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防塵、防火系統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必 備 條 件 |
1、有各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 |
“規程”第151條 |
應有國家授權單位鑒定資料。 |
按規定執行。 |
2、礦井應有自燃傾向性報告,生產礦井延深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
“規程”第228條 |
同上。 |
按規定執行。 | |
3、礦井有防塵供水系統,供水系統的安設應當達到井下采掘點和轉載點。 |
“規程”第152條 |
各采掘面、各轉載點有防塵管路,有閘門并有噴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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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有防滅系統,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 (1)、礦井消防管路系統、消防水池應符合要求。 (2)、井下要設消防材料庫,并按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工人必須熟悉滅火器材使用方法。 (3)有綜合防滅火措施 |
“規程”第218、225、226、228條 |
查有無消防管道,是否按規定設支管與閘門,消防水池容量是否符合要求。 查有無消防材料庫,數量是否符合規程要求,抽查作業工人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查綜合防滅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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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塵 管 理 |
1防塵水有無過濾。管材、管徑 |
“規程”第152條 |
現場檢查,詳細記錄管材、管徑及是否過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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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溜煤眼是否有存煤,溜煤眼是否亦作通風眼。 |
“規程”第153條 |
現場檢查確定有無存煤,是否兼用。 |
按規定執行。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防 塵 管 理 |
3、掘進工作面應濕式打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措施。 |
“規程”第17條 |
現場檢查是否采取了防塵措施。 |
市縣國有和鄉鎮煤礦掘進工作面以能噴霧為準。凈化風流不達標準的要求限期整改。 |
4、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有凈化水幕。 |
“規程”第154條 |
現場檢查有無凈化水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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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溜煤眼、放煤口、轉載點應安設噴霧裝置。 |
“規程”第154條 |
現場檢查有無噴霧裝置。 |
按規定執行。 | |
6、是否采取了個人防護。 |
“規程”第152條 |
檢查作業人員是否用了個人防護用品。 |
按規定執行。 | |
7、消除浮塵,定期沖刷巷道,不得有煤塵堆積。 |
長度5m,厚度2mm,飛揚煤塵為煤塵堆積。 |
按規定執行。 | ||
8、按國家規定對產生的粉塵進行監測。 |
“規程”第740條 |
作業場所粉塵,井下每月測定2次。 呼吸性粉塵,采掘面每3個月一次,其他場所6個月一次。 定點呼吸性粉塵每個月一次。 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6個月測定一次。 |
市縣國有和鄉鎮煤礦沒有力量或測定裝備的,也可以由縣(區)煤炭管理部門或重點產煤鄉鎮組織測定,或聘請中介機構測定。 | |
防 塵 隔 爆 設 施 |
“規程”第156~157條 |
有煤塵爆炸的礦井要求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 | ||
2、定期撒布巖粉。 |
“規程”第156~157條 |
現場檢查,是否撒布巖粉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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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隔爆設施安裝的地點、數量、水量,安裝的質量應符合規定。 |
“規程”第156、157條 |
按規程現場檢查與查資料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檢查時間符合視為合格。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防
火 |
1、凡開采自燃煤層均要開展對火區的預測預報工作,每周至少觀測一次。觀測地點:采區防火墻、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風巷及其他可能發熱地點,觀測內容:氣體成分,密閉內外壓差、氣溫、水溫等。 |
“規程”第247條 |
數據是否齊全,查記錄、查報表、無記錄、報表不全為不合格。 |
按規程執行。礦井應有消防系統并儲存足夠消防用水。 |
2、消除采區密閉內及其他地點超過35℃的高溫點。 |
查記錄,有無高溫火點。 | |||
3、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必須在45天內撤出一切設備、材料,并進行永久性封閉。 |
“規程”第240條 |
查資料、查記錄、是否按時封閉。 | ||
“規程”第247~24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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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井上、下絞車房、風機房、礦燈房、變電所等主要場所和井下主要硐室每處配備鐵锨、砂箱和2臺以上合格的滅火器。 |
贛煤安字[2004]21號文 |
現場檢查其配備數量、滅火器是否符合要求。 | ||
6、木料場、矸石山離進風井的距離應符合“規程”規定。 |
“規程”第216條 |
實地測量。 | ||
7、進風井口有防火鐵門或防煙火入井的措施。 |
“規程”第219條 |
實地勘察有無防火鐵門。 | ||
8、井口20m范圍內應無明火。 |
“規程”第120條 |
井口發現煙頭即為有明火。 | ||
9、井底車場、井下機電硐室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
“規程”第121條 |
現場勘察支護情況。 | ||
10、應有井下明火作業安全措施。 |
“規程”第121條 |
現場檢查井口明火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