并移到無臨邊防護的陽臺上放置,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將防護欄桿進行固定,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在本次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陳科領,三佳公司雜工。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國家相關安全標準,在搬運陽臺上的高凳時,未對放置在陽臺上可能墜落的防護欄桿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固定,不慎碰到防護欄桿斜撐,造成防護欄桿高空墜落,砸到地面上行走的于容群致其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葉紹超,三佳公司抹灰作業班組長。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私自拆除防護欄桿移到無臨邊防護陽臺放置、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固定的安全隱患,督促員工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拆除、安全固定放置防護欄桿不力。對本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陳治剛,三佳公司融科·滕王閣項目現場負責人,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私自拆除防護欄桿移到無臨邊防護陽臺放置、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固定的安全隱患,督促員工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拆除、安全固定放置防護欄桿不力。對本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
(三)其他意見。
1. 區住建委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責任科室,能夠嚴格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定期開展工作部署,認真落實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在日常工作中切實了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建議不予追究區住建委及有關人員責任。
2. 中弘億博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光宇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督促分包單位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制止和消除工人私自拆除、安全固定放置防護欄桿等安全隱患和違章行為,建議區住建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六、防范措施及建議
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訓,預防和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如下建議:
(一)三佳公司要切實履行安全責任,嚴格按照規范要求加強防護欄桿拆除、安全放置和及時恢復的管理;要加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三佳公司要切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從業人員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從業人員違章行為要敢于較真逗硬,堅決制止從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三)中弘億博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光宇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要切實履行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安全責任,加強對分包單位及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嚴格及時督促其整改。
以上防范措施和建議由區住建委負責督促落實,并及時將整改落實情況報送區安委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