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公司姚橋煤礦“1.9”頂板死亡事故
2006年1月9日6時03分,大屯公司姚橋煤礦在7359B工作面發生一起頂板事故,死亡1人,輕傷一人;直接經濟損失21.3萬元。
統計類別:原煤生產
事故類別:頂板
死者簡況:潘某,男,37歲,高中,機修工,一般工齡20年,三級安全教育
一、事故經過
采煤一隊施工的7359B綜采工作面,工作面走向長度為40米,面長170米,開采7煤上分層。綜合機械化采煤。
2006年1月9日夜班,割完一刀煤后,采煤機從機尾向機頭行進到79架處,采煤機下搖臂調高油管爆裂。停機后,跟班隊長張井發先找頂,然后和機修工潘某一同進入煤壁側更換油管。6時3分,頂板冒落一塊2000×800×550毫米的矸石擠住了張井發和潘某,班長勾欽貞立即安排人員進行搶救,并向礦調度匯報。礦立即組織搶救,潘某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性質及原因
(一)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由于空頂作業造成的責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張井發、潘某進入無支護的煤壁側作業,頂板突然冒落,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間接原因
1、安全技術措施在現場不落實,違章在無支護的煤壁側作業,是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2、現場檢查不細,未能發現頂板隱患,違章指揮工人在無支護的頂板下作業,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3、職工安全意識不強,自保互保能力差,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4、現場管理存在漏洞,未能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也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防范措施
(一)大屯公司及所屬煤礦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礦井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的下井帶班制度,提高現場控制力度。
(二)大屯公司所屬礦井停產整頓一天,組織開展拉網式的井上下安全大檢查,全面排查安全隱患,落實整改。
(三)姚橋煤礦要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加強對職工安全教育,提高職工自我保安能力。
(四)加強采掘工作面的頂板管理,確保有效支護。遇到地質變化帶、頂板懸頂、局部空頂等特殊情況,必須提高支護強度,嚴禁空頂作業。
(五)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和措施作業,繼續加大“反三違”力度,對違反規定的,從嚴從重處罰。
四、責任人處理
(一)礦采煤一隊跟班副隊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二)礦采煤一隊當班班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三)礦采煤一隊隊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四)礦采煤一隊黨支部書記,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免去黨支部書記職務。
(五)礦生產技術科分管副科長,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六)礦采煤一隊技術員,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七)礦現場安監員,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管理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八)礦分管采煤副總工程師,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九)礦分管采煤副礦長,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十)礦長,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責令其作書面檢查。
(十一)礦黨委書記,對這起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責令其作書面檢查。
(十二)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