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兩起
煤礦事故查處的一些看法
長期違規生產,評估順利過關
2003年10月19日,某市一小
煤礦非法越界開采發生重大透水
事故,造成7人死亡;
事故發生前的10月16日,該
煤礦通過了某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
安全評估,評估結論為B。無獨有偶,12月11日,該市又一小煤礦非法越界進入已關閉的毗鄰礦井采煤發生重大火災
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傷;
事故發生前的11月25日,這家小煤礦也通過了某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
安全評估,評估結論也是B。這兩起煤礦重大
事故發生后,某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辦事處分別派出9人,并組織某市有關部門的數人組成
事故調查組,對
事故進行調查,提交了
事故調查報告。
煤礦透水
事故調查報告稱:“某縣安監局9月26日檢查發現該礦正在(后來發生
事故的煤層非法超層越界)掘進,但沒有做出責令停止作業的處理決定”,
事故的間接原因“煤礦企業業主法制意識淡薄,置國家
法律政令于不顧,利令智昏,長期組織違規生產、非法越界開采。礦井防治水工作不落實。忽視井下探放水,對透水預兆未引起重視。礦井技術
管理薄弱。職工的
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流于形式,未按規定對礦井職工進行培訓,職工
安全素質低。某縣煤炭
管理部門,對
煤礦安全檢查不到位,
安全監管不力。”
煤礦火災
事故調查報告稱:
事故間接原因主要有“煤礦業主受利益驅使,長期對資源進行非法開采。監管上的漏洞致使非法開采行為長期得不到制止。該礦在盜采資源過程中,未采取基本的
安全保障
措施,
安全投入嚴重不足,
安全管理十分混亂。該礦自然發火頻繁。未建立
安全生產
管理機構,沒有設置負責
安全、生產、調度等管理工作的部門,井下工作僅由幾名負責人直接安排,隨意性大,
安全管理極為混亂。煤礦主要負責人缺乏專業技術知識,技術管理混亂。職工
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弄虛作假,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職工
安全素質低,
安全意識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煤礦
安全管理的部門沒有認真履行
安全管理職責。”
事故原因列出,評估責任卻無
兩份
事故調查報告都提出了對
事故礦的業主、礦長追究刑事責任,對地方政府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追究行政責任,進行嚴肅處理的意見。發生
事故的兩家小煤礦都沒有自己的技術人員,兩家小煤礦的技術負責人是煤礦業主外聘的某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培訓機構和某國有大煤礦的工作人員。
事故調查報告對兩家煤礦的技術負責人提出的處理意見都是解聘并數千元經濟處罰。透水
事故調查報告沒有提及煤礦通過某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
安全評估,其評估等級為B的
安全評估事實和評估結論;火災
事故調查報告也沒有提及煤礦通過某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
安全評估,其評估等級為B的
安全評估事實和評估結論。
拿到
事故調查報告后,某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辦事處按照兩份
事故調查報告的意見,很快作出了處理決定,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迅速落實對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的責任追究,
事故處理結案了。
這兩起煤礦重大
事故的處理在當地引起了很大爭議:一是某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辦事處派出9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而其他有關部門在
事故調查組卻只有數人,其目的何在?二是對
煤礦安全擁有全部監察職權的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辦事處無人對
煤礦事故負責,在
煤礦安全方面無職無權的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卻因
煤礦事故被追究行政責任。三是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如何管理才能搞好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四是煤礦技術負責人對
煤礦安全生產負什么責任,
事故處理時應當如何處理技術負責人?
專業評估過關,焉能責令停產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國家對
煤礦安全實行監察
制度。國務院決定設立的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煤礦實施
安全監察”。《條例》對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和
煤礦安全監察的內容,以及對煤礦的罰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條例》的規定明白無誤地表明,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擁有對
煤礦安全的全部監察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
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加強對
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在
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主要是《條例》規定的“支持和協助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實施安全監察”。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據此,在
煤礦安全生產方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的職責主要是“支持和協助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實施安全監察”,并對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
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監督、協調,沒有任何對
煤礦安全實施監察的職責和權力。
按照中央政府的安排部署,本文中的市、區(縣)兩級政府組織開展了
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以解決
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諸多深層次問題,加強
煤礦安全工作。兩級政府的有關部門履行職責,責令未通過
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驗收的煤礦停產整頓,對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提供了大力支持和協助。本文提到的兩家發生重大
事故的煤礦,都沒有通過兩級政府組織的
煤礦安全整治驗收,應當停產整頓。但兩家煤礦都通過了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評估,是基本安全的礦井。在專業的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已經得出礦井安全評估等級為B的情況下,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煤礦停產整頓的指令顯得蒼白無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兩家煤礦不顧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指令,擅自組織生產,最終導致
事故的發生。
機構層級交叉,部門職責模糊
而兩起
煤礦事故處理中,由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的
事故調查組以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有認真履行對
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為由,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給予了行政警告或記過的處分。出現了既是支持、協助者同時又是監督、協調者的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被受支持、協助和監督、協調的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追究行政責任的奇怪現象。
擁有對
煤礦安全監察的全部職責和權力的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沒有任何人因煤礦重大
事故受到責任追究,應當理解為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真履行了對
煤礦安全生產的監察職責。但是,兩起煤礦重大
事故發生了,而且都是在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通過對其安全評估后不久發生的
事故。從
事故調查報告對
事故原因的
分析可以看出,兩家煤礦在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評估中無論如何也不能得到評估等級為“B”的結論。對這兩家煤礦進行安全評估的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是否應當對其失職承擔責任呢?在
事故處理中,我們卻沒有見到對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否有責任的只言片語,也沒有追究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任何人的責任。沒有任何
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和權力的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卻因“沒有認真履行對
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而受到責任追究。于是,另一個奇怪現象出現了。
如此只對沒有
煤礦安全監察職權的“沒有認真履行對
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的安監部門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卻不追究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
煤礦安全評估中失職的人員和應對煤礦實施安全監察職責的人員的責任,是不公正的責任追究。而且,按照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在
煤礦事故處理中,即使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國家垂直管理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行分級管理,被監督、協調的部門對監督、協調的部門進行處理也是不妥的。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條例》的要求加強煤礦
安全管理,支持、協助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卻因
煤礦事故受到責任追究;有職有權的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疏于對小煤礦的安全監察卻無任何責任,把地方政府特別是其安監部門推上了兩難境地。面對
煤礦事故處理中的這一兩難處境,個別地方政府做出了采取種種
措施關閉所有小煤礦的極端作法。人們不禁要問,承擔著對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
煤礦安全監察工作進行監督、協調的實施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能的地方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因
煤礦安全生產被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理,誰來監督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
技術資料造假,評估以虛斷實
在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中,煤礦技術負責人負責具體領導煤礦的
安全技術工作,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負技術領導責任。包括組織制定
煤礦安全技術
規程并貫徹執行;煤礦掘進時的安全
設計審查和開采前的驗收;協助礦長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負責制定整改
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
安全技術教育;在煤礦技術
圖紙上正確反映煤礦生產作業情況等。
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局確定
煤礦安全評估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
制度、安全投入、
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有關人員安全資質、工人安全教育培訓、儀器設備安全標志等
煤礦安全生產保障和礦井“
一通三防”、防治水、采煤安全、掘進安全、機電安全、運輸安全等煤礦生產系統兩個方面。對照國家
煤礦安全評估內容和煤礦技術負責人的
安全技術職責,可以說任何煤礦要想通過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程度評估,煤礦技術負責人至關重要。煤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繪)制的“
一通三防”、防治水等煤礦生產系統的技術
圖紙資料,是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評估時的基礎資料,這些基礎資料如果沒有通過評審,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會對煤礦進行實地安全評估。
顯然,本文中的兩家煤礦技術負責人都在技術
圖紙資料中隱瞞了煤礦非法超層越界開采事實,編造了虛假的煤礦生產系統
安全技術資料、
煤礦安全保障方面的規章
制度和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資料,欺騙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使煤礦順利地通過了安全程度評估,拿到了對抗當地政府組織的
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非法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的通行證,以致釀成了兩起重大
事故的慘劇。兩家煤礦的技術負責人都對
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的技術責任,在
事故處理中卻只進行了解聘并幾千元罰款的處理,處理的情況也沒有告之兩位技術人員所在的單位,這與其造假獲得的收益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讓人十分費解。對煤礦技術負責人如此輕描淡寫的處理,實質上是對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否定,將間接地鼓勵更多的人參與
煤礦安全技術造假,欺瞞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當地有關部門,釀成更多的
煤礦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