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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管理是遏制煤礦傷亡事故的重要措施

1 我國煤礦事故發生的規律

  我國的煤礦安全形勢與我國煤炭資源賦存地質結構復雜,水、火、瓦斯、煤塵、頂板五大災害俱全,難以防范等諸多因素有著直接的關系。其構成各類事故的總要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質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失誤、缺陷、混亂以及不作為。但是,通過對大量事故的調查統計分析和運用系統工程學理論研究與對照我國不發生事故的年代或管理好的煤礦企業證明:事故發生的因素,都與管理上的原因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

  傷亡事故的發生,不僅主要取決于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生產環境的不安全因素,而且還存在著制約這三大因素的管理原因。它們之間的關系,如同事故樹中的條件或門的邏輯關系那樣嚴密,詳見圖1事故發生模型。

  根據圖1事故發生模型,運用布爾代數原理可以寫出如下數學方程式:

  由圖1和上述數學方程式看出:雖然煤礦五大災害俱全,隨時隨地都可能引發事故,但又隨時隨地受到管理原因的制約。

  事故發生的共性機理,就是由管理、人為、物質和環境四大原因構成。管理、人為、物質和環境的任何一種因素任其隨意發展,都會引起事故的發生。管理原因隨時隨地制約著其他三種原因;管理原因或管理原因與任何一種原因結合,都會引起事故的發生。這就是生產過程中事故發生的基本規律。

  2 我國煤礦事故惡性循環的規律

  從20041020的河南鄭煤集團大平礦的瓦斯爆炸死亡148人的事故2005127河北唐山市劉官屯礦的瓦斯爆炸死亡108人的幾起百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數據顯示,當前我國煤炭行業出現了第二個事故高峰期。分析原因,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管理上的嚴重失控和管理混亂及超能力生產而導致。這種管理上的失控和混亂如果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必將導致事故的惡性循環或出現新的事故高峰期。

  當前,我國有的地方存在不正常的管理方式,極易產生事故的惡性循環。例如,在事故的處理上,一概指責事故受害者“違章”,以就事論事而應付了事,不能對造成管理缺陷與混亂的管理者從下到上的依法嚴肅查處,更有甚者表面下達隱患通知單、限期或停產整改,暗地里卻進行權錢交易,幫助事故隱患單位、事故單位或事故責任者隱瞞事故。對照被國際公認的129300的海因利希法則,只重視了1,而忽視了29300的做法導致了事故的不斷上升,出現了事故的惡性循環,詳見圖2

  圖2的循環過程是使事故不斷增加的惡性循環過程,如果繼續下去,就形成了漸開的循環方式。由此不斷發生的事故則按著“漸開線”的方式進行著惡性循環,這就是事故不斷發生的本質過程、事故不斷上升的基本規律。

  例如:黑龍江省七臺河市轄區內的煤礦,2004513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礦工12人;2005314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礦工18人,2005511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礦工9人;20051127發生特別重大煤塵爆炸事故死亡礦工171人。這種在一個地區中頻繁發生的煤礦事故,就是一種典型的事故惡性循環過程。如果對此沒能及時認識和糾正,就必然導致事故高峰期的出現。

3 遏制事故的有效途徑和防控對策

3.1 建立規范完善的安全法制秩序

  健全安全管理體制和機制。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系,提高監察執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加大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力度,嚴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發揮大型煤礦人才、裝備、技術和管理的優勢,推動煤炭企業的兼并、聯合和重組。

  我國煤礦開采或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類事故,有其宏觀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其微觀管理方面的原因。要防止事故發生,就必須嚴肅認真查處每一項事故隱患和發生的每一起事故,就必須從管理上查找誘發事故的真正原因,健全安全法治秩序、將責任事故的處罰與煤礦企業的和各級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的責任掛起鉤來;將本地區的安全生產狀況與其各級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政績和升職掛起鉤來。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地方保護主義;才能真正解決基層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安全法規落實難的狀況;才能杜絕官煤勾結、權錢交易等管理上的腐敗現象。

  我國最近頒布的法律法規安全方面的投入只作了一般的要求。有的提出了一定“數量的安全投入”標準,也相互矛盾,導致企業在安全方面的投入難以監督。例如:《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礦山企業按礦山維簡費的20%的比例具實列支,沒有礦山維簡費的礦山企業,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20%的比例具實列支。”由此看出,《礦山安全法》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不相對應。諸如此類法律法規亟待修訂和完善。

  例如在刑事處罰方面,建議盡快修改《刑法》,對玩忽職守、瀆職犯罪或由于管理原因而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管理人員,應加重刑法力度;在經濟處罰方面,建議盡快修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提高國家對傷亡事故的處罰額度,全面提高事故死亡者的賠償標準和撫恤金。

3.2 加強管理,依法取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

  (1)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影響國有煤礦安全生產的個體私營、鄉鎮煤礦和轉包煤礦,應依法限期或堅決關閉。從源頭上控制事故的發生。

  (2)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且具有一定發展規模、不影響國有煤礦安全生產的個體私營和鄉鎮煤礦,給予一定的政策或資金扶持,整合強化。

3.3 加大煤礦企業的安全投入

  煤炭企業全面控制和防止重特大事故,必須在人力、財力,物力和技術上做出必要的安全投入,改善煤礦安全生產條件,以保證煤礦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