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的概況及經過
1983年3月20日10時5分,位于貴州省的六盤水市水城特區,隸屬于煤炭部貴州煤炭工業公司水城礦務局的某
煤礦,發生瓦斯煤生爆炸
事故,死亡84人(其中救護隊員2人),燒傷19人(其中救護隊員5人),直接經濟損失40多萬元。
該礦于1975年12月簡易投產,
設計能力產原煤90萬噸,平峒開拓,可采煤總厚度13.52米,煤層傾角 8~10度,煤塵爆炸指數為29.49~39.48%,有自然發火傾向,屬2—3類發火煤層,高沼氣礦井,煤塵具有強爆炸性。
事故發生前,有一個采區三個工作面生產,兩個補套采區正施工中,投產時未建永久供水、瓦斯抽放、滅火注漿等設施。3月20日上午,11號工作面運輸機巷和切眼即將貫通,礦組織七個單位共96名職工,由礦領導帶隊,多工種平行作業,為在貫通后搶時間出煤作開采準備工作。上午7時40分,掘一區副區長周某某到11111工作面運輸機巷迎頭用三米鉆桿向前打眼,鉆到2.1米時穿透切眼左幫,經繞道切眼察看,見穿透位置在切眼迎頭下部7米處正置一切風筒中部。這時切眼風筒距迎頭四棚,
通風處于正常狀況。周觀察后即轉回運輸機巷工作地點向班長布置工作,然后于8時30分離開工作面升井。9時30分左右,放第一茬掏槽眼炮時,將貫通口的棚子崩倒,切限迎頭二節風筒向后滑落和脫節,并被崩落的煤壓住,使切眼迎頭處于無風狀態,造成瓦斯積聚。
10時5分放第二茬炮時,因放炮火源引起了瓦斯爆炸,并引起一采區東部工作面區域四條盲巷內的煤塵和積存瓦斯參與爆炸。這是一起重大責任
事故。
二、
事故原因
分析
1、11111工作面機巷和切眼貫通放炮時,沒有檢查貫通兩側的瓦斯,裝藥量過多,抵抗線小,放炮時產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
2、煤塵大、盲巷多。據
事故前的測塵記錄,東部采區的煤塵濃度高達279毫克/米,這次瓦斯爆炸引起煤塵飛揚,又引發了煤塵爆炸。在這個采區的掘進工作面中有11111、11113和運煤上山三條巷道在停工后沒有
通風,瓦斯積聚濃度高達10%以上,僅打了柵欄未打密閉,形成了瓦斯窯,在切眼瓦斯爆炸后,這些盲巷積存的瓦斯參與爆炸,擴大了受災面。
3、發生
事故的采區,沒有按規定編制正規
設計報礦務局審批;11111工作面運輸機巷施工,沒有編制
作業規程和
安全措施;不顧礦井生產能力的實際可能,不合理地增加產量,在未形成正常
通風風流的危險情況下,集中大量人員,突擊11111工作面的巷道掘進和投產準備工作。
4、地測人員已兩次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巷道即將貫通,而有關部門和領導沒有研究
安全措施。
5、局部
通風管理混亂。切眼迎頭有兩節風筒無故被摘,造成無風地段,迎頭處于無風狀態,積聚了瓦斯,為瓦斯爆炸埋下了隱患。
6、沒有裝備自救器,致使井下人員中毒,無法逃避災區。
三、對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經國務院批復,省政府于1983年11月25日以黔府(1983)96號文件對
事故責任者作了處理。
1、某
煤礦黨委書記高某某,忽視
安全,違章指揮,對工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對
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委書記職務,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2、某煤礦副礦長、副總
工程師(代總
工程師)常某某,工作嚴重失職,對采區存在的嚴重
事故隱,沒有采取
安全技術措施,對
事故負有技術領導責任,撤銷副礦長、副總
工程師職務。
3、水城礦務局黨委書記周某某,片面追求產量,不顧某煤礦的實際可能,不合理地增加產量,對
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水城礦務局局長徐某某,對某煤礦存在的
安全重大問題,不深入調查、督促和幫助解決,同意無設計開拓和突擊生產,對
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5、水城礦務局總
工程師盧某某,對某煤礦存在的技術
管理混亂等問題,沒有進行調查解決,明知無設計開拓不符合《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還同意施工,對
事故負有技術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四、防止同類
事故的
措施
l、加強對
安全工作的領導,把
安全工作真正列入各級組織的重要議事日程,牢固樹立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堅持不
安全不生產。
2、提高職工隊伍的素質,建立
安全培訓教育
制度,提高職工的
文化水平和技術水平。
3、加強補還
安全欠帳,有
計劃地加快
安全補欠工程,同時積極發展科學治理,重點調整好
通風、瓦斯、綜合
防塵和電器防爆等系統與環節,充分發揮現有瓦斯監測設備的作用,增強抗災能力。
4、嚴格執行《
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從現場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地編制好
作業規程和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
措施計劃,堅持一工程一
措施,現場發生了變化,要及時修改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