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銅川礦務局某煤礦“4·6”瓦斯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2001年4月6日21時14分,陜西省銅川礦務局某煤礦(以下簡稱某煤礦)四采區皮帶下山延伸段發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波及四采區軌道下山、四采區總回風下山及412綜采放頂煤工作面等區域,造成38人死亡,16人受傷,其中重傷7人,直接經濟損失136萬元。事故發生后,銅川礦務局和某煤礦全力進行搶救,由于搶救方案正確,措施得當,搶救工作進展順利,到4月7日13時,找到全部遇難人員。目前善后工作已基本結束,礦區社會秩序穩定。
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領導同志極為重視,作了重要批示。國家經貿委副主任石萬鵬、國務院副秘書長崔占福、監察部副部長陳昌智,中紀委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紀檢組組長濮洪九,陜西省省長程安東、副省長鞏得順及陜西省、銅川市政府等有關部門的領導先后趕到現場,了解事故情況,協助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工作,并慰問了受傷職工和醫護人員。
事故調查組勘察了事故現場,并先后到銅川礦務局、銅川市人民政府、省煤炭工業局和省企業工委調查了解情況。經過調查取證、查閱相關資料,通過分析、認證,基本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性質、原因和事故責任者的責任。現將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礦井概況
銅川礦務局于1955年建局,為國有大型煤炭企業,現轄銅川、焦坪兩個自然礦區,井田面積387.2km2,地質儲量1194億t,可采儲量79.8億t,剩余服務年限約80年。全局現有9對生產礦井和1處在建礦井,核定生產能力910萬t/年,現有職工41283人,下崗職工8502人,離退休人員24841人,撫恤人員4518人,資產總額29.3億元。
某煤礦是銅川礦務局的重點礦井之一。1979年6月投產,井田面積約20.4km2,礦井為高瓦斯礦井。核定能力150萬t/年,服務年限77年。礦井固定資產2.04億元,現有職工3774人,其中原煤人員2041人,多種經營人員170人,生活、服務系統1563人。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1、事故類型
在現場勘察時未發現煤塵爆炸殘留物(即焦疤)。確認煤塵沒有參與爆炸,因此認定為瓦斯爆炸事故。
2、瓦斯積聚原因分析
415皮帶下山延伸巷道在掘進至74m時絕對瓦斯涌出量達8m3/min,發生事故前已安設4臺風機(2×15kw一臺、2×75kw一臺、22kw一臺、11kw一臺)為其供風。現場勘察證實,四趟風筒均完好,說明在事故發生時四臺風機沒有正常通風。按絕對瓦斯涌出量8m3/min計算,如四臺風機停風,在13min內,整個掘進工作面的瓦斯濃度就可達到爆炸界限。因此,瓦斯積聚的原因是:415掘進工作面的風機沒有正常運行,造成瓦斯積聚,并達到爆炸界限。
3、引爆火源分析
通過調查、現場勘察分析,電器設備失爆產生火花引爆的可能最大。分析有2種可能:
(1)該區域的電氣設備較多,事故發生時大部分設備正在運行,機電設備失爆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在爆源點附近有13人遇難,其中5人的礦燈損壞嚴重。事發時415掘進工作面因瓦斯超限停止作業,工人在巷道內休息,違章拆卸礦燈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綜上所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該礦井是高瓦斯礦井,415掘進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在掘進的過程中沒有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及時采取瓦斯抽放措施,致使工作面瓦斯時常超限。事故當班415掘進工作面的風機沒有正常運行,造成瓦斯積聚,并達到爆炸界限,由于電器設備短路產生火花而引起瓦斯爆炸。
三、事故性質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礦井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管理不善,在某些方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造成的,主要問題是:
(1)某煤礦生產區域全部集中在四采區,而四采區下山部分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118條的規定,在沒有構成主要通風系統的情況下進行回采和掘進回采巷道。且生產布局不合理地集中。
(2)415掘進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達8m3/min,按《煤礦安全規程》第150條的規定應采用瓦斯抽放措施,而實際采用了4臺風機為其供風,沒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
(3)四采區的3個掘進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安設的瓦斯監控系統缺少重要的超限斷電功能,且瓦斯傳感器嚴重失修,不能正確反映瓦斯的變化情況。礦井也未按規定每天報送瓦斯監測日報。
(4)按規定該礦井入井人員應攜帶能自己產生氧氣的隔離式自救器。而實際入井人員攜帶的是過濾式自救器。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1)李潮,男,中共黨員,某煤礦總工程師。負責全礦“一通三防”及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對該礦通風管理混亂,風量不足,瓦斯超限的嚴重問題,沒有采取有力措施及時整改。特別嚴重的是在事故發生后組織有關人員修改、偽造有關原始記錄,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開除公職處分,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建議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宋戰宏,男,中共黨員,2001年3月起代理某煤礦礦長職務(原該礦副礦長)。全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不力。雖然剛代理礦長一個月,對四采區生產布局不合理、415掘進工作面通風不合理、安全裝備不足等問題沒有及時采取措施治理,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建議給予留黨查看一年處分。
(3)南民生,男,中共黨員,某煤礦黨委書記。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力,對職工安全生產法規教育、思想教育不力,對該礦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監督整改不力,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委書記處分。
(4)任克龍,男,中共黨員,銅川礦務局通風處處長。負責全局“一通三防”的業務工作,對某煤礦“一通三防”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監督檢查不力,管理不到位,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黃河,男,中共黨員,銅川礦務局通風副總工程師。具體負責全局“一通三防”技術工作。對某礦四采區風量不足、瓦斯頻繁超限等問題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張文華,男,中共黨員,銅川礦務局總工程師。負責全局的生產安全和技術工作。對某煤礦生產布局不合理、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實等問題沒有及時制止和整改,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沈浩,男,中共黨員,銅川礦務局黨委常委、局長。全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某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生產布局不合理和四采區風量不足、安全投入不足等問題監督管理不力,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局長處分,建議給予撤銷黨委常委處分。
(8)張俊杰,男,中共黨員,銅川礦務局黨委書記。對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要求監督不夠,對職工安全思想教育抓的不力,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