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表-防治瓦斯系統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必 備 條 件 |
1、每年進行瓦斯等級鑒定。 |
“規程”第133條 |
檢查瓦斯鑒定資料及鑒定結果審報、批復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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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17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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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149條 |
按規定執行。 | |||
4、礦井應當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應當定期進行檢驗。 |
符合“規程”和公司(局)的有關規定要求。 |
查專門機構和人員配備,查閱有關資料臺帳,儀器定期校驗單等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
按規定執行。 | |
5、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應裝備安全監控系統,低瓦斯礦井裝備瓦斯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裝置。 |
“規程”第158、159條 |
檢查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是否裝備安全監控系統,其傳感器設置是否符合要求。低瓦斯礦井瓦斯斷電儀、風電閉鎖裝置是否裝備。 |
按規定執行。 | |
6、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按規定裝備瓦斯抽放系統。 |
“規程”第145、146、147條 |
按“規程”規定檢查是否裝備瓦斯抽放系統,抽放設施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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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執行。 |
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瓦 斯 管 理 |
1、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檢查制度。 |
“規程”第149條 |
按規定執行。 | |
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點無瓦斯超限作業,無瓦斯積聚。 |
“規程”第140條 |
井下檢查,查瓦斯檢查員班報手冊和近日有關資料。 |
按規定執行。 | |
3、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 |
“規程”第140條 |
井下現場檢查,查有關資料、臺帳。 |
按規定執行。 | |
4、排放瓦斯有經批準的專門措施,并嚴格執行。 |
“規程”第140條 |
查瓦斯排放措施和排放記錄等有關資料。 |
按規定執行。 | |
5、月均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次數(含采面煤上隅角)。 |
現場檢查,查通風瓦斯日報和月報表。 |
指評價年度內數據。 | ||
6、嚴格執行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檢查制度。 |
“規程”第316條 |
查瓦斯檢查員班報手冊,井下瓦斯牌板、匯報記錄臺帳“三對口”有關資料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
按規定規定執行。 | |
7、、高瓦斯礦井煤巷掘進工作面應安設隔(抑)爆設施。 |
“規程”第150條 |
現場檢查隔(抑)爆設施。 |
高瓦斯礦井,國有煤礦和生產能力(產量、或許可證注明能力)5萬噸/年以上的鄉鎮煤礦必須建立隔爆設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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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評 價 內 容 |
評價依據 |
評價(檢查)方法 |
執行說明 |
防 治 煤 與 瓦 斯 突 出 |
1、按規定開采保護層或進行區域性預抽煤層瓦斯。 |
“規程”第189、190、192條 |
檢查采掘方案和抽放瓦斯系統及臺帳。 |
1、保護層開采應有保護范圍及保護效果的實際考察資料; 2、礦井瓦斯預抽率應大于20%;煤層瓦斯預抽率應大于30%,或預抽煤層瓦斯后,突出煤層的殘存瓦斯含量小于該煤層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
2、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 |
“規程”第199條 |
現場抽查和查閱措施,審批文件等有關資料。 |
按規定執行。 | |
3、突出煤層嚴禁采用非正規采煤法采煤。 |
“規程”第183條 |
現場檢查。 |
按規定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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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監 控 管 理 |
1、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 |
“規程”第162、163條 |
檢查定期調試校正情況。 |
按規定執行。 |
“規程”第160、161、170、171、172、174、175條 |
查安全監控設備的功能、甲烷和其他傳感器。 |
市縣國有和鄉鎮煤礦應當聯網, 安全監控設備的功能齊全,并重點查甲烷傳感器設置。 | ||
3、傳感器的有效性。 |
“規程”第168、169、173條 |
現場檢查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復電濃度有效性。 |
主要查甲烷傳感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