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概況及經過
崗頭
煤礦是邢臺地區臨城縣縣辦全民
煤礦,位于臨城縣西北4公里處。該礦始建于1970年,現有一個生產井(即三井),年生產能力6萬噸。三井為一對斜井階段式開拓,有兩個生產水平,一個回采工作面,四個掘進工作面。采取中央并列式分區
通風,礦井總風量1400米3/分,瓦斯絕對涌出量為3.44米3/分,相對涌出量為29.77米3/噸。
該井2404回風掘進480米后,于1986年6月7日停止向前掘進,撤回到250米處向2404運輸巷處掘聯絡眼,并在此處安裝11.4千瓦小絞車。聯絡眼貫通后,于6月26日在聯絡眼外13米處安裝11千瓦局扇一臺,向2404運輸巷掘進工作面送風。6月29日2404回風巷停止送風,撤出風筒,并在小絞車以里1米處打板墻。6月30日測得該處瓦斯濃度為1%,板墻內0.7米處測得為2%。6月30日16點55分,因礦燈失爆打火,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共計死亡79人,傷4人。經濟損失27.71萬元。這是一起重大責任
事故。
二、
事故原因
分析
1、沒有采掘工程
設計,巷道布置不夠合理,使2404回風巷形成長達220米盲巷。對盲巷的處理沒有按
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處理,造成了重大
事故隱患。
2、風量分配不合理,小絞車處微風,不能將盲巷內溢出的瓦斯排放出去,造成小絞車附近瓦斯濃度超限。
3、礦燈維修質量差,
管理混亂,礦工將失爆礦燈帶入井下。
4、瓦斯檢測不嚴格。
三、 對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986年12月11日,經河北省政府批準對
事故責任者處理如下:
1、礦長、礦黨總支書記郭某某,作為企業
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
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判處有期徒刑3年。
2、副礦長高某某,分管全礦技術工作,對
通風、瓦斯
管理重視不夠,采區無
設計,工程安排不當,對盲巷處理、風路改變部署
措施不力,對這起
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判處有期徒刑2年。
3、副礦長郭某某,分管機電、
安全工作,
安全、機電
管理混亂,對礦燈失爆,瓦斯空班漏檢、風量分配不合理、反風裝置等重大問題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撤銷副礦長職務,留黨察看1年的處分。
4、副礦長、黨總支副書記陳某某,分管全礦生產,對三井采掘工程無設計、巷道布置不合理負有一定責任。給予撤銷副礦長職務、留黨察看1年的處分。
5、三井黨支部書記、井口主任候某某,對盲巷處理、風路改變未做具體安排,事后又不過問,工作失職,負有領導責任。給予撤銷井口主任職務、留黨察看1年處分。
6、三井
通風組組長張某某,沒按規定處理盲巷和檢測瓦斯,對直接造成瓦斯超限失控應負責任。給予撤銷
通風組組長職務、行政記大過處分。
四、 防止同類
事故的
措施
1、加強
安全教育,提高企業全員素質。
2、定期研究、解決
安全生產問題,嚴格各項管理工作責任制。
3、加強
安全機構力量,調整領導班子,選派有專業知識的干部任礦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