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縣精細化工有限公司“8·2”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8月2日12時51分許,位于海鹽縣經濟開發區的海鹽縣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發生一起乙醇罐殘留液爆炸事故,造成2名員工死亡,1名員工受傷。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海鹽縣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細化工”)創建于1975年,原名為海鹽通元化工廠,1997年轉制后更名為精細化工。原廠址位于海鹽縣通元鎮東郊路23號,后于2008年搬遷至海鹽縣經濟開發區海河大道35號,主要從事脂肪酸酯類等產品的生產。企業占地面積17066m2,現有員工53人,其中技術人員9人,安全管理員(注冊安全工程師)1人。精細化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24254849581P(1/1),法定代表人:方海明,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經營范圍:棕櫚酸異丙脂、脂肪酸脂、脂肪醇、脂肪酸、油酸、椰子油甲酯、農容復合脂、苯酸、芳酸、芳酮、石油助劑制造;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精細化工持有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ZJ)WH安許證字【2015】-F-1921,許可范圍:年回收甲醇20噸、異丙醇30噸、乙醇30噸、正丁醇5噸,有效期2015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企業持有由嘉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危化生產),編號:嘉AQBWHⅢ201700515,有效期至2020年3月。
精細化工主要從事脂肪酸酯類產品的生產,年生產各類脂肪酸酯4990噸。生產過程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有:甲醇、乙醇、異丙醇、正丁醇、硫酸、氫氧化鈉溶液等。
精細化工主要建(構)筑物:多功能車間、精餾車間、綜合倉庫、溶劑及半成品罐區、硫酸儲罐、成品罐區、公用工程樓及灌裝車間等。
精細化工于2018年3月委托嘉興和邦安全技術有限公司編制完成《安全現狀評價報告》,2016年5月委托浙江天成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化工石化醫藥行業(化工工程)專業甲級)對本企業進行安全設計診斷,并編制了《海鹽縣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安全設計診斷報告》。
2018年8月2日發生閃爆事故的地點位于該企業酯化車間外東側回收溶劑中轉罐區,中轉罐區共有4個儲罐,自南往北排列,分別為硬脂酸儲罐90m3、甲醇儲罐25m3、異丙醇儲罐25m3、乙醇儲罐15m3。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2018年7月31日至8月1日,精細化工對甲醇儲罐和異丙醇儲罐安裝自動控制閥及配管,需要焊接作業,作業人員辦理了動火審批手續(審批流程不規范),同時采取了相應安全措施,對乙醇儲罐進行噴水冷卻。
因8月2日在乙醇儲罐頂上安裝自動控制閥原則上不需要焊接作業,故未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乙醇儲罐內有2-3噸濃度為90%-95%乙醇,閃爆事故后因燃燒、滅火噴水后的殘液經檢測其乙醇濃度為24.9%。
8月2日12時15分許,員工張兵、黃晨超、范鳳良3人上到酯化車間外東側回收溶劑中轉罐區的甲醇儲罐、異丙醇儲罐、乙醇儲罐上進行進料自動控制閥及配管安裝,安全管理員朱林飛也到乙醇儲罐頂上邊現場監護,邊為欄桿刷油漆。其中張兵、黃晨超在乙醇儲罐上安裝自動控制閥及配管,范鳳良做輔助工。因法蘭固定的自動控制閥不牢固,所以臨時采用加不銹鋼管(φ25mm、L330 mm)支撐固定,范鳳良在幫助抬高自動控制閥完成管道上支撐點焊接后離開乙醇罐頂,到南側甲醇儲罐頂上整理物品。
12時51分許,張兵和黃晨超在乙醇儲罐(φ2m、H4.2m)頂上焊接支撐物與儲罐頂的支撐點時,乙醇儲罐發生閃爆,罐頂被炸落,張兵和黃晨超掛在乙醇儲罐兩側,朱林飛墜落至乙醇儲罐東北方向的地面上;乙醇儲罐閃爆后起火燃燒,但未向外漫延。事故發生后,精細化工組織員工及時用消防水槍滅火,同時撥打120并開展傷員救治工作。
經現場勘查:乙醇儲罐頂被炸后掉落地上,罐體基本位于原位,上部約3.35m罐體金屬材料因閃爆后罐內乙醇燃燒產生高溫而變色,下部約0.85m有液體溫度相對較低而未變色。
三.閃爆物質的確定
事故乙醇儲罐涉及的主要物質乙醇。乙醇儲罐內有2-3噸濃度為90%-95%乙醇,因高溫(當地天氣預報8月2日室內最高氣溫超過35℃)其上部空間充滿乙醇蒸汽與空氣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氣體。在焊接乙醇儲罐頂的支撐點時,爆炸性混合氣體在有電火花的情況下形成閃爆。
乙醇屬于危險化學品,在《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序號為2568, UN編號為1170,CAS登錄號為64-17-5;閃點為12℃,屬于易燃液體,類別2;密度為0.789kg/m3(20℃),沸點為78.3℃;火災危險類別為甲類,爆炸極限為4.3-19.0(V%)。乙醇易燃,其蒸氣與空氣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熱能引起燃燒爆炸。與氧化劑接觸發生化學反應或引起燃燒。在火場中,受熱的容器有爆炸的危險。其蒸氣比空氣重,能在較低處擴散到相當遠的地方,遇明火會引起回燃。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本起事故已造成2人死亡1人重傷,傷者仍在海鹽縣中醫院搶救,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300萬元。
(一)死者基本情況:
1.張兵,男,身份證號xxx,海鹽縣武原街道秦山路103號2單元204室,電焊工,持有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證,證號T5110211971010703X,有效期2017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3日;
2.朱林飛,男,身份證號xxx,海鹽縣通元鎮通元村方家場10號,安全管理員。
(二)傷者基本情況:
黃晨超,男,身份證號x x x,海鹽縣通元鎮浦漾村黃家籪76號,電焊工,證號T330424199108181617,有效期2012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2日。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乙醇儲罐內儲存有2-3噸濃度為90%-95%乙醇,精細化工在動火作業前未按《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進行處置;
2.電焊工張兵違章操作,在乙醇儲罐頂上進行電焊(動火)作業,引起罐內含有乙醇的爆炸性混合氣體發生閃爆。
(二)間接原因
1.回收溶劑中轉罐區自動化控制系統安裝未制定專門安全施工方案;
2.自動化控制設備安裝未聘請有資質單位施工;
3.危險場所動火等特殊作業,未嚴格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要求。未辦理動火及登高等特殊作業審批手續,之前已辦理的安全作業證審批不規范。
4.動火作業風險辨識及安全措施不到位。涉及動火作業的乙醇儲罐未采取清空、置換、通風、檢測、注水等安全措施。
六.事故性質
生產安全一般責任事故。
七.事故類別
其他爆炸
八.事故責任認定
(一)精細化工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制定專門安全施工方案,未聘請有資質單位施工,對特殊動火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二)精細化工法定代表人方海明未能保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三)精細化工生產科科長馬印生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管理責任;
(四)精細化工安全管理員朱林飛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違章指揮,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鑒于其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九.責任追究及整改措施
(一)方海明,精細化工法定代表人,未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鑒于精細化工屬于化工企業,在本起事故中造成2死1重傷的嚴重后果,建議海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精細化工依法予以頂格行政處罰。
(三)建議海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精細化工暫時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督促其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報請縣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四)責成精細化工做好以下工作
1.寫出本起事故報告,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好事故善后事宜。
2.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訓,立即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通報事故。加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全面提高企業生產、技術、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專業水平。進一步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特別是涉及設備、工藝等技術改進、安全自動化控制系統安裝等應制定專門安全方案,進行風險分析、落實安全措施、安全教育;c化工設備安裝應當聘請有資質單位進行;加強動火等特殊作業安全管理,依據《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要求落實審批制度及安全措施。
3.對事故責任人馬印生進行責任追究并作出處理,報縣安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