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天心區暮云經開區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3.30”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3月30日14時45分左右,位于長沙市天心區暮云經開區的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發生一起較大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533.55萬元。
一、事故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2017年3月30日下午,按照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的攪拌樓主任陽金文帶領袁再武、曹群華2名員工進入4號生產線攪拌樓第2層的主機房對混凝土攪拌機進行維修。13時40分左右,1臺水泥槽車行駛到該生產線南側指定卸料位置,開始往1號水泥儲存罐體輸送散裝水泥(俗稱“打灰”),當時還有1臺挖機正在該生產線的東北側進行廢料清理作業。14時45分左右,水泥槽車的車主康雄輝突然聽到金屬斷裂的聲音,并發現該生產線的4號儲存罐開始往東南傾斜,于是大聲呼叫司機陳中“快跑”。兩人剛剛逃離危險區域,4號儲存罐隨即傾倒在1號儲存罐的罐身上,并帶動1、2、3號儲存罐一同往東南傾倒,造成4號生產線攪拌樓整體坍塌。
接到事故報告后,我市立即啟動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市委副書記市長陳文浩、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張迎春、副市長劉明理、副市長廖建華以及天心區區委、區政府領導迅速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指導救援工作。救援指揮組先后調集救援隊伍200余人、不同噸位的吊車9臺、挖機4臺、勾機1臺、炮機2臺、渣土運輸車10輛全力搜救被困人員。16時10分左右,救援隊伍找到了被掩埋的挖機司機許波,并迅速將其送往就近醫院,目前已基本康復。3月31日早上6時30分,找到了被掩埋的陽金文、袁再武、曹群華等3名維修人員,經“120”急救醫生確認,3人均已無生命體征。
二、事故相關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廣州市多維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6日,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黃埔分局登記注冊,法定代表人宋斌,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或控股)。經營范圍為攪拌設備的研制、生產、銷售。公司住所位于廣州市黃埔區興達路8號自編1、2棟。宋斌于2012年7月將公司轉賣給了個人徐海東,現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經更名為李秋麗,經營范圍也已經變更為通用設備制造。
2、廣州市多維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廣州市多維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攪拌設備的銷售業務包括了廠內生產和現場制作安裝,在國家實施營改增政策之前,該公司銷售產品繳納稅種為增值稅,現場安裝繳納稅種為營業稅(營業稅因稅種稅目不同不能抵扣銷售產品的增值稅,且營業稅的稅率比增值稅低)。為了減少繳稅,宋斌于2009年8月17日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登記注冊了廣州市多維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注冊號為440112000004241,法定代表人宋斌,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經營范圍為建筑安裝業。公司住所位于廣州市天河區天壽路沾益直街電務綜合樓二樓A96房。
3、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5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注冊號為430000000072818,法定代表人蔣國斌,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為蔣躍忠(蔣國斌父親)。經營范圍為混凝土的生產、銷售和機械設備的租賃。公司住所位于長沙市天心區南托街道牛角塘村檀樹壩組。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取得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為B2054043160102,資質等級為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承包二級(調查組曾要求建設部門提供資質審批的內檔資料,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專門給予了書面回復: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第九條“資質許可機關對建筑業企業的所有申請、審查等書面材料應當至少保存五年”的規定,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目前已未保存該公司資質審批的內檔資料)。2016年6月,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5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通知》的要求,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該公司的資質證書進行了簡單換證并在該單位門戶網站上予以公示。但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了支持天心區政府的混凝土攪拌場站專項整治工作(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攪拌站屬于天心區政府的拆遷對象之一),一直未將新的資質證書發放給該公司。
(二)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建設情況
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前身為長沙市南站建坤砂石場,生產場地位于長沙火車南站。隨著湘江風光帶建設的進展,該生產場地需要進行拆遷。經暮云鎮牛角塘村村委會介紹,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蔣躍忠于2005年9月9日與暮云鎮檀樹壩組陳燦明等10戶農戶簽訂了“土地(稻田)租用合同”,租用牛角塘村檀樹壩組107國道旁22.13畝集體土地用于重新興建混凝土攪拌站,租用價格每畝2580元,每年遞增10%,租用期限12年(該地域當時屬于長沙縣轄區,2015年區劃調整后,該地域被劃撥到天心區)。2005年9月9日,蔣躍忠又以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名義與暮云鎮牛角塘村村委會簽訂了“租用土地協議合同書”,合同約定:村委會積極支持維護企業,合理處理周邊環境,企業每年向村委會繳納租用土地管理費4800元。該項目于2005年10月15日正式動工建設,于2006年正式投產,當時該公司只有2條生產線。為了擴大生產規模,該公司又分別于2008年、2010年先后增加了2條生產線。截至事故發生前,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該片土地上建有房屋14處,總面積2230.6平方米,混凝土生產線4條(4條生產線攪拌設備的生產廠家均為廣州市多維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經查,該公司攪拌站建設項目沒有辦理國土用地審批手續,沒有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4號生產線攪拌設備的購買和安裝情況
2009年底,為了擴大生產能力,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決定在原有3條生產線的基礎上,再增加1條生產線。2010年1月3日,該公司總經理禹堅強與廣州市多維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設備銷售單位)和廣州市多維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 (設備安裝單位)簽訂了“混凝土攪拌站購銷合同”,合同約定: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廣州市多維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購買1套HZS240型間歇式水泥混凝土攪拌站設備,合同總價190萬元,其中基本設備152萬元,現場安裝、調試、運輸、服務等費用38萬元,基本設備由廣州市多維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提供,其它方面由廣州市多維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承擔。調查組從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工作電腦中調取了該生產線的電子版設計資料,資料上注明鋼結構制作安裝應符合《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建筑鋼結構焊接技術規程》(JGJ81-2002)、《氣焊、手工電弧焊及氣體保護焊焊縫坡口的基本形式與尺寸》(GB985-1998)的要求。經調查組專家驗算認定,該設計資料存在缺陷,關鍵構件300mm×300mm方鋼管柱上的圓鋼管粉倉立柱在最不利荷載組合下的應力比為2.3,不符合《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的要求,設計承載能力不足(《鋼結構設計規范》5.2.1要求:如不考慮截面塑性發展系數影響,在最不利荷載組合下的應力比不應大于1.0,即使考慮下截面發展系數的影響,在最不利荷載組合下的應力比也不應大于1.15)。廣州市多維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安裝施工的負責人為該公司項目經理韋壽仕。該生產線的儲存罐(該生產線共有4個儲存罐,其中1號和2號為水泥儲存罐,3號為礦粉儲存罐,4號為粉煤灰儲存罐)和支撐鋼結構采取現場采購、現場焊接拼裝的方式,廣州市多維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將儲存罐和支撐鋼結構的焊接拼裝承包給了趙秋林的施工隊伍(趙秋林曾經在廣州市多維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有過工作經歷,于2002年離開該公司)。該生產線的攪拌設備于2010年4月安裝到位并進行了驗收(由于年限已久,兩家單位均未保存安裝驗收的相關資料),于2010年5月投入使用。
(四)4號生產線攪拌樓混凝土結構檢測情況
事故發生后,經委托湖南中大建設工程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認定:基樁抽芯檢測鉆取的4號生產線混凝土芯樣連續、完整,膠結好,表面光滑,骨料分布均勻,呈長柱狀,斷口吻合,芯樣側面僅見少量氣孔,樁身質量完整性判定為I類樁;抽檢的2根樁鉆芯長度分別為7.4m和7.6m;樁端支承于強風化泥質粉砂巖,樁底未見沉渣。抽檢基樁樁身實體混凝土強度代表值達到48.3MPa,材料強度高。基礎墩尺寸與設計圖(圖上標注測量)相符,混凝土強度等級高于C35,能夠滿足施工建設要求。
(五)4號生產線攪拌樓支撐鋼結構的材質、施工工藝檢測情況
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委托湖南省黑色金屬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對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4號生產線攪拌樓支撐鋼結構的材質、施工工藝進行了檢測。但由于事故后救援隊伍對該生產線設備采取了切割、肢解等措施,現場破壞十分嚴重。在拆除施工隊伍的配合下,調查取樣工作人員想方設法找齊了該生產線攪拌樓的主要構件,經檢測認定:4號生產線攪拌樓支撐鋼結構所選用的鋼材與普通碳素結構鋼標準(GB700/T-2006)相符,其鋼號大多數符合Q235、少數符合Q345牌號要求,所用鋼材非假冒劣質產品。但經過宏觀檢驗,有的儲存罐支撐圓管、立柱、支撐平臺與法蘭焊接的主要連接部位在事故發生后已經完全斷裂,焊接斷裂處幾乎無塑性變形,斷口上全部面積已經生銹并占有異物,并非短期可以形成,證明這些重要的連接節點在攪拌樓坍塌前已經基本處于斷開狀態。經抽樣檢測焊接工藝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未按設計和規范要求切坡口。該攪拌樓設計圖紙要求在制作安裝焊接時立柱拼接接頭為全焊透坡口焊,坡口尺寸應符合《氣焊、手工電弧焊及氣體保護焊焊縫坡口的基本形式與尺寸》(GB985-1998)的要求,但取樣檢測的試件沒有發現一例采用開設焊接坡口的痕跡,造成焊縫未焊透、未融合、甚至出現焊接裂紋等缺陷,致使構件節點連接的剛度及承載能力達不到要求。二是偷工減料。由于現場加工條件差,施工人員采用氧炔焰切割加工,在下料時多處出現了尺寸短缺的問題,本應重新更換合適尺寸的材料,但施工人員為了圖省事,卻通過在尺寸短缺部位加塞鋼筋再進行焊接的方式,這種焊接方式改變了焊縫的應力分布,加大了開裂風險;施工人員在鋼結構部分局部受力較大的節點部位設置了加勁板(目的是提高節點抗局部失穩能力),但由于現場施工時因條件限制,無法在方鋼管內對加勁板進行施焊,也未采取在鋼板壁上局部開窗進行施焊,而是在端部節點處采用單面點焊的方式,無法起到加勁作用,容易導致立柱壁板撕裂或局部失穩破壞;一些重要的連接點本應施焊的地方卻沒有施焊,有些該滿焊的地方卻只隨意進行了點焊;設計圖紙對主要連接節點的T形連接要求采用熔透焊,但抽樣檢測未發現一例熔透焊。三是焊接工藝參數選用不當。由于焊接時電流過大、溫度過高、焊接速度過快,有的金屬基體熔穿、開裂,焊縫內存在氣孔和焊渣,導致應力集中和加速腐蝕,降低了結構的承載能力和耐久性(《建筑鋼結構焊接技術規程》要求:試樣接頭焊縫及熱影響區不應有肉眼可見的裂紋、未熔合等缺陷)。
(六)有關部門對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違法建設的查處情況
2005年11月17日,根據群眾舉報,長沙縣國土資源局對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租用農地進行攪拌站建設的非法用地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在暮云鎮牛角塘村因非法用地行為被同時立案查處的單位有6家),于2007年8月3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一是責令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3個月內恢復耕地的原種植條件,退還原承包農戶恢復耕種;二是對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破壞耕地行為處以罰款33.2907萬元。后由于暮云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了調整,該片土地符合《暮云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長沙縣國土資源局于2007年10月16日撤銷了該行政處罰決定,并于2007年10月24日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一是沒收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耕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二是對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破壞耕地行為處以罰款33.2907萬元。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日上繳了行政罰款。但長沙縣國土資源局未進一步對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采取強制執法措施。2015年區劃調整后,暮云鎮劃歸天心區管轄。天心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于2015年4月8日對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違法建筑進行了立案查處,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要求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拆除違法建筑。由于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一直未履行拆除義務,天心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于2016年3月14日下達了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在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于2016年4月20日下達了強制拆除決定書。2016年10月21日,天心區政府召開區長辦公會,要求全力推進攪拌場站和砂石場的關停拆除工作。區政府成立了關停拆除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城鄉建設局,負責拆除的統籌協調工作。根據天心區政府《攪拌站及砂石場第一批關停拆除執行方案》,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應當在2016年12月15日前完成拆除。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當月與長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拆除合同。經詢問長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拆除施工隊伍的負責人,該公司拆除施工隊伍于當月進場開始施工,于2017年春節前(2017年2月初)完成了2、3號生產線的罐體拆除。由于考慮到拆除過程當中,1、4號生產線與2、3號生產線連接處的圍欄鋼板已經出現松動,為防止鋼板因松動發生墜落,應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要求,施工人員將部分已經松動的鋼板進行了拆除(圍欄鋼板非受力構件)。
(七)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職責歸屬
長沙市建設委員會(后更名為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10年1月8日頒布的《長沙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長沙市建設委員會為全市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建設局負責轄區內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及產品質量管理;各區建設局負責所監管項目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產品質量管理。雖然該文件已經廢止(規范性文件有效期限為五年),但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并未就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的行政主管重新提出要求。《長沙市人民政府部門權力清單》明確規定,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混凝土生產行業的監管。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1、4號生產線攪拌樓的安裝設計存在缺陷,設計承載儲備能力不足。
2、4號生產線攪拌樓支撐鋼結構焊接施工人員專業素質不強,加上焊接施工時偷工減料,導致4號生產線攪拌樓支撐鋼結構焊接工藝十分粗糙,焊接質量存在嚴重缺陷。
3、4號生產線攪拌樓在使用多年后,焊接質量缺陷導致支撐鋼結構的承載能力和抗失穩能力嚴重降低,也加快了焊縫的銹蝕,在達到一定程度后,在外力作用下引起坍塌(4個罐體均滿載粉料,另調查組從湖南省氣象局調取的氣象資料顯示,事故發生時間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域風力為2-4級,但據事故現場人員反映,當時陣風風力達到無法正常撐傘的地步)。
(二)相關企業及部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廣州市多維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安排的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4號生產線攪拌樓設計人員專業能力不強,導致4號生產線的安裝設計存在缺陷;未針對攪拌樓的技術復雜性和質量安全要求安排熟悉鋼結構焊接、安裝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施工人員專業操作水平差,質量安全意識不強;對鋼結構的焊接質量把關不嚴,竣工驗收不專業、不仔細,未及時發現和糾正鋼結構焊接施工中存在的質量缺陷。
2、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在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租用農用地進行混凝土攪拌站的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規定,在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施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對4號生產線的施工質量驗收把關不嚴,該公司安排的4號生產線安裝驗收負責人不熟悉鋼結構焊接施工業務,不具備發現和解決施工質量問題的專業能力;在多年的使用過程中,隱患排查不深入、不細致,未及時發現攪拌樓支撐鋼結構施工中存在的質量缺陷和事故隱患。
3、暮云鎮牛角塘村村委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將集體土地出租給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用于非農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4、長沙縣國土資源局執法不到位,在發現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占用農用地進行攪拌站建設的違法行為后,雖然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處罰,但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要求對該公司已經修建起來的建筑房屋和配套設施進一步采取執法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5、長沙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不嚴,未及時發現和查處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攪拌站建設的違法行為,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要求對該公司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6、天心區城鄉建設局對天心區政府部署的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場站拆除工作協調組織不力,行動遲緩,未在規定期限內組織完成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攪拌站的拆除工作。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因設備安裝質量缺陷引起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處理建議
(一)建議由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的人員
1、趙秋林,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4號生產線攪拌樓現場制作、焊接和拼裝負責人。對攪拌樓支撐鋼結構的焊接施工組織不嚴密,質量驗收不認真,焊接質量存在嚴重缺陷,為事故發生埋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立案偵查。
2、韋壽仕,廣州市多維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廣州市多維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4號生產線攪拌設備銷售、安裝項目經理。對攪拌樓的安裝施工組織不嚴密,對鋼結構焊接質量把關不嚴,未及時發現焊接施工中存在的嚴重缺陷,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立案偵查。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彭必元,中共黨員,天心區南托街道牛角塘村村民委員會主任(原長沙縣暮云鎮牛角塘村黨支部副書記,分管村內國土資源管理)。將集體土地出租給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用于非農建設,建議由中共長沙市天心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朱拉練,中共黨員,天心區南托街道牛角塘村黨支部書記(原長沙縣暮云鎮牛角塘村村民委員會主任)。將集體土地出租給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用于非農建設,建議由中共長沙市天心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雷彬,中共黨員,長沙縣國土資源局執法大隊大隊長。對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違法建筑執法不到位,建議由中共長沙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王岳能,中共黨員,長沙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2005年至2010年任長沙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分管行政執法)。未及時發現和查處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攪拌站建設的違法行為,建議由中共長沙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劉振華,中共黨員,天心區城鄉建設局副局長(事故發生后被中共長沙市天心區委員會、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政府予以先期免職)。對區政府部署的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場站拆除工作協調和組織不力,建議由中共長沙市天心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李勁松,中共黨員,天心區城鄉建設局局長。對區政府部署的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場站拆除工作協調和督促不力,建議由中共長沙市天心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7、曹出,中共黨員,湖南暮云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產業發展局局長(事故發生后被中共長沙市天心區委員會、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政府予以先期免職)。對轄區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組織不力,建議由中共長沙市天心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8、石宇峰,中共黨員,湖南暮云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事故發生后該同志被中共長沙市天心區委員會、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政府予以先期免職)。對轄區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指導不力,建議由中共長沙市天心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三)其他處理建議
1、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管行業必須管安全”在認識上存在誤區,未針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歸屬有爭議的情況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安全監管工作建議,導致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存在盲區和真空,建議責成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天心區人民政府對轄區違規建設的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場站拆除工作組織不力,隱患排查不深入,建議責成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1、宋斌,廣州市多維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及廣州市多維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糾正本單位銷售給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攪拌設備支撐鋼結構安裝施工中存在的設計缺陷和質量缺陷,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處罰。
2、蔣躍忠,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實際負責人。在未辦理國土用地審批手續、建設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的情況下違法組織進行攪拌場的施工建設;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及時發現4號生產線支撐鋼結構施工中存在的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處罰。
3、廣州市多維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對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4號生產線攪拌樓的安裝設計存在缺陷;未針對攪拌樓的技術復雜性和質量安全要求安排熟悉鋼結構焊接、安裝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施工人員專業操作水平差,質量安全意識不強;對鋼結構的焊接質量把關不嚴,未及時發現和糾正鋼結構焊接施工中存在的質量缺陷。建議由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處罰。
4、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未辦理國土用地審批手續、建設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的情況下違法進行攪拌場的施工建設;對4號生產線攪拌樓支撐鋼結構的施工質量驗收把關不嚴,隱患排查不深入,未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中存在的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建議由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處罰。
五、防范措施
(一)要進一步落實混凝土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這雖然是一起因質量缺陷引起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但也暴露出我市混凝土生產行業安全監管領域還存在盲區和真空,部門之間還存在推諉扯皮的現象。市政府應針對混凝土行業的現狀和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進一步明確混凝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主管部門和職能職責,防止因分工不明、職責不清而出現監管盲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的工作原則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在抓好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質量和文明生產監督的同時,切實加強對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環保、城管、安監、交通等職能部門和鄉鎮(街道)要各司其責,積極作為,密切配合,加強監管,避免相互推諉,回避責任。
(二)要進一步加強混凝土生產企業建站的質量安全監管。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和預拌商品混凝土使用量的增長,特別是自從混凝土由現場攪拌改為定點生產銷售以來,也帶來混凝土生產行業的迅猛發展。由于之前各地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對混凝土生產企業建站的行政審批和執法監管方面存在標準不一的問題,導致了部分行政審批手續不全的非法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產生,有的攪拌站在建設過程當中(特別是早期建設的攪拌站)由于缺乏有效的質量監督,導致這些攪拌站可能遺留部分質量缺陷。建設部門要督促混凝土生產企業對攪拌樓的設備、設施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檢測(特別是廣州市多維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安裝的攪拌設備,要委托專業人員對其安裝設計方案進行認真驗算),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和缺陷,切實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對新建的攪拌站,發改、國土、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批把關,對不按程序進行攪拌站建設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住建部門要加強對新建攪拌站質量驗收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凡未經驗收合格的攪拌站,一律不得允許投入使用。
(三)要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混凝土生產企業在新建混凝土攪拌站時,要針對攪拌樓建設的結構特點和質量安全要求,選擇有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在組織安裝施工前,安裝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必須親自向全體操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交底。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對施工現場和作業情況的檢查,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混凝土攪拌站(樓)技術條件》(GBT10171-2005)的規定組織施工,杜絕各類違章行為的發生。每一個工序完成后要認真組織好檢查驗收,防止留下質量安全隱患。對已建成但已使用多年的攪拌站(特別是早期建設的攪拌站),要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測,及時消除存在的質量安全隱患。加強對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加大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增強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意識,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職崗位的安全生產操作技能,確保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