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三岸邕江大橋“11?21”橋梁檢測車車架平臺斷裂人員落江淹溺較大事故調查報告
12月27日,從南寧市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局了解到,事故調查報告出爐,導致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橋梁檢測車檢測作業裝置與車架平臺連接處的關鍵焊縫質量不合格導致,排除了作業平臺超載、操作工誤操作等因素引起事故發生的可能。調查認定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450萬元。
廣西駐邕某高校土木建筑工程學院副院長、教授楊某與副教授萬某承攬了三岸邕江特大橋公開招標橋梁定期檢測服務項目。根據檢測情況,楊某、萬某指導學生編寫了該大橋定期檢測報告(草稿)。為補充完善檢測報告,由萬某聯系租用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桂A23661橋梁檢測車,楊某于11月21日帶領4名學生到三岸邕江大橋開展橋梁檢測。
當日準備工作完成后,下午1時30分左右,楊某與學生武某、黃某穿戴安全帽、雨衣、反光衣后進入橋梁檢測車作業平臺,由黃某操縱作業平臺移動,楊某與學生武某開始橋梁檢測工作。下午2時40分左右,檢測作業裝置與車架平臺連接處突然斷裂,位于作業平臺內的楊某、武某、黃某3人被拋出墜入江中失蹤。
學生們與橋梁檢測車駕駛員張某試圖搭救未果后,撥打了報警電話。接到報告后,南寧市有關部門立即啟動應急處置工作,并立即成立由南寧市交通運輸局和南寧海事局牽頭,市應急辦、安監、城管、水利等部門和青秀區、邕寧區政府組成的搜救工作現場指揮部,邀請浙江、廣東、海南等地專家參與分析制定搜救方案,采取聲吶測繪、水下成像、定位潛水等技術措施,組織藍天救援隊等4支專業水下搜救隊,動用各類船只12艘,搜救人員2200多人次開展搜救,于11月23日和25日先后打撈起墜江的3人遺體,完成了搜救工作。
南寧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南寧市三岸邕江大橋“11·21”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市安監局牽頭,市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以及青秀區政府派員參加,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并聘請工程機械、鋼鐵冶金等方面專家參與了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專家論證等,查明了事故的經過、原因等。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橋梁檢測車檢測作業裝置與車架平臺連接處的關鍵焊縫質量不合格,造成嚴重應力集中,局部應力過大,進而導致檢測作業裝置與車架平臺連接處關鍵部位韌性過載斷裂,檢測作業裝置整體傾覆。經調查和論證,排除了作業平臺超載、操作工誤操作等因素引起事故發生的可能。
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的間接原因是徐州徐工隨車起重機有限公司生產的橋梁檢測車檢測作業裝置與車架平臺連接處設計不合理,一方面導致關鍵焊縫施焊困難,其中部分未焊合,部分甚至未施焊;另一方面還導致有三處關鍵焊縫不能施焊而間斷,降低了關鍵焊縫整體承載能力。同時,設計制造將其完全封閉遮蓋,導致用戶無法對其進行檢查、保養、維修,對該部位所產生的安全隱患不能及時發現和處置。
另外,楊某、萬某以他人名義投標并違法組織橋梁檢測,作業時楊某及其學生不按規定系安全帶,在橋梁檢測車檢測作業裝置整體傾覆時被拋入江中。項目中標單位中交基礎設施養護集團有限公司(原中交路橋技術有限公司)違法出租企業資質,使楊某、萬某取得橋梁檢測項目并違法組織橋梁檢測。
此外,有關部門也存在安全監管不到位,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違規出租橋梁檢測車,作業人員作業時不按規定系安全帶。此外,業主單位南寧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原南寧市公路管理處、南寧市高等級公路管理處)對三岸邕江大橋巡查不到位。
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了處理意見。
以下為報告原文:
2017年11月21日,南寧市青秀區三岸邕江大橋發生一起橋梁檢測車車架平臺斷裂人員落江淹溺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 45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南寧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南寧市三岸邕江大橋“11·21”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市安監局牽頭,市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以及青秀區政府派員參加,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并聘請工程機械、鋼鐵冶金等方面專家參與了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專家論證等,查明了事故的經過、原因、人員死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以及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一、基本情況
(一)南寧市三岸邕江大橋橋梁檢測項目概況、相關方及項目組織實施情況
1.項目概況
根據有關規定,南寧市公路管理處(南寧市高等級公路管理處)采取公開招標方式對“南寧市繞城高速公路三岸邕江特大橋梁定期檢測服務項目”進行政府采購,項目于2017年9月4日第一次開標,流標后于10月9日第二次開標,中標單位為中交路橋技術有限公司,中標金額為540000元。
2.項目相關方情況
業主單位:南寧市公路管理處(南寧市高等級公路管理處),為南寧市交通運輸局管理的相當副處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住所為南寧市安吉大道28號,法定代表人為何富全。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501004985205637,宗旨和業務范圍是依法負責公路養護、路政管理等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公路建設監督管理的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
2017年11月10日,南寧市公路管理處(南寧市高等級公路管理處)機構改革,更名為南寧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事故發生時尚未掛牌),事業單位類別確定為公益一類。
項目中標單位:中交路橋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8日,持《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00074611412270),經營范圍為公路養護、施工總承包、工程勘測、工程監理和工程檢測等。持有《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證書》,編號為交GJC橋071,有效期至2018年5月6日。
2017年9月8日,中交路橋技術有限公司變更為中交基礎設施養護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郭力,原法定代表人崔玉萍任公司總經理。中標后,2017年11月2日,中交基礎設施養護集團有限公司與南寧市高等級公路管理處簽訂《檢測服務合同》(落款日期為“10月19日”)。
項目實際承接人:楊斌,廣西大學土木建筑工程學院副院長,教授,中共黨員;萬成,廣西大學土木建筑工程學院副教授,中共黨員。楊斌、萬成在獲悉“南寧市繞城高速公路三岸邕江特大橋梁定期檢測服務項目”公開招標信息后,二人商議承攬該項目。為此萬成聯系了在中交路橋技術有限公司檢測養護分公司擔任副經理的大學同學張新志,雙方商定以中交路橋技術有限公司名義投標,由楊斌、萬成一方承擔投標前期費用。
2017年8月16日,在項目第一次招標前,萬成將投標保證金6000元匯給中交路橋技術有限公司檢測養護分公司。在項目第二次招標后,萬成分別聯系了在湖南致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大學同學劉智、在湖南聯智橋隧技術有限公司工作的大學同學肖映城,并由萬成向兩家公司各支付5000元,借用兩家公司資質參與投標。
10月9日,項目開標,楊斌的學生李超、李偉鈞和董柏林分別代表湖南致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聯智橋隧技術有限公司和中交路橋技術有限公司參加。中交路橋技術有限公司中標后,萬成按約定給中交路橋技術有限公司54000元,作為該公司項目履約保證金。萬成還先后給了中交路橋技術有限公司負責該項目的職員張博16165元作為中標服務費等費用。
3.項目組織實施情況
項目中標后,楊斌、萬成未向業主單位提交檢測開的書面申請報告,檢測進度計劃,就按照《檢測服務合同》規定的檢測項目開展橋梁檢測活動,于10月21日、10月22日、11月18日帶領學生到三岸邕江大橋進行橋梁檢測(其中萬成只參加了10月21日的檢測)。根據檢測情況,楊斌、萬成指導李超、董柏林、鐘孟君等人編寫了《南寧繞城高速公路三岸邕江大橋定期檢測報告》草稿,并在檢測報告中注明檢測單位為“中交基礎設施養護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為“張新志”,項目主要參加人員為張新志、楊圣超、楊書仁、紀偉等15人(均為中交基礎設施養護集團有限公司人員)。
為補充完善檢測報告,由萬成聯系租用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桂A23661橋梁檢測車,楊斌于11月21日帶領學生李超、武青松、于淼、鐘孟君到三岸邕江大橋開展橋梁檢測,直至事故發生。
(二)事故橋梁檢測車有關情況
1.事故橋梁檢測車的基本情況
事故橋梁檢測車車牌號為桂A23661,重型專項作業車,品牌型號為徐工牌XZJ5240JQJ16,核定載人數3人,出廠日期為2004年11月4日,注冊登記日期為2005年1月4日,機動車所有人為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發證機關為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狀態正常。該橋梁檢測車車架平臺上的檢測作業裝置包括作業平臺、伸縮機構及回轉機構等,作業平臺是橋梁檢測車在室外承載工作人員和作業器材的裝置,作業平臺額定載荷為300kg,作業平臺四周有護欄,護欄高度100cm,設有中間橫桿和踢腳板(如圖所示)。
2.事故橋梁檢測車生產單位的基本情況
徐州徐工隨車起重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工隨車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8日,住所為徐州經濟開發區馱藍山路55號,法定代表人為施克元,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持《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301733762993T(1/3)。 事故橋梁檢測車為徐工隨車公司于2004年5月通過機械工業部工程機械軍用改裝車試驗場和國家工程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定型試驗后生產的車輛。
3.事故橋梁檢測車所屬單位的有關情況
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為縣(處)級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為梁華強。宗旨和業務范圍是城市道路、橋梁、排水等設施的管理、維修及新建工程的承接施工;按規定做好有關道路占用、挖掘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該處內設的橋梁(涵)所負責桂A23661橋梁檢測車的日常使用和管理。車輛入戶后,一直由橋梁(涵)所職工張全華擔任駕駛員。2007年起,橋梁(涵)所聘用人員黃材斗擔任該車作業平臺的操作員。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11月21日上午,楊斌駕駛私人小轎車,搭載其學生李超、于淼、武青松、鐘孟君前往三岸邕江大橋開展橋梁檢測,10:20分左右,楊斌等人到達三岸邕江大橋北岸,與駕乘橋梁檢測車前來的張全華、黃材斗會合。準備工作完成后,13:30分左右,楊斌、武青松、黃材斗穿戴安全帽、雨衣、反光衣后進入橋梁檢測車作業平臺,由黃材斗操縱作業平臺移動,楊斌和武青松開始橋梁檢測工作。橋梁檢測車駕駛員張全華留在駕駛室內,李超、于淼分別在大橋北岸橋面、橋底進行拍照,鐘孟君在橋面檢查護欄和排水口。14:40分左右,檢測作業裝置與車架平臺連接處突然斷裂,位于作業平臺內的楊斌、武青松、黃材斗被拋出墜入江中失蹤。
(二)事故救援情況
楊斌、武青松、黃材斗落水后,于淼等人試圖搭救未果,張全華、李超分別撥打報警電話。接到報告后,南寧市有關部門立即啟動應急處置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南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自治區政府主席陳武,自治區黨委常委、南寧市委書記王小東迅速就搜救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南寧市市長周紅波、副市長朱會東親自趕赴現場指揮救援,并立即成立由南寧市交通運輸局和南寧海事局牽頭,市應急辦、安監、城管、水利等部門和青秀區、邕寧區政府組成的搜救工作現場指揮部,邀請浙江、廣東、海南等地專家參與分析制定搜救方案,采取聲吶測繪、水下成像、定位潛水等技術措施,組織藍天救援隊等4支專業水下搜救隊,動用各類船只12艘,搜救人員2200多人次開展搜救,于11月23日15:30分和25日8:30分、9:40分, 先后打撈起黃材斗、楊斌、武青松遺體,完成了搜救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橋梁檢測車檢測作業裝置與車架平臺連接處的關鍵焊縫質量不合格,造成嚴重應力集中,局部應力過大,進而導致檢測作業裝置與車架平臺連接處關鍵部位韌性過載斷裂,檢測作業裝置整體傾覆。具體分析如下:
1.對關鍵焊縫的分析
根據 JB/T5943《工程機械焊接件通用技術條件》,事故橋梁檢測車的一回轉支承法蘭(以下簡稱法蘭)與車架平臺之間的焊縫是該車的關鍵焊縫。其中1#焊縫(法蘭與縱梁一上翼緣板之間的焊縫)以及2#焊縫(法蘭與橫梁一上翼緣板、縱梁一上翼緣板交匯處焊縫)是該部位關鍵焊縫中受力最大的焊縫(如圖所示)。
圖1 法蘭與車架平臺縱、橫梁焊縫
圖2 車架平臺斷裂處(底座側)
圖3車架平臺斷裂處(法蘭側)
根據鋼鐵研究總院《橋梁檢測車車架平臺斷裂原因分析》報告表明:1#焊縫總長為315mm,其中的93mm長度范圍內(I區)未施焊,127mm長度范圍內(II區)未焊合,2#焊縫內存在氣孔,關鍵焊縫焊接質量不合格。
2.對關鍵部位韌性過載斷裂的分析
由于制造過程存在焊接缺陷,法蘭與縱梁一之間應該焊接的焊縫部分未施焊,部分未焊合,加上焊縫中有氣孔存在,使關鍵焊縫受力過大及應力集中,致使2#焊縫在工作過程中首先發生開裂,隨后在外力作用下裂紋失穩擴展,橫梁一6mm翼緣板以及法蘭與車架平臺其他部位連接處產生大面積韌性過載斷裂。經模擬計算(按照工作平臺額定載荷300kg計算),在關鍵焊縫受力過大及應力集中情況下,即使是在正常工作時所產生的傾覆力矩作用下也可導致破壞部位的關鍵焊縫及翼緣板過載失效。因此,導致2#焊縫以及橫梁一6mm翼緣板過載的原因是平臺載荷、回轉及以上構件自重所產生的傾覆力矩超出了被破壞部位焊縫及結構自身抵抗能力,引起焊縫與母材被撕裂。
3.對檢測作業裝置整體傾覆的分析
檢測作業裝置與車架平臺連接處關鍵部位韌性過載斷裂后,主臂頃刻之間倒向橋邊的護欄并擱置于其上,垂直臂、伸縮臂、舉升臂、作業平臺整體瞬間傾斜,在伸縮臂、舉升臂、作業平臺自重對二回轉所產生的向橋身外側的力矩作用下,二回轉小齒輪產生了嚴重塑性變形,導致與垂直臂的大齒輪無法有效嚙合,造成二回轉制動功能喪失。伸縮臂、舉升臂、作業平臺在失去約束的情況下整體甩向橋身外側,橋梁檢測車檢測作業裝置整體傾覆。
4.對斷裂部位與使用、維修和保養關系的分析
斷裂部位的關鍵焊縫被完全封閉遮蓋,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未見對該關鍵焊縫進行定期檢查的內容和要求;事故車輛在徐工隨車公司指定的售后維修點所做的維保,未見對該關鍵焊縫進行檢查的內容;事故車輛使用人在使用時無法檢查發現該關鍵焊縫存在的質量缺陷問題。據此,排除斷裂部位與使用、維修和保養的關系。
5.其他因素排除情況
經調查和論證,排除了作業平臺超載、操作工誤操作等因素引起事故發生的可能。
(二)間接原因
1.事故橋梁檢測車檢測作業裝置與車架平臺連接處設計不合理,一方面導致關鍵焊縫施焊困難,其中部分未焊合,部分甚至未施焊;另一方面還導致有三處關鍵焊縫不能施焊而間斷,降低了關鍵焊縫整體承載能力。同時,設計制造將其完全封閉遮蓋,導致用戶無法對其進行檢查、保養、維修,對該部位所產生的安全隱患不能及時發現和處置。
2.楊斌、萬成以他人名義投標并違法組織橋梁檢測,作業時楊斌及其學生不按規定系安全帶,在橋梁檢測車檢測作業裝置整體傾覆時被拋入江中。
3.中交基礎設施養護集團有限公司(原中交路橋技術有限公司)違法出租企業資質,使楊斌、萬成取得橋梁檢測項目并違法組織橋梁檢測。
4.有關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違規出租橋梁檢測車,作業人員作業時不按規定系安全帶;南寧市公路管理處(南寧市高等級公路管理處)對三岸邕江大橋巡查不到位。
(三)有關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1.徐工隨車公司。生產的桂A23661號橋梁檢測車結構設計不合理,制造過程存在焊接缺陷。
2.中交基礎設施養護集團有限公司(原中交路橋技術有限公司)。違法將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提供給不具備資質的楊斌、萬成投標“南寧市繞城高速公路三岸邕江特大橋梁定期檢測服務項目”,使楊斌、萬成取得項目并違法組織橋梁檢測。
3.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未落實車輛使用管理制度,對下屬橋梁(涵)所監督管理不嚴,橋梁(涵)所違規出租橋梁檢測車;對職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專用車輛崗位責任制不落實,橋梁檢測車作業人員長期存在作業時不系安全帶違章作業行為。
4.南寧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原南寧市公路管理處、高等級公路管理處)。對“南寧市繞城高速公路三岸邕江特大橋梁定期檢測服務項目”中標單位履行檢測服務合同監督不到位;履行路政巡查職責不到位,未檢查發現楊斌、萬成等人多次在三岸邕江大橋進行橋梁檢測違章行為。
5.廣西大學土木建筑工程學院。對教職工以及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不嚴,責任落實不到位。
(四)事故性質
調查認定,南寧市三岸邕江大橋“11·21”橋梁檢測車車架平臺斷裂人員落江淹溺較大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意見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一)免于追究責任人員(2人)
1.楊斌,中共黨員,與萬成以他人名義投標“南寧市繞城高速公路三岸邕江特大橋梁定期檢測服務項目”,在組織開展橋梁檢測作業時未按規定系安全帶,也未督促要求其學生武青松系安全帶。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2.黃材斗,桂A23661號橋梁檢測車操作工,安全意識淡薄,其在三岸邕江大橋開展橋梁檢測時,不按規定系安全帶,也未要求楊斌、武青松二人系安全帶。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二)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誡勉談話的人員( 14人)
1.萬成,中共黨員,無橋梁檢測資質,與楊斌以他人名義投標“南寧市繞城高速公路三岸邕江特大橋梁定期檢測服務項目”;違法組織三岸邕江大橋橋梁檢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廣西大學紀委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鑒于其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建議由廣西大學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2.李旭,中共黨員,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橋梁(涵)所所長,違反橋梁檢測車使用管理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出租橋梁檢測車;對橋梁檢測車作業人員安全教育以及安全作業管理不到位,且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有其他違紀行為。建議移送南寧市紀委監委依法處理。
3.張全華,中共黨員,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橋梁(涵)所在編職工,桂A23661號橋梁檢測車駕駛員及日常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工作不負責任,未能及時制止和糾正黃材斗、楊斌、武青松三人在作業中不系安全帶的違章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方面的直接責任。建議由南寧市監察委員會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羅啟榮,中共黨員,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副主任,分管設備管理、生產作業和安全管理工作,落實車輛使用管理制度、車輛崗位責任制、橋梁檢測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不力;對橋梁檢測車違規出租、橋梁檢測車作業人員長期存在作業時不系安全帶等違章行為失察。建議由南寧市監察委員會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唐三元,中共黨員,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生產科(安工委辦公室)副科長,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履行職責不到位,對本單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和督促檢查不力,對橋梁檢測車操作人員不系安全帶違章作業行為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南寧市監察委員會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李子華,中共黨員,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黨委書記、副主任,分工聯系橋梁(涵)所,檢查、指導橋梁(涵)所落實車輛使用管理制度、專用車輛崗位責任制、橋梁檢測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對橋梁(涵)所違規出租橋梁檢測車、職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南寧市監察委員會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7.程佳波,中共黨員,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設備科科長,負責全處設備的管理工作,對橋梁檢測車安全使用管理嚴重不到位,未檢查發現由其管理的橋梁檢測車違規出租問題,工作嚴重失職。建議由南寧市監察委員會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8.梁華強,中共黨員,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主任,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中共南寧市紀委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9.黃華,南寧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路政巡查組組長,在2017年11月21日上午帶領四名巡路人員對南寧繞城高速公路開展巡查時,未能檢查發現楊斌等人使用橋梁檢測車違規對三岸邕江大橋進行橋梁檢測,工作嚴重失職。建議由南寧市監察委員會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藍鮮英,中共黨員,南寧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綜合管理科科長,對隱患排查治理不及時,開展南寧市繞城高速公路巡查不到位,未能檢查發現楊斌和萬成于2017年10月至11月期間先后四次違規對三岸邕江大橋進行橋梁檢測,工作嚴重失職。建議由南寧市監察委員會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1.唐凝泓,中共黨員,南寧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副主任,分管綜合管理科,組織職能科室對隱患排查治理不及時,開展南寧市繞城高速公路巡查不到位,對分管部門未能檢查發現楊斌和萬成2017年10月至11月期間先后四次違規對三岸邕江大橋進行橋梁檢測的問題失察,工作嚴重失職。建議由南寧市監察委員會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2.何富全,中共黨員,南寧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主任、法定代表人,督促、檢查本單位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中共南寧市紀委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13.鄧志恒,中共黨員,廣西大學土木建筑工程學院黨委書記,對教職工以及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不嚴,責任落實不到位。建議由廣西大學紀委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14.梅國雄,中共黨員,廣西大學土木建筑工程學院院長,對教職工以及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不嚴,責任落實不到位。建議由廣西大學紀委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1.徐工隨車公司。該公司生產的橋梁檢測車的質量缺陷問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對其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問題,建議移送其所在地質監部門依法處理。
2.中交基礎設施養護集團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南寧市安監局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注銷其持有的《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證書》。
3.萬成。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南寧市安監局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其他建議
1.建議南寧市財政部門對中交基礎設施養護集團有限公司(原中交路橋技術有限公司)中標“南寧市繞城高速公路三岸邕江特大橋梁定期檢測服務項目”,依法作出中標無效的處理。
2.建議責成南寧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向南寧市交通運輸局作出書面檢查。建議責成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向南寧市城市管理局作出書面檢查。建議責成廣西大學土木建筑工程學院向廣西大學作出書面檢查。
3.建議中交基礎設施養護集團有限公司對相關責任人員按照國有企業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徐州徐工隨車起重機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抓好產品質量管理;針對事故橋梁檢測車存在的質量缺陷問題,要全面組織對同型號在用車輛的安全排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防止發生類似事故。
(二)中交基礎設施養護集團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增強守法經營、規范經營意識;要加強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完善規章制度,加強對投標活動的監督,杜絕出借資質的行為,對企業及下屬單位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三)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要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在本單位本系統開展專項整改活動,進一步健全完善并嚴格落實車輛使用管理制度、專用車輛崗位責任制、橋梁檢測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要舉一反三,進一步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和應急救援工作,完善安全操作規程,健全安全技術檔案,加強對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
(四)南寧市公路建設養護中心要加強對項目的管理,認真履行項目業主的職責;要加強對公路的養護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五)廣西大學要引以為戒,進一步加強對教師隊伍的管理,增強教師的法制意識;要完善規章制度,加強對教師開展社會服務活動的規范管理;要加強對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組織開展有關作業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避免發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