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公司姚橋煤礦“l2.19”頂板死亡事故
2003年12月19日19時25分,大屯公司姚橋煤礦掘進一隊在新井西九回風下山發生一起頂板事故,死亡一人。
統計屬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頂板
死者簡況:蔡某,男,38歲,初中,掘進工,本工種工齡15年
一、事故經過
姚橋煤礦新井西九回風下山設計全長1100米,破7號煤頂板1.0米施工,已施工約48O米,下山坡度約8—1O度,巷道為半煤巖,支護形式為錨網噴支護,全斷面布置13根錨桿,巷道斷面為直墻半圓拱,凈寬3.8米、凈高3.4米,凈面積11.36平方米。
2003年12月19日中班,班長趙立凱中班接班后,安排工人耙迎頭矸石,然后打迎頭下部眼,眼深1.7米。打好下部眼后,裝藥爆破,一次起爆,循環進尺為1.6米。爆破后,班長趙立凱首先進行了敲幫問頂,確認安全后安排工人打迎頭掛回頭滑子生根錨桿眼,安好滑子,開始耙迎頭矸石。中部耙出矸石后高度達到2.0米以上時,班長趙立凱安排蔡某和他一起在迎頭打錨桿眼,其他人在后面出矸石,打好頂部5根錨桿眼。約19時25分安排蔡某等5人在迎頭開始安裝錨桿,面向迎頭左側的跟班隊長曹慶安拿著錨桿,右側的班長趙立凱拿著鋼帶梁,中間的蔡某轉身接別人遞過來的樹脂藥卷時,突然頂部一塊長1.3米、寬0.9米、最厚處O.7米三角型矸石冒落,蔡某躲閃不及,被矸石砸倒,蔡某的脖子卡在錨桿機把手上,氣管斷開,經搶救無效死亡。
(一)直接原因
頂板裂隙發育,工人蔡某在空頂下作業,被冒落的矸石砸倒,碰到錨桿機的把手上,割斷氣管而死亡。
(二)間接原因
1、在現場施工過程中,發現頂板有淋水,裂隙發育,沒有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采取特殊措施。
2、作業規程內容不完善,措施針對性不強。未規定正常掘進期間的臨時支護措施,對頂板發生變化后的迎頭加固措施不具體。
3、掘進一區對職工的規程學習、安全教育不夠。工區干部、工人對規程、措施掌握不牢。
三、防范措施
(一)姚橋煤礦要認真補充、完善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措施,組織全體職工進一步學習、貫徹、執行,并進行考試。
(二)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技術措施中關于加強頂板管理的各項規定,進一步調研,采用更加行之有效的臨時支護。
(三)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規范職工的行為,加大反“三違”、反事故力度,對“三違”人員從重、從嚴、從快處理,消除人的不安全因素。
(四)大屯公司要督促姚橋煤礦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對照安全法律、法規、規程,排查隱患,特別是排查思想上的安全隱患,消除麻痹思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主保安意識。同時,進行全公司、全方位的安全大檢查,落實責任,限期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產,避免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四、責任人處理
(一)掘進一隊跟班隊長對這起事故負有現場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二)掘進一隊主管技術員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技術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三)掘進一隊當班班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四)掘進一隊隊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五)掘進一隊黨支部書記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黨內撤職處分。
(六)分管掘進副總工程師負有技術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七)分管掘進副礦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八)礦長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九)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