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
調查認定,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23”較大燃爆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企業刻意瞞報事故,破壞事故現場,株潭鎮相關知情公職人員未按要求上報事故情況。
以下為調查報告全文: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利化工),位于萬載縣株潭鎮楊源村,法人代表:曾迅。持股股東有曾迅、夏國芳、馮露、湯如瓊、黃勝利、付承未、黎生龍(股份由馮露代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2MA35HDNA3F,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800 萬元。安全生產許可證號:(贛)YH安許證字〔2017〕000560號,許可范圍為煙花生產用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粉碎;許可有效期為2017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7日。
企業股東控股及分工情況:
曾迅:企業法定代表人,占股33.335%,未參與企業實際管理。
夏國芳:企業生產實際管理者,占股13.334%,負責企業生產和安全管理。
黎生龍: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占股16.665%,負責生產和銷售管理。
馮露:企業股東,占股16.665%,負責原材料購買。
湯如瓊:企業股東,占股6.667%,負責財務管理。
黃勝利:企業股東,占股6.667%,未參與企業實際管理。
付承未:企業股東,占股6.667%,未參與企業實際管理。
(二)事故發生情況
1. 事故現場(曬場)情況。2018年3月份,經事故單位股東商量,為減少成品的含水量,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決定選址在廠外建設曬場,相關工作由夏國芳、黎生龍具體負責。曬場(即事故發生地)于當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建設費用約22萬元。對照企業平面布置圖,建成的曬場在21號庫區值班室東南方向圍墻外,距離21號庫區值班室33.8m,距離22號成品庫38.8m,曬場長約24米,寬約16米,面積約354m2,曬場部分邊緣設有0.5m高的擋風墻,地面為水磨石,并搭建了3.5m高的陽光棚,曬場縱向平均一分為二成東西兩個作業區(平面圖見附件1)。
2.事故發生前生產情況。5月21日,萬載縣海天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全面整治隱患,省、市明確要求全市所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從5月22日起全面停產整改。因此,萬載縣應急管理局于5月21日晚上,在全縣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微信工作群發布通知,要求全縣所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從5月22日起全部停產整改。收到通知后,株潭鎮政府立即在全鎮花炮企業微信工作群轉發停產通知,5月22日上午,株潭鎮宏利化工掛廠領導王珠根和駐廠干部陽向到現場通知企業停產。5月23日上午9點左右,株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副局長劉家新到宏利化工進行停產督查,未發現企業在生產。然而,宏利化工接到停產通知后,5月22日上午安排粉碎、脫水工序的4名員工將21日未粉碎完的原材料進行粉碎、脫水和篩藥作業,完成后運至中轉庫并清理了工房,便各自離廠回家,至5月23日事發時這些工序未再進行生產作業。但5月21日晾曬在曬場的濕單基火藥粉(1000kg左右,該藥摩擦、撞擊感度、靜電感度、火焰感度與黑火藥相近)因未達到干燥入庫要求,仍存放于曬場。在停產過程中,上述3名株潭鎮政府干部均未進行全廠巡查,也未發現企業的上述情況。
3.事故發生情況。5月23日14時許,宏利化工負責曬粉、收粉的作業工人甘恩超和夏煥斌開始在曬場進行收粉、裝袋作業(甘恩超在西區作業,夏煥斌在東區作業)。16時許,夏煥斌妻子邱包秀帶著一些紅薯苗和化肥進入曬廠,送給正在作業的夏煥斌。16時10分許,曬場甘恩超處單基火藥粉發生燃燒并迅速燃爆(經實驗分析認定,燃爆未產生沖擊波),將曬場內的甘恩超、夏煥斌和剛好在曬場入口處的邱包秀燒傷,3人在送往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事發現場人員分布情況見附件2)。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 3 人死亡,死亡人員基本信息:
(1)甘恩超,男,漢族, 46歲,宏利化工職工,從事曬粉作業。
(2)夏煥斌,男,漢族,54歲,宏利化工職工,從事曬粉作業。
(3)邱包秀,女,漢族, 55歲,夏煥斌之妻(非宏利化工職工)。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469.4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16時15分許,宏利化工門衛看到廠內冒煙,便向夏國芳報告。夏國芳接到報告后立即駕車趕到事故現場,發現甘恩超、夏煥斌和邱包秀3人均被嚴重燒傷。住在廠區附近的6名村民看到廠區內冒煙后,都立即趕到了現場,在確認現場沒有再次燃爆危險后,先把夏煥斌夫婦扶到路邊坐下,因甘恩超傷勢較重,為避免二次傷害,現場人員未對其采取任何措施。隨后,現場人員一起將曬場邊樹木柴草的小火撲滅。
16時20分,夏國芳撥打120得知株潭衛生院救護出診電話。16時23分,夏國芳要其侄子撥打了株潭衛生院的出診電話。16時24分,株潭鎮衛生院救護車趕往事故現場。16時50分,救護車達到事故現場,對3名燒傷人員進行救治。17時03分,救護車返回衛生院,醫護人員在株潭衛生院對燒傷人員進行簡單救治后,聯系了瀏陽市人民醫院。17時29分,株潭衛生院救護車將3名傷者送往瀏陽市人民醫院。19時15分,3名傷者被送到瀏陽市人民醫院搶救。22時30分,甘恩超因搶救無效死亡;5月24日3時24分,邱包秀因搶救無效死亡;7時04分,夏煥斌因搶救無效死亡。
(二)善后處置情況
5月24日10時40分,宏利化工在瀏陽市分別與3名死者親屬商談賠償事宜(株潭鎮花炮商會周慶學、楊勇、龍勇、邱繼紅、韓能方和高木根6人在場)。談妥后,宏利化工分別與3名死者親屬簽訂了賠償協議,并賠償到位。
(三)事故現場被破壞情況
事故發生后,為了掩蓋違法違規生產行為和事故真相,宏利化工實際負責人夏國芳于23日17時20分許聯系挖掘機師傅高鵬飛清理事故現場,18時左右,高鵬飛開著挖掘機到達事故發生地,夏國芳向他交待清理方法后,即離開了廠區趕赴瀏陽參與救治傷者。18時10分左右,高鵬飛又叫高成光開來1臺裝載機一起協助清理,高鵬飛按照夏國芳交待的方法,將毀壞的鐵棚清理至旁邊的山溝里,再挖周邊山坡上的土將鐵棚、鋼管掩埋,同時將曬場填埋推平,當天20時左右,事故現場基本清理完成,裝載機當即離開,挖掘機仍停放在現場。5月24日7時到8時左右,高鵬飛繼續將事故現場周邊燒壞的樹木進行清理。5月26日9時至13時左右,高鵬飛再次到現場將周邊新變枯黃的樹木清理掉。5月27日上午夏國芳又安排泥工王建生將通往曬場的圍墻缺口補齊封堵。
(四)應急處置評估
1.事故單位。一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未按規定編制、未組織專家評審且未到主管部門備案,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銜接性不強;二是預案的教育培訓和演練不到位;三是未依法依規向株潭鎮黨委、政府和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報告事故信息;四是法紀觀念不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事故單位應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
2.株潭鎮黨委、政府。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未向株潭鎮黨委、政府報告,未啟動應急處置工作。
3.萬載縣委、縣政府。事故發生后,萬載縣委、縣政府未接到事故報告的信息,未啟動應急處置工作。
三、事故信息報送情況
(一)事故單位瞞報情況
事故發生后,5月23日16時26分,夏國芳先后將事故情況電話告知了湯如瓊、黎生龍和周慶學(株潭鎮花炮商會會長),隨后湯如瓊將事故情況電話告知了曾迅。22時30分左右,曾迅得知甘恩超死亡后,通過電話與夏國芳、湯如瓊和黎生龍商議,決定暫時不上報事故情況。3名傷者均死亡后,24日10時左右,曾迅趕到瀏陽,與23日晚到達瀏陽的夏國芳、湯如瓊和黎生龍共同商議決定瞞報事故。
(二)株潭鎮黨委、政府
事故發生后,周慶學于5月23日17時左右將事故情況告知了同在縣里開會的劉家新(株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副局長),會議結束后,劉家新在返回株潭鎮的路上將事故情況向同車的鮑禮全報告。當日,鮑禮全未到也未安排人員到事故現場核實。鮑禮全于24日在辦公室將事故情況告訴韓小芳(株潭鎮黨委委員、武裝部長兼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鮑禮全、韓小芳均未向株潭鎮黨委、政府及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報告。
(三)萬載縣應急管理局
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在收到省市核查組事故舉報核查消息后,對事故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并于6月3日22時55分向宜春市應急管理局電話報告事故信息,23時46分向宜春市應急管理局報送事故信息的文字報告。
(四)宜春市應急管理局
宜春市應急管理局于6月4日0時10分向市委辦公室電話報告事故信息,0時21分向市委辦公室報送事故信息的文字報告,0時23分向市政府辦公室電話報告事故信息,0時26分向市政府辦報送事故信息的文字報告,0時33分向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電話報告事故信息,0時35分向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報送事故信息的文字報告。
(五)事故舉報及核查情況
6月2日晚,江西省應急管理廳接到群眾舉報后,省、市兩級應急管理部門于6月3日上午聯合到宏利化工進行核查,通過現場勘查、走訪有關單位和詢問相關人員,確認了5月23日該企業發生一起死亡3人的較大燃爆事故的事實。
四、事故的原因分析及性質
1.最初燃爆點
根據死者當時的受傷程度、姿態和位置,以及現場救援時現場人員與甘恩超等人的交流情況認定,甘恩超所處位置為事故最初燃爆點。
2.直接原因
經調查分析認定,因事發當時地表溫度高(約36.9℃),收取的單基火藥粉處于干燥狀態,而干燥的單基火藥粉敏感度高,甘恩超在收取單基火藥粉時,違規作業,致使單基火藥粉與地面摩擦、碰撞引發燃爆,導致事故發生。
3.間接原因
(1)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參與企業實際管理,未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重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實際負責人,在未取得安全管理資格時,無證上崗,違反停產指令,擅自組織生產作業。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員職責,安全管理嚴重缺位。
(2)企業違反安全設施設計要求,違規改變生產工藝流程,擅自增加晾曬干燥工序,非法違法在圍墻外建設曬場和陽光棚,擅自擴大生產區域。
(3)企業為避免因事故應追究的經濟和法律責任,事故發生后企業股東商定對事故進行瞞報,故未向當地政府和監管部門報送事故信息。
(4)企業管理混亂,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流于形式。外來人員進出管控不到位;員工安全意識淡薄,對單基火藥粉安全性能不了解;操作不規范,將藥物直接曬在地面上,藥物在干燥散熱時,翻動和收取,未冷卻至室溫情況下就進行收取作業;違反1.1級工序的作業人員規定,超員作業,2人同時進入曬場作業。
(5)屬地政府管理不嚴不實,對企業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視而不見,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未督促企業整改。
(6)部門監管不嚴,對企業長期違法違規生產未查處。
4.事故的性質。經調查認定,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23”較大燃爆事故是一起因企業違規改變工藝流程,從業人員違規操作而導致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違規改變生產工藝,安全意識淡薄。企業違規改變生產工藝,擅自增設單基火藥粉的晾曬工藝,并在成品庫區圍墻外私自違規增建陽光棚,用于單基火藥粉的晾曬作業。
2.違規組織生產。萬載縣“5·21”事故后,企業沒有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對上級停產指令置若罔聞,違規進行單基火藥粉的晾曬、收取和裝袋作業。
3.主要負責人管理缺位。企業主要負責人長期不在崗,只是偶爾過問企業情況,未參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管理職責。
4.人員進出管理不嚴。企業管理混亂,未嚴格執行人員進出安全管理制度,讓非本企業職工隨意進入生產區。
5.蓄意隱瞞事故并破壞現場。事故發生后,為了掩蓋違法違規生產行為,隱瞞事故真相,事故單位未向株潭鎮政府和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報告事故,并組織人員拆除陽光棚,用土填埋并平整了晾曬場地,將成品庫區的圍墻補齊封閉,事故現場被嚴重破壞。
(二)株潭鎮黨委、政府
1.停產措施不到位。雖然5月22日在全鎮干部崗前會上傳達了上級停產要求,掛廠領導王珠根和駐廠干部陽向在當日上午到現場通知了企業停產,但未采取過硬停產措施,給了事故企業違規組織生產可乘之機。
2.屬地監管不到位。未認真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職責,對企業存在的改變生產工藝、擅自增建工房等違法違規問題查處和制止不到位,事故企業曬場建成后,相關監管人員、駐廠干部或掛廠領導多次到該企業檢查,王珠根、韓小芳、劉家新、李學云、陽向雖然發現了企業存在改變生產工藝、擅自增建工房等違法違規問題,但僅口頭向企業提出整改要求,并未嚴格依法依規處理,特別是多次發現事故單位違法違規行為之后,仍未引起高度重視,實施重點監控,導致企業長期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3.防范事故不到位。落實“8·26”事故防范措施不嚴格,對管轄的干部監督教育不到位,出現干部知情不報的情況。
(三)萬載縣應急管理局
1.開展事故警示教育不到位。未真正汲取“8·26”事故教訓,組織開展事故警示教育不到位,以致全縣煙花爆竹企業擅自改變工藝、無視停產指令、瞞報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2.停產督查不到位。“5·21”事故后,雖然在全縣布置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停產工作,也成立了停產督查組,但未及時發現事故企業違反停產指令擅自組織作業。
3.安全監管不到位。株潭安監所多次到事故企業進行檢查,也發現了企業存在違規增建陽光棚的問題,但未嚴格執行安全監管要求,僅口頭要求企業封堵圍墻停產整改,并通過現場照片進行復查,對企業改變工藝流程和增建工房的行為未作出處罰,未要求企業拆除違建工房,致使企業長期使用違建的陽光棚進行單基火藥粉晾曬作業。
4.指導督促不到位。對鄉鎮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未能指導鄉鎮正確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煙花爆竹行業監管存在薄弱環節。
(四)萬載縣委縣政府
未真正樹牢安全發展理念,落實《江西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有差距,在組織領導全縣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存在疏漏,督促指導全縣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力度不夠,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整治不徹底,對煙花爆竹淘汰落后產能不夠積極主動。
六、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1.甘恩超,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職工,安全意識淡薄,違規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2.夏煥斌,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職工,安全意識淡薄,違規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次要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二)已采取強制措施人員
1.曾迅,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職責,未制止違法搭建、違規生產行為,且決定瞞報事故,對事故的發生及瞞報負主要責任,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萬載縣公安局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并提請江西省應急管理廳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資格。
2.夏國芳,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兼企業實際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違法搭建、違規作業,參與瞞報事故并蓄意組織破壞事故現場,對事故的發生及瞞報負主要責任,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萬載縣公安局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黎生龍,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股東兼安全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參與違規生產和瞞報事故,對事故的發生及瞞報負重要責任,2019年6月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萬載縣公安局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提請江西省應急管理廳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資格。
(三)建議行政處罰人員
1.湯如瓊,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兼財務管理人,參與瞞報事故,對事故的瞞報負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宜春市應急管理局給予其上一年年收入100%罰款的行政處罰。
2.馮露,江西宏利化工有限公司股東,負責企業原材料采購。收到事故信息后,未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的瞞報負一定的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宜春市應急管理局給予其上一年年收入100%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
1.邱繼紅,中共預備黨員,株潭鎮楊源村村主任,主持楊源村村委會全面工作。對事故單位違法違規生產情況排查不到位,未落實村級安全主任職責,知道事故情況后,未向上級黨委報告,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依據《中共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由所在黨組織給予其延長預備期一年處理。
2.湯勇泉,株潭鎮農辦干部,作為事故單位2018年駐廠干部,未認真履行駐廠干部安全監管職責,監管檢查不細致不全面,多次對事故單位開展檢查仍未發現事故單位增建曬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3.陽向,中共黨員,株潭鎮農辦主任,作為事故單位2019年駐廠干部,未認真履行駐廠干部安全監管職責,監管檢查不嚴,對事故單位擅自改變工藝流程、增建曬場和拒不執行停產指令等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共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李學云,中共黨員,株潭鎮社會事業和保障局副局長,2018年分工負責事故單位所在片區企業的日常安全監管。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工作職責,雖然發現了事故單位違法違規增建和使用曬場,但僅口頭提出整改要求,并未采取過硬措施,未要求事故單位拆除違建曬場,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中共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5.劉家新,中共黨員,株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副局長、應急管理執法大隊大隊長兼第三中隊中隊長,2019年分工負責事故單位所在片區企業的日常安全監管。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工作職責,雖然發現了事故單位違法違規增建和使用曬場,且事發當日發現了同樣行為,只是口頭要求企業不能使用曬場,未采取其他措施,未要求事故單位拆除違建曬場,知道事故情況后,雖向協管及主管領導報告,但在主管領導鮑禮全未作出任何指示的情況下,未進一步向株潭鎮黨委、政府報告,對事故的瞞報負一定的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中共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湯德興,中共黨員,株潭鎮政府主任科員,作為事故單位2018年掛廠領導。未正確履行掛廠領導安全監管職責,對事故單位長期存在的改變生產工藝、增建曬場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7.王珠根,中共黨員,株潭鎮黨委委員,作為事故單位2019年掛廠領導。未正確履行掛廠領導安全監管職責,對事故單位長期存在的改變生產工藝、增建曬場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依據《中共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8.韓小芳,中共黨員,株潭鎮黨委委員、武裝部長兼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作為協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轄區內煙花爆竹企業日常安全生產監管不力,對事故單位長期存在的改變生產工藝、增建曬場違法違規行為失察,通過鮑禮全和劉家新知道事故情況,但在主管領導鮑禮全未作出任何指示的情況下,未進一步向株潭鎮黨委、政府報告,對事故的瞞報負一定的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共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鮑禮全,中共黨員,株潭鎮人大主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領導不力,對轄區煙花爆竹企業長期違法違規生產問題失察,未向株潭鎮黨委、政府及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瞞報負直接責任。依據《中共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0.潘冬云,中共黨員,萬載縣應急管理局株潭安監所干部,負責株潭片區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監管。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對事故單位改變工藝流程、擅自增建曬場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監管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11.柳軍,中共黨員,萬載縣應急管理局株潭安監所所長,全面負責株潭、黃茅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對株潭監管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單位改變工藝流程、擅自增建曬場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監管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12.歐陽明,中共黨員,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執法大隊大隊長,分管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監管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責任,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專項整治不力,對執法大隊和鄉鎮開展日常安全監督檢查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五)相關責任單位
1.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長期違法違規生產,對事故發生及瞞報事故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由宜春市應急管理局給予其罰款10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提請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由萬載縣應急管理局提請縣政府依法依規予以關閉。
(六)其他處理
1.株潭鎮黨委、政府。落實《江西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有差距,未認真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職責,對企業存在的改變生產工藝、擅自增建工房等違法違規問題查處和制止不到位,對管轄的干部監督教育不到位,出現干部瞞報事故。建議責成株潭鎮黨委、政府向萬載縣委、縣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監管不到位,停產督查不到位,對鄉鎮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力度不夠,未能指導鄉鎮正確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建議責成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向萬載縣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3.萬載縣委、縣政府。落實《江西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有差距,在組織領導全縣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存在不足,在防范遏制事故及杜絕瞞報行為方面工作不夠深入。建議責成萬載縣委、縣政府向宜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落實事故防范措施,切實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舉一反三,全面開展違法違規私搭亂建工房專項整治行動。萬載縣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在全縣范圍內開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違法違規私搭亂建工房專項整治行動。一是督促企業開展自查。單基粉生產企業要立即調整生產工藝,取消單基粉的晾曬工序,徹底拆除曬場陽光棚;其他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對照總平面布置圖,逐個分區、逐棟車間、逐棟工房進行自查,凡是總平面布置圖上沒有設置的工房和車間,一律及時自行拆除到位。二是開展執法檢查。監管部門和屬地政府要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要求,開展私搭亂建工房的地毯式排查檢查,確保不漏一家企業、不漏一條生產線、不漏一棟工庫房,凡是發現存在私搭亂建工房的企業,一律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上限經濟處罰。三是適時開展“回頭看”。對企業自查和執法檢查進行“回頭看”,對有過私搭亂建工庫房的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已責令停產整頓的企業逐一進行復查,嚴防企業擅自恢復生產。對在規定期限內仍然沒有整改到位的企業,一律提請省應急管理廳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由當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二)嚴格信息報送,及時準確報送事故信息,嚴懲遲報、謊報、瞞報行為。各地各單位要以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按照事故信息報送的要求,及時準確上報事故信息。對故意遲報、謊報、瞞報的行為,一律從嚴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凡是事故企業瞞報事故的,一律提請省應急管理廳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凡是公職人員瞞報事故的,一律按照規定高套一檔進行問責。同時,暢通舉報渠道,落實舉報獎勵制度,積極引導、鼓勵社會各界積極舉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和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濃厚安全生產氛圍。
(三)落實煙花爆竹企業主體責任,織密織牢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各煙花爆竹企業務必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一是正確處理好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安全是企業發展的基礎,是企業取得經濟效益的前提和條件,安全生產“萬無一失、一失萬無”,各企業要以對員工負責、對自己負責、對社會負責的使命感牢牢守住安全這條底線。二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要履職盡責。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安全資格證,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把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抓牢抓穩。三是各企業要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嚴格按照煙花爆竹有關行業標準規范,認真落實“一報告雙簽字”制度,嚴格人員進出管理,持續深入開展“五個一”活動和反“三違”行動,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四)淘汰落后企業,推動煙花爆竹行業轉型升級和健康安全發展。萬載縣要深入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代價”的紅線,樹牢安全生產底線思維,認真實施《萬載縣推進花炮產業高質量跨越式發展十二條辦法》。一是嚴格煙花爆竹行業準入。對不具備自然資源、建設、林業等條件,且不符合安全、環保、質量、技術等要求的生產企業,一律不得列入本地擬規劃保留企業進入第五輪延期許可;對擬保留企業,嚴格對標國家標準開展許可,全面提升企業的安全條件,凡是達不到國家標準的企業一律不予許可,禁止生產和經營,提高本質安全生產水平;保留下來的企業,必須實行“五統一”(一家企業、一套許可證照、一套管理班子、一套管理制度、一個統一核算體系)生產,嚴防假合并、假整合。二是淘汰落后煙花爆竹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省、市關于淘汰落后煙花爆竹產能工作決策部署要求,深入推進落后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頓退出。結合本地煙花爆竹行業實際,制定出臺煙花、爆竹、引火線等落后企業淘汰退出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退出獎補標準,大量淘汰安全管理亂、盈利能力差、市場占有率小和安全得不到保障的企業,依法關閉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企業,推動煙花爆竹行業健康發展和轉型升級。三是加強產品研發創新。依托本地煙花爆竹科研機構,加大產品研發創新力度,開發安全環保新材料、新藥物、新配方,創新微煙(無煙)、少硫(無硫)、易降解安全環保產品。
(五)嚴格安全監管執法,嚴厲查處煙花爆竹非法違法違規行為。一要深入開展煙花爆竹專項整治行動,狠抓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對煙花爆竹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等環節開展集中整治,嚴格落實縣、鄉兩級政府“打非治違”責任,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嚴厲查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領域內的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二要打擊“一廠多戶、轉包分包”。嚴格按照《關于開展全縣煙花爆竹轉包分包專項整治的通知》(萬安辦字〔2019〕88號)要求,深入推進“一廠多戶、轉包分包”治理,依法查處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一廠多戶、轉包分包”的,一律責令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再視情節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予罰款。三要加強對煙花爆竹企業的日常檢查。要認真貫徹落實《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堅決查處“四超二改”、“三違”等行為。四要加強對重點時段、敏感時期的安全監管力度,嚴格落實保安措施,嚴格履行復產驗收程序,嚴把復產安全條件關,確保重點時段、敏感時期安全穩定。四要開展安全體檢活動。通過購買社會服務,聘請專家的方式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開展安全體檢活動,問題隱患及整改情況必須報縣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六)大力推進科技興安,提升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本質安全水平。一要持續推進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工程。積極引進和推廣先進的煙花爆竹機械化、自動化、智能化生產項目、技術和設備,實現人機分離,人藥隔離作業,提升全行業本質安全水平。二要加強智慧安監平臺建設,引進先進監控技術,提升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監控監管能力,做到全視角監控、全過程管控。三要建立獎勵激勵機制。對引進、使用煙花爆竹生產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生產安全系數高、環保效果好的煙花爆竹新產品的企業給予政策扶持。
(七)加強監管干部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一線安全監管履職能力。一是大力推行“兩張卡”。充分發揮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針對每家企業生產的產品品種,制定與生產實際相符的“生產工藝流程卡”,讓各級監管干部清楚產品制作流程;同時,根據每家企業每道工序、每個崗位、每個場所生產特點,制作“安全操作規程卡”,在1.1級工房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進行公示,確保人證合一,讓每位監管人員能及時發現和處置問題。二是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既邀請專家對安監干部進行集中授課和現場講學,又組織安監骨干赴大專院校和兄弟省、市學習考察,提高監管能力和專業知識水平。三是加強作風建設,整治安全生產領域“怕、慢、假、庸、散”的問題。進一步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對作風不扎實、責任不落實、整治不徹底、措施不到位、執法不嚴格的,該通報的通報、該約談的約談、該問責的問責。凡是由此導致事故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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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較大燃爆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