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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典峰7.10物體打擊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7月10日7時許,位于上海市青浦區華新鎮嘉松中路1835號廠區內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概況

(一)單位概況

1.上海典峰空調設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典峰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7日,住所:上海市閔行區天星路171號A區4-10座,法定代表人:蘇斐,注冊資本:1000萬,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內合資),經營范圍:空調、制冷設備及相關產品的研發及“四技”服務、安裝、維修;機電設備,五金交電,儀器儀表,金屬材料,建材,汽車配件,化工機械,電腦設備,空調,制冷設備及零部件,銷售;企業形象策劃,圖文設計制作。【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類別等級:集中式制冷空調設備維修安裝A類2級

2.上海時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周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2日,住所:浦東新區新場鎮滬南公路7508弄2-24(雙)號3層,法定代表人:周進,注冊資本:1000萬,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經營范圍:砌筑建設工程作業、油漆建設工程作業、鋼筋建設工程作業、木制建設工程作業、混泥土建設工程作業、水暖電安裝建設工程作業、腳手架建設工程作業、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市政公用監事工程施工、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施工、土石方建設工程專業施工、地基與基礎建設工程專業施工、鋼結構建設工程專業施工、建筑防水建設工程專業施工、建筑裝飾裝修建設工程專業施工、園林古建筑建設工程專業施工、防腐保溫建設工程專業施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無中央空調安裝資質。

(二)事故相關情況 上海大豪納米材料噴涂有限公司委托典峰公司安裝嘉松中路1835號廠房中央空調,于2013年7月22日簽訂了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并簽訂了安全協議書。典峰公司將嘉松中路1835號廠房空調安裝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發包給時周公司施工(設備、材料的采購由典峰公司提供,典峰公司出具了所采購的熱浸鍍鋅鋼管的產品質量證明書,管道DN250MM,最高工作壓力0.2MPA,顯示事故發生時,所使用的管道為合格產品)。時周公司的監事時雷以時周公司的名義與典峰公司在2018年5月3日簽訂了工程安裝發包合同。時雷雇傭李萬江、唐會正、毛留栓、毛學衛進行空調管道安裝,四人沒有與典峰公司、時周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李萬江作業時,安全繩一端綁在管道支架上,另一端綁在自己身上,綁安全繩的位置和李萬江作業的位置處在同一水平線上,作業面下方有兩個腳手架,三面環墻。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18年7月9日下午,李萬江在安裝好的管道內打入了0.3MPA的空氣,測試管道的密封性,測試完后未泄壓。2018年7月10日7時許,李萬江、唐會正、毛留栓、毛學衛四人一起去嘉松中路1835號廠區內工作,唐會正和毛留栓站在靠南的腳手上,面朝南在安裝支架,李萬江一個人在靠北的腳手架上,面朝西在拆空調管道接口處的盲板,毛學衛在地面工作。唐會正和毛留栓聽到“砰”的一聲,看到李萬江已經從原來的位置摔下來了,身上綁有安全繩,整個人掛在半空中,頭上都是血,120到達現場后,確認李萬江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李萬江,男,漢族,45歲,四川人,身份證號碼:511128197210xxxxxx。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132萬元整,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死者父母贍養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食宿費、人道主義補助等。

四、司法鑒定情況

         對李萬江尸體檢驗發現:左顳部二處裂創,可見腦組織外溢;頭顱變形;顱骨骨折;鼻腔血跡;雙側肋骨多發骨折伴右胸腔積血;右肱骨粉碎性骨折;體表多處擦挫傷。死因符合顱腦損傷及胸部閉合性損傷。(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書)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李萬江在沒有給空調管道泄壓的情況下,打開管道接口處的盲板,管道內的壓力使盲板彈出,打擊到李萬江,致李萬江墜落,身體被安全繩掛住,在空中擺動的過程中,身體多處撞擊到作業面下方及四周的物體,導致死亡。

(二)間接原因

        時周公司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承接空調安裝工程,未查驗作業人員是否有作業能力,未制定相關操作規程,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未對現場進行管理,導致事故發生。

        典峰公司未查驗時周公司承接該工程的資質,違規發包空調安裝工程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

(三)事故性質

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一般等級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上海時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監事時雷明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承接空調安裝工程,未對現場進行管理,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建議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時雷刑事責任。

2.上海典峰空調設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居學文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上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第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對本起事故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建議區安監局依法給予居學文個人行政處罰。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上海時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建議區安監局依法給予上海時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

2.上海典峰空調設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未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建議區安監局依法給予上海典峰空調設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行政處罰。

七、事故預防與整改措施

建議時周公司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在取得相關資質后方可承接相關工程,需查驗作業人員的作業能力,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對作業現場進行管理,謹防事故發生。

建議典峰公司發包工程時,需查驗被發包方的資質情況,做好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謹防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