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市化工二廠鹽庫觸電事故分析
一、事故概況及經(jīng)過
1991年7月29日8時30分,河南焦作市化工二廠儲運處鹽庫發(fā)生一起重大觸電傷亡責任事故,6人觸電,3人死亡,經(jīng)搶救3人脫險。
當天上午,焦作市化工二廠儲運處鹽庫10人準備上鹽,但是10米長的皮帶運輸機所處位置不利上鹽,他們在組長馮某的指揮下將該機由西北向東移動。稍停后,感覺還不合適,仍需向東調(diào)整。當再次調(diào)整時,因設備上操作電源箱里三相電源的中相發(fā)生單相接地,致使設備外殼帶電,導致這起事故的發(fā)生。
l.臨時工在移動設備時,未切斷操作箱上的進線電源。
2.移動式皮帶機未按規(guī)定安裝接地或接零,也未安裝漏電保安器。設備額定電壓為380V,應該用四芯電纜。而安裝該機時,卻使用三芯電纜。電源線在操作箱(鐵制)的入口處沒有按規(guī)定用卡子固定牢,而是簡單地用縫鹽包的麻繩纏繞,并且很松動。操作箱內(nèi)原為三個15安培螺旋保險,后因多次更換保險,除后邊一相仍為螺旋保險外,左邊、中間二相用保險絲上下纏繞鉤連。中間相保險座應用兩個螺絲固定牢,實際只有一個,未固定牢致使在移動皮帶機過程中,電源線松動,牽動了操作箱內(nèi)螺旋保險底座向左滑動,造成了中間一相電源線頭與保險絲和操作箱鐵底板接觸,使整個設備帶電。
3.對臨時工管理混亂。入廠的臨時工,勞資科未辦手續(xù),安全科未備案,只是經(jīng)私人介紹,倉庫就同意到鹽庫干活,又沒有按規(guī)定簽訂用工合同,也沒有進行上崗前各種安全教育,更沒有臨時工管理制度。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電工王某未按電工安全規(guī)程和技術(shù)規(guī)程安裝保險絲,對此事故負直接責任,給予開除留用一年處分。
2.電工組長劉某,明知皮帶機電器長期帶隱患運行,未及時處理,對此事故負主要責任,給予降一級工資處分。
3.儲運處鹽庫主任秦某,煤鹽組長喬某,對鹽庫臨時工管理不嚴,上崗前安全教育不力,分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免發(fā)六個月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