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朔公司安太堡選煤廠“12.1”高處墜落死亡事故
平朔公司安太堡選煤廠“12.1”高處墜落死亡事故
2004年12月1日2時左右,平朔公司安太堡選煤廠1號原煤系統單破樓在維修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死亡事故,死亡1人。
統計屬別:非原煤生產
發生地點:1號原煤系統單破樓二層
事故類別:高處墜落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羅某,男,36歲,皮帶巡視工,合同工
一、事故經過簡況
2004年11月30日下午15時30分,選煤部工藝虎班值班經理王曉東在值班經理室組織當班各區域工長召開班前會,布置了當班的生產和安全工作。上崗后,原煤系統帶班工長龔尚江向各崗位人員傳達和布置了當班安全生產工作的內容,安排當班負責1號原煤系統的巡視工羅某在本崗位巡視檢查。22時20分左右,2原煤系統11302和120皮帶機頭溜槽被堵塞,之后不久,羅某負責巡視的1號原煤系統111號篩下溜槽也發生堵塞,造成系統停機。帶班工長龔尚江帶領操作工劉德俊和韓勇處理完2號原煤系統11302和120皮帶機頭溜槽堵塞后,于12月1日1時20分左右,三人一起返回1號原煤系統準備處理111號篩下至115皮帶機尾溜槽堵塞,途中該系統巡視工羅某從操作室出來和三人一起到了111號篩下至115皮帶機尾。在1號原煤系統單破樓,帶班工長龔尚江安排羅某在單破樓底層115皮帶機尾旁負責水管閥門的開關,龔尚江和其他二人在二、三、四層檢查口用水管沖刷溜槽中堵塞的煤泥,進行疏通。
凌晨2時30分左右,由于供水泵停水,帶班工長龔尚江到底層查看情況,在底層發現羅某不在工作崗位。凌晨3點左右,龔尚江和其他二人在處理完1號原煤系統堵塞工作后,仍然沒有發現羅某,便在現場附近進行尋找,沒有結果,約3時30分,通知A班值班經理張守海協助一起去尋找。7時30分,向部領導和礦領導進行了匯報,部領導立即組織全廠職工進行找人,同時礦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召開緊急會議制定方案,決定通過返煤來找人。12月1日10時20分左右,從3401機頭皮帶發現一只鞋,并在檢查216-03給料機時,在二號緩沖倉216-03給料機溜槽中發現了羅某,并確認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
工人在選煤部1號卸載站二次篩分破碎車間二層111號分級篩末煤下煤溜槽檢查口觀察溜槽堵塞處理情況時,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違章將頭部伸入檢查口,受煤泥沖擊,落入溜槽,被拉運、轉載、碰撞傷害致死,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責任及處理
此次事故是繼安家嶺選煤廠“3.22”和“10.28”事故后又一次發生在選煤廠的死亡事故,充分說明安太堡選煤部在“3.22”和“10.28”事故后,沒有認真吸取教訓,沒有真正做到“舉一反三”,導致短時間內同一性質事故再次發生,同時暴露出安太堡選煤部在安全管理上、安全培訓教育等方面仍然存在著很大的漏洞,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302號令,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按照中煤集團中煤安字[2004]441號文件和平朔公司12月4日《安全生產專題民主生活會會議紀要》和“四不放過”原則,經公司安全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處理如下:
(一)選煤部原煤系統巡視工羅某。自主保安意識不強,1號卸載站二次篩分破碎車間末煤下料溜槽堵塞后,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況下,違章將頭部伸入檢查口,受煤泥沖擊,落入溜槽,被拉運、轉載、碰撞傷害致死,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鑒予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選煤部虎班原煤系統帶班工長,負責本班原煤系統安全生產管理。溜槽堵塞后,在處理過程中,現場指揮不力,對巡視工羅某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檢查口存在的安全隱患重視不夠,對本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扣罰其3個月浮動工資和3個月安全獎,撤消工長職務。
(三)選煤部虎班原煤系統值班經理,負責本班人員崗位安排和合理調配,是當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溜槽堵塞和檢查口存在的安全隱患重視不夠,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對本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扣罰其當月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撤消值班經理職務。
(四)選煤部主任工程師,代理經理,全面負責選煤部技術工作及安全生產工作。處理原煤系統溜槽堵塞的安全措施針對性不強;對溜槽口存在的安全隱患重視不夠,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扣罰其當月的浮動工資和安全獎,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五)選煤部安全經理,負責選煤部安全工作。對原煤系統安全管理不夠,對溜槽檢查口存在的安全隱患檢查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扣罰其當月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六)選煤部生產經理,對本部門生產負全面責任。對原煤系統安全管理不夠,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扣罰其當月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七)選煤部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原煤系統防凍防護設施不健全,對職工日常安全教育不夠,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領導責任。扣罰其當月的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八)安太堡礦機電副總經理,受總經理的委托臨時負責生產(包括選煤廠)工作。對選煤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領導責任。扣罰其當月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九)安太堡煤礦安全副總經理。對選煤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領導責任。扣罰其當月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十)安太堡煤礦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選煤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領導責任。扣罰其當月的浮動工資和當月安全獎,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四、防范措施
(一)安太堡露天煤礦要認真吸取“12.01”事故教訓,完善原煤系統下料溜槽檢查孔的安全防范設施。對所有設備進行徹底的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規程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
(二)選煤部下料溜槽一旦發生壓住、堵塞,清理過程中首先要按照《操作規程》規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規定處理人員,制定處理方案,由工長親自聯系、指揮。一是用水管沖擊溜槽或轉載部位堵塞物料時,人員不得鉆進溜槽內,也不得將身體探入檢查口,防止上部積貨落下將人員砸進溜槽內。二是要改變處理方案時,必須征得工長的同意,并將新的處理方案告知在場的每個人。三是在處理中發現有危險跡象時要立即停止作業,排查危險狀態,確定安全后方可繼續進行。
(三)安太堡露天煤礦選煤部要進一步制訂完善各工種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對職工進行全方位培訓教育,加強安全管理。同時,對連班、加班進行妥善安排,防止因工人勞動強度大而引發的事故。
(四)安太堡露天煤礦要認真吸取“12.01”和今年以來發生在選煤部的幾起事故教訓,加強所屬各部門的安全管理,進一步明確安全管理職責,深化安全檢查和職工安全培訓教育,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