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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縣三合安置區“2?19”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2月19日7:50許,信陽市息縣龍湖辦事處三合安置區3號樓建筑工地,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369萬元。

一、基本情況

(一)項目概況

         龍湖辦事處三合安置區建設項目(以下簡稱三合項目或事故項目)位于息縣龍湖星城項目(和諧社區)東側,共有3棟樓,分別是1號樓15層、2號樓11層、3號樓11層,共計住房78套。項目占地面積4667平方米,總建筑面積11767.35平方米,預計總投資1416萬元,資金來源為縣財政撥款。

         三合項目建設主要是為了解決息縣縣城北環路、五一路香米貢大道至沿河路兩個路段拆遷戶安置問題。根據2014年7月1日息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紀要意見,在龍湖星城項目(和諧社區)東側新征安置用地(7畝左右)用于三合項目建設,由息縣龍湖街道辦事處作為業主,容積率2.6,擬建面積1.2萬平方米,其中約6000平方米用于拆遷安置,剩余部分經財政部門審批后,由龍湖辦事處用于解決安置房建設工程款。息縣政府為拆遷安置房辦理集體土地權屬登記。

         三合項目除立項、招投標、環評手續外,未辦理土地、規劃、施工、人防等行政許可手續,屬非法違法建設項目。

(二)設備情況

         事故設備為SS150/150型物料提升機(以下簡稱事故設備),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編號為TS2411023-2018,制造日期為2014 年 8月,出廠編號為20140176,單籠額定載荷1500Kg,起升速度23m/min,每個標準節高1.508米。

         事故發生時,物料共有19個標準節和1個基礎節,每個標準節實際高度2.0m,1個基礎節高度0.6 m,共設5道附著裝置,實際架設總高度為38.6米;未見設備型式試驗合格證和部件配置表資料。

事故設備屬沈平(息縣城關鎮xxx,身份證號:xxx,有多年建筑業從業經歷)個人所有。2014年9月4日,沈平從息縣城關老胡建材機械經銷處購買該設備。為了便于開展業務,備案時,沈平將設備所有人登記為息縣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設備購買并經備案后首先在龍湖星城項目使用,三合項目3號樓是第二次使用。

(三)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情況

1.建設單位。息縣龍湖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龍湖辦事處),由息縣政府會議紀要指定為三合項目業主單位,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

         孫榮智,龍湖辦事處黨工委書記,三合項目開工前為龍湖辦事處主任、法定代表人。張軍,項目具體負責人,2013年5月至2016年11月任龍湖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委員、人武部長,2016年11月至今任辦事處主任科員,2013年5月至2017年2月3日分管土地、城建工作,2017年2月4日至今分管安全生產等工作。

2.設備使用單位。息縣永立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三合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也是設備使用單位和名義上的設備所有單位。成立于1995年6月,注冊資本4000萬元,營業注冊號91411528176970027F,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公司現有職工155人,國家一級建造師2人,二級建造師40人,法定代表人尹金平。

         劉軍,三合項目項目經理,實際承建人,息縣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級建造師,注冊編號豫241000814902,證書編號00079017,具備三合安置區建設項目施工資格。2015年7月19日,息縣永立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任命劉軍為三合項目項目經理,全面負責該工程質量、安全、進度事宜,期限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為止。

         沈平,設備實際使用人,三合項目3號樓勞務分包負責人, 2015年10月,與劉軍達成口頭協議承包該項目的勞務,是施工設備的實際所有人。沈平不是息縣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正式員工,無建筑勞務企業資質,不具備建筑勞務分包的資格。

         劉勇,與沈平達成口頭協議,承擔三合項目3號樓的泥工、砌墻、粉刷工程;李勇,與沈平簽訂協議,承擔3號樓的木工工程;張順,與沈平簽訂協議,承擔3號樓的鋼筋工程。付克學,劉勇聘請的泥瓦工,事故時的事故設備操作人員,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潘文軍,劉勇班組的泥瓦工,事故當天負責觀察事故設備運行情況。

3.設備安裝單位。駐馬店市思創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稱思創公司),三合項目物料提升機安裝分包商,成立于2011年07月21日,注冊資本500萬元,營業執照注冊號91411700579231675E,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起重設備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叁級。具備承擔三合安置區工程物料提升機的安裝資質。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更杰,實際控制人趙青春。

4.監理單位。息縣建設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監理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2日,注冊資本50萬元,營業執照注冊號411528110013319,是息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所屬企業,房屋建筑工程監理資質丙級,不具備三合項目監理資質。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貴明,副經理王程(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2015年9月,工程開工后,龍湖辦事處將三合項目監理業務委托監理公司,并于2015年9月14日支付五萬元的監理費用,監理公司任命王程為三合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配備專業監理工程師。2017年2月19日事故發生當天,龍湖辦事處與監理公司補簽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5.監管單位情況

(1)息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以下稱縣住建局)。

         建設管理股。負責指導和規范全縣建筑市場,擬訂建筑市場各主體的市場行為規范并監督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全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施工合同備案、建筑安全生產、建筑工程質量、竣工備案等工作;綜合管理和監督全縣建設工程各類企業的行為和中介機構的服務工作;負責立項后的國家、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中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的組織實施及后評價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地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檢測、材料試驗、商品砼、水泥制品等單位資質的初審和監督管理。事故發生時,賈茹到任股長僅2個月,到任之前的工作一直由分管副局長黃誠代為履行股長職責。

(2)息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縣工程監督站)。負責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各方在施工現場有無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行為;調閱被檢查單位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負責對施工中的違規、違法行為和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按規定及時處理;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情況。

(3)息縣規劃建設管理監察大隊(以下簡稱縣監察大隊)。綜合管理全縣城鄉建設監察工作,負責對管理區內未經許可而進行的建設活動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施工現場、建筑施工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天氣情況

2017年2月19日07時至09時息縣城區最高氣溫12.3度,濕度77,最大風速8.6米/秒,有霾、輕霧。適宜物料提升機提升作業。

二、設備安裝使用情況

         2015年9月,三合項目開始施工建設;2015年10月19日,3號樓工程放線開工施工,2016年4月,3號樓建至9層。根據施工進度,劉勇開始對已建樓層砌筑輕質墻磚,進行內部粉刷,需要安裝物料提升機運載物料。

(一)方案制定。接到安裝通知后,思創公司技術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趙青春在未到施工現場進行核查的情況下根據接聽電話的內容在駐馬店公司辦公室制定了物料提升機技術交底和專項施工方案,將SS150/150型設備錯誤地制定為SC200/200型號設備,將物料提升機方案制定為施工電梯(施工升降機)方案。

(二)設備安裝。2016年4月20日,思創公司向施工單位提交三合項目3號樓施工電梯專項施工方案。4月26日,施工單位會同監理單位對施工方案進行了審批,并向縣工程監督站上報了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告知書。4月28日縣工程監督站進行設備產權備案及安裝告知回復。隨后思創公司進行了安裝。安裝完畢后,思創公司進行了調試和試運轉,但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和移交設備。2016年5月17日,河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驗測試中心站有限公司對事故設備進行了檢測,5月23日出具了檢測報告,報告顯示:事故設備安裝高度30米,設備重要項目“安全停靠裝置靈敏有效”、“起重量限制器靈敏可靠”不合格,綜合判定該提升樣機不合格。

(三)設備使用。事故設備經檢測不合格后,在未經整改并經重新檢測合格的情況下沈平就開始使用事故設備;使用單位和沈平也未組織驗收,未建立設備工程檔案,未辦理使用登記。思創公司未向使用單位移交或就設備安裝情況向使用單位交代注意事項,未形成設備安裝記錄,未建立設備技術檔案。2016年5月17日后,事故設備又被頂升加節至38.6米的高度,頂升過程中,擅自將物料提升機過頂限制裝置的電源線切斷;設備高度超過30米,未能按照《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2010)更改防墜器型式、未安裝語音及影像系統。在事故設備安裝、使用過程中,監理單位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未采取任何工作措施。

(四)監管執法。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建設手續不齊全,縣工程監督站分別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各下達二份《建設工程項目事故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息建安整字〔2016〕第011號和第022號)、一份《停工指令書》(息建安監停字〔2016〕第027號),均未能送達至責任單位負責人;違法行為得不到制止,縣工程監督站安排工作人員王磊向縣監察大隊移交,但是在移交文書時,未履行移交手續,縣監察大隊稱未收到移交材料。隨后,站長肖音向副局長黃誠匯報三合項目違法建設得不到制止的情況。縣監察大隊先后兩次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一次下達《停工通知書》,但是項目建設均未停止。2016年6月,黃誠帶領縣監察大隊負責人王巍、彭軍去龍湖辦事處找王剛(時任龍湖辦事處紀檢書記、拆遷安置負責人)協調三合項目停止施工、辦理手續事宜,但是施工未能停止,手續也未辦理。

2016年12月中旬,因為三合項目揚塵治理不達標,縣住建局停止了三合項目施工建設。

三、事故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經過

         2月13日,因揚塵治理停工,在未經節后復工驗收的情況下,負責3號樓泥工、砌墻、粉刷工程的負責人劉勇開始恢復施工,2月19日實施樓頂防水工程。19日早上6:20左右,施工人員申榮明、劉繼良、鄧從治、劉小明、潘文軍、付克學6人根據劉勇的安排到龍湖星城9號樓攪拌水泥砂漿。7:30分左右,6人將攪拌好的水泥砂漿向三合項目3號樓運送,準備到樓頂施工。劉勇發現事故設備供電電纜損壞,不能正常工作,和劉小明一起維修電纜(兩人非專業電工)。接好電纜線并通電后,使用遙控開關操作事故設備時,發現遙控開關電池沒電,劉勇就拿著遙控開關到龍湖星城9號樓工棚更換電池,劉小明繼續去9號樓攪拌砂漿。申榮明、劉繼良把兩斗車砂漿推進吊籠,兩人擔心到樓頂推不動,就拉鄧從治一起乘坐吊籠上樓頂。付克學在地面負責操作事故設備,潘文軍負責觀察吊籠運行。

         此時吊籠內載有兩斗車水泥砂漿(約350公斤)和三名工人,事故設備沒有超載。7:50許,付克學在地面操作事故設備電箱控制器上行自動復位型電氣開關(點動上行按鈕開關)向上提升吊籠。行至10樓時潘文軍喊停,付克學立即點按制停開關,但是事故設備不能停止,此時劉勇在五、六十米外發現事故設備仍在上升,向工地邊跑邊緊急喊停,付克學拼命按電箱控制器,但是電箱控制器不能有效制動,制停開關失效,吊籠繼續向上提升。吊籠沖頂(自升平臺)后吊籠向上運行受阻,卷揚機持續運轉的拉力導致鋼絲繩在自升平臺處突然斷裂,因為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器,吊籠從11層樓頂端(高度36.5米)墜落,3名工人當場死亡。

(二)應急救援情況

         2017年2月19日7時52分,龍湖星城工地看護人王自力撥打120求救電話,兩分鐘后120救護車趕赴現場,經出診醫生仔細檢查,3名施工人員均無生命體征并被宣布死亡。隨后,按照醫生要求劉勇撥打110電話報警,醫護人員離開事故現場。

         隨后龍湖辦事處孫榮智、王剛等龍湖辦事處黨政班子成員、龍湖派出所干警先后趕到事故現場,在趕赴事故現場過程中,孫榮智向縣政府領導和縣安監局匯報事故情況。縣委書記金平、縣長趙君峰立即安排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副縣長閆清勇、李學超帶領縣住建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等單位領導同志和工作人員先后趕到事故現場,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10時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于海忠主持召開事故處置緊急會議,全面安排部署龍湖辦事處事故項目墜落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置等工作,成立了由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于海忠任組長,縣委常委、縣政法委書記張生日、副縣長李學超任副組長的事故處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善后處理組、新聞宣傳組、信訪穩定組、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善后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10時10分許,市安委會副主任、市安全監管局局長楊德付、副局長邵保貴帶領有關人員到達事故現場,指導協調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12時20分,在縣政府會議室主持召開了市、縣聯席會議,傳達市委書記喬新江、市長尚朝陽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對事故善后和事故調查工作做出進一步安排部署。11時50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總工程師諶緒國帶領市住建局有關人員到達事故現場。    

(三)善后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善后處理組積極與死者家屬所在地鄉鎮(辦事處)村干部聯系,核實死者家庭情況;組織法律顧問、司法所、社區干部等參與協調。經多方努力,促成施工單位與死者家屬達成諒解,簽訂調解協議,落實賠償事宜。截至2月26日,3名死者全部被安葬,事故賠償到位,善后工作結束。

(四)應急評估結論

         息縣人民政府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措施得力,善后處置工作平穩有序。息縣住建局未能嚴格執行值班值守制度,未按要求及時向市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事故信息。

         設備使用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符合要求,未開展過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導致事故應急響應不及時,未能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未能按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

四、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設備電氣控制柜面板上的點動上行按鈕開關被卡阻不能正常復位,多功能安全保護裝置被短接失效,應急開關故障失效并且電路連接不正確,致使吊籠提升沖頂;防墜器型式安裝錯誤導致吊籠墜落。物的不安全狀態是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從業人員違規乘坐物料提升機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二)間接原因及責任認定

1.建設單位違法違規開發建設三合項目;物料提升機安裝、使用、監理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安裝使用管理起重設備。

(1)建設單位。不具備事故項目開發建設資質,違規開發建設;未依法履行基本的建設程序,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違法將項目監理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監理單位;未督促參建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其足額配備滿足條件的人員;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及時足額撥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無法保障施工現場施工安全所需資金。

(2)設備安裝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按規定制定物料提升機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進行技術交底;未按規定建立事故設備技術檔案;未按規定對物料提升機進行自檢、驗收和交付使用;未建立物料提升機安裝記錄。

(3)設備使用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違法分包工程項目;未按要求提取安全文明經費;未按規定使用、養護物料提升設備;未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對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整改要求不整改不落實;未按規定組織事故設備驗收、交接;未建立物料提升機工程檔案。

實際使用人。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違法違規開工建設;聘請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違規操作;未按規定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未依法履行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擅自使用檢測不合格的物料提升設備。

(4)監理公司。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超資質范圍承攬三合安置區項目監理業務;未按規定足額配備安全監理;未按規定履行監理職責,未依法依規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督促整改,未及時發現并正確處置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規定組織工序驗收,沒有形成驗收記錄。

2.息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未依法對事故項目和物料提升機進行監督檢查,未對違法違規行為立案查處。

(1)縣住建局。未依法依規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未按照上級要求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縣建筑業市場管理混亂;放任所屬企業違法承攬監理項目,監理工作形同虛設;放任事故項目施工單位違法分包工程項目、違規施工作業、違規使用不符合要求物料提升設備;未依法依規對違法建設、違法違規安裝使用物料提升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立案查處;行業領域管理松懈,未按要求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未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局內各部門(單位)工作銜接機制不健全,信息流轉不通暢。

建設管理股。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未按規定指導和規范全縣建筑市場;未按規定對事故項目招標投標、施工合同備案、安全生產等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未按規定管理監督三合項目參建各方履行職責。

(2)縣工程監督站。未依法依規履行安全監督責任,未按規定制定監督檢查計劃,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未建立日常巡查記錄;未按照上級要求開展全縣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未按規定對事故項目參建各方實施安全監管;未對事故項目違法施工、違規安裝使用物料提升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采取監管措施;對事故項目違法建設和違規安裝使用物料提升機行為未依法移交相關單位協助落實整改措施或立案查處;對3號樓物料提升機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技術交底未提出整改要求或制止違規行為;事故項目整改意見書、停工文書未下達至適格主體;違規為不符合備案條件的物料提升機進行備案登記;對檢測不合格的物料提升機未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3)縣監察大隊。未依法履行執法監察職責,未按規定制定執法監察計劃,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未建立日常巡查記錄;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制止事故項目違法建設行為;停工文書未送達至適格主體;未對事故項目違法建設行為、事故設備違規安裝使用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3.政府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責。

息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紅線意識”不牢,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屬地領導責任,未按照上級要求組織開展全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違規安排龍湖辦事處開發建設事故項目,對縣住建局等相關部門對事故項目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意見和龍湖辦事處辦理項目許可手續的請示報告沒有及時研究處理,全縣政府投資項目存在不辦理手續就擅自開工的現象。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息縣三合安置區“2.19”較大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劉軍,男,息縣永立建筑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項目實際控制人,三合項目物料提升機使用單位實際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7年2月28日被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審。

2.沈平,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三合安置區3號樓清包工負責人,物料提升機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 2017年2月19日被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審。

3.劉勇,男,1971年3月8日出生,三合項目泥瓦工分包。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 2017年2月19日被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審。

4.付克學,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息縣關店中心寨村人,事故設備操作人。違規操作物料提升機,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7年2月19日被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審。

5.王程,男,中共黨員,監理公司項目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7年3月8日被息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6.肖音,中共黨員,縣工程監督站站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于2017年3月20日被息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7.付威,中共黨員,縣工程監督站副站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于2017年3月20日被息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8.王巍,中共黨員,縣監察大隊大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于2017年5月26日被息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9.彭軍,中共黨員,縣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已于2017年5月26日被息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二)建議給予政紀處分的企、事業單位人員

和貴明,縣監理公司經理。違法承攬工程監理業務,未按規定要求配備監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建設單位、設備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違規違法行為和派駐施工項目監理失職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行政機關人員

1.閆清勇,無黨派人士,縣人民政府副縣長,2016年2月至今負責土地、城建工作。未依法依規依責按照上級要求安排部署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規定開展分管行業領域“打非治違”工作,對全縣建筑市場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2.徐鑫,中共黨員,息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書記、局長,負責全面工作。未按規定履行全縣建筑領域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未按上級要求開展全縣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下屬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和下屬機構的失職行為失察;對全縣違法發包分包工程(項目)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3.黃誠,中共黨員,息縣住建局副局長,負責全縣建筑業市場管理工作,分管建管股、安監站、質監站。未依法履行崗位職責;未按上級要求落實全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規定開展日常監管工作,對事故項目違法分包工程的行為失察;未按規定督促協調分管部門之間的工作;在已知事故項目手續不完備的情況下未對其依法采取措施,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在負責建設管理股工作期間,未能依法履行行業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孫榮智,中共黨員,息縣龍湖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建設單位負責人。對違法項目沒有及時進行整改;未按上級要求安排布置轄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施工單位及其分包商、監理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5.張軍,中共黨員,息縣龍湖街道辦事處主任科員,2013年5月至2017年2月3日負責土地、城建工作,2017年2月4日起分管安全生產等工作。未依法履行建設單位法定義務和責任,未主動申辦事故項目用地手續、建設手續、安全監督備案手續;未執行住建部門提出的整改和停工要求;在項目建設工程中,未按規定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監督;未按上級要求開展轄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四)建議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1.責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依規對息縣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息縣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的資質作出處理,并將結果抄報市監察局、市安全監管局。

責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依規對駐馬店市思創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在三合項目3號樓物料提升機安裝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立案調查,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按上限對其進行經濟處罰,并將結果抄報市監察局、市安全監管局。

建議駐馬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依規對駐馬店市思創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的資質作出處理,并將結果抄送信陽市監察局、信陽市安全監管局。

2.責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依規對劉軍、鄭軍、郭云、曹國華、翟耀寶等人的執(職)業資格作出處理,并將結果抄報市監察局、市安全監管局。

3.息縣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息縣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是事故發生的責任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信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給予經濟處罰。

劉軍,息縣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合項目經理,項目實際控制人;和貴明,息縣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人是事故相關責任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信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92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給予經濟處罰。

(五)其他處理建議

1.責成息縣縣委、息縣人民政府分別向市委、市政府寫出深刻檢查。

2.駐馬店市思創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是事故設備的安裝單位,該公司技術力量薄弱,管理混亂,不具備承擔事故設備安裝的能力。同時,該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012年4月取得三級安裝拆卸資質,不能滿足機構運轉滿5年才能申請資質的要求。駐馬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涉嫌違法違規審批安裝拆卸資質。建議由息縣檢察機關對駐馬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涉嫌瀆職行為依法查處。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

(一)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

息縣縣政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在前一階段開展事故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的基礎上,按照“屬地管理”、“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認真落實全市“利劍行動”計劃,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

1.做好已復工的工程項目安全檢查。全市已復工的工程項目要繼續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工作,各建設單位每周至少要組織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開展一次安全自查自糾工作,做好記錄備查,由建設單位定期將檢查情況匯總(由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報送至工程項目的建筑安全監管部門。節假日期間,各建設工程項目要科學、合理安排節日期間施工時間,嚴禁利用節日時間盲目搶工期、趕進度。

2.繼續抓好未復工工程項目的檢查。對于尚處于停工整改期間的項目,各參建單位要盡快將事故隱患整改到位,在完成自查后向負責項目監管的建筑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后方可恢復施工。凡未向建筑安全監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事故隱患停工檢查復工報告、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要求、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一律不得恢復施工。

3.開展起重機械專項檢查工作。重點檢查進入施工現場的起重機械是否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使用登記、安裝(拆卸)告知等手續;安裝(拆卸)單位是否具備專業資質,是否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要求編制安裝(拆除)專項施工方案;安裝完成后是否經特種設備監督檢測機構檢查檢測合格;各項驗收制度是否落實;維護保養及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日常安全管理是否嚴格按照相關規范規程操作等。對于發現的隱患,要立即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繼續施工。

凡是由駐馬店市思創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安裝的建筑起重機械,必須由使用單位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重新進行檢查和驗收,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二)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1.各建設工程項目部要認真組織自查,及時消除隱患。各建設工程項目部要組織力量對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重點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逐臺、逐項、逐個部位的安全檢查,確保手續齊全、程序規范、資料完整、不留隱患。同時,對進場的或者進入新崗位的作業人員,要按照“人人過關”的方式,嚴格落實崗前教育培訓制度,做好安全技術交底,確保項目在安全、有序的條件下恢復生產作業。

2.各企業要組織對承建項目的安全排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各參建單位必須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細化和執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認真落實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現場帶班等制度。節假日期間,只要是項目仍在施工的,各企業負責人必須帶隊進行檢查,各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必須按規定在施工現場值班,擅離職守的,一經發現,一律從重處理。各施工企業要重點檢查項目部開展安全自查情況,跟蹤和督促整改事故隱患,尤其是要督促項目落實建筑起重機械的日常檢查、保養制度。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不具備保養維修能力的,必須委托起重機械專業單位對進場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日常檢查、保養和檢修。

3.全市各級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要引以為戒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堅持節假日期間領導干部24小時值班制度,及時受理企業報送的復工資料,妥善處置安全信訪投訴。建筑安全監管部門對所轄工程要開展不間斷的安全巡查,特別是對于已復工的項目要進行重點檢查,堅決防止個別工地復工后利用節假日時間盲目搶工期、趕進度,引發新的安全事故。要重點檢查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在崗情況;企業組織實施承建項目安全排查情況;各項目部組織開展事故隱患自查情況;以及查出隱患整改情況。

(三)嚴厲打擊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2016年12月9日)要求,認真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加大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嚴厲查處企業領導帶班制度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行為;嚴厲查處建筑起重機械日常檢查、保養、檢修不落實,備案或使用登記手續不齊全,以及設備“帶病運行”的行為;嚴厲查處從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上崗,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以及違章指揮、違規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要立即責令限期整改,對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堅決依法采取停工措施。對施工現場使用的起重設備、腳手架等發現不合格產品或未經檢測檢驗的,要堅決責令清出工地或停止使用。

(四)進一步強化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對外包作業人員要實行“人人過關”培訓,使其熟練掌握基本安全知識,增強安全防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堅決杜絕冒險蠻干和違章作業。要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嚴格按照《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等要求,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