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發生經過
2000年6月26日8時許,重慶市奉節縣前進鄉石窖坪
煤礦技改井由負責全井生產的陳留斌安排采煤工18人,在K1煤層下山采區采煤,1人維修大巷,1人開絞車,技安員1人,進入下山作業的有21人,當日進井作業的工人共有38名。13時20分許,絞車司機陳留勝發現下山采區下山二坪路口的電鈴線已被打斷,運輸工歐修寶、李純平2人叫從下山上來的技安員陳留軍接電鈴線,在陳留軍接電鈴線時,陳留勝被一股風吹倒,整個巷道充滿灰塵,便出井報告井下發生的情況,此時在下山三平巷采煤的黃國新和盧友寶忽然聽見一聲巨響和一陣風襲來,2人立即跑出井外,途中見陳留軍身上的褲子、衣服都沒有了,頭上就是一個紅團,在絞車房遇見受傷的凌業俊,他們2人便將其扶送出礦井。
事故發生后,重慶市、萬州區、奉節縣以及區、鄉相關部門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工作,云陽縣魚泉
煤礦救護隊也參加了搶救工作,時至6月29日18時30分,將遇難礦工尸體全部搜運出井外,搶救工作結束。
這次
事故當場死亡13人,在送醫院搶救中死亡1人,共死亡14人,輕傷1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
二、
事故原因
分析
(1)礦井采用自然
通風,不具備基本的
安全生產條件,井下無
通風設施,風流短路,造成下山采區(斜長150米)范圍無風,并在無風區內進行采掘作業,局扇位置不當,拉循環風,造成瓦斯積聚;同時,瓦檢器送修后(無備用瓦檢器),未檢查瓦斯,違章帶電搭接電鈴電纜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造成這次
事故。
(2)煤礦企業經營
管理者法制觀念淡薄,唯利是圖,忽視
安全生產,在不具備
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情況下,安排工人進行采掘作業,導致
事故發生。
(3)礦井
安全技術
管理混亂。礦井沒有編制、建立和執行
安全生產
管理規章
制度、
作業規程、分工種技術
操作規程;沒有技術負責人編制
安全生產
技術措施,特別是沒有
通風瓦斯管理規定,在未形成下山采區獨立可靠的
通風系統的情況下違章開采。
(4)煤礦職工
安全意識薄弱,防災能力低下。工人未經培訓就上崗作業,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特別是技安員(兼瓦檢員)未經培訓就上崗作業,缺乏“
一通三防”預防瓦斯爆炸的技術知識,缺乏遵章守紀的自覺性;自主保安、互助保安能力極差。
(5)
煤礦安全生產裝備簡陋,抗災能力弱。礦井
安全投入嚴重不足,未按
規程規定實行機械
通風和建立下山采區獨立可靠的
通風系統,未建立必要的
通風設施;井下電器設備失爆嚴重也未及時更換。
(6)
煤礦安全生產
措施和監督管理的各級責任未能得到的落實。對于礦井不具備
安全生產條件、局扇拉循環風、違章開采和存在瓦檢器失修及規章
制度不健全等重大
事故隱患整改的跟蹤檢查監督不力;未能及時有效的制止礦井無風區瓦斯超限作業,是
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綜上所述,此次
事故是一起典型的重效益、輕
安全,嚴重違反有關
安全生產
法律法規所造成的重大責任
事故。
三、
事故處理結果
該特大瓦斯爆炸
事故,經重慶市組織的“6.26”
事故聯合調查組的調查、
分析研究,認定該礦井以及鄉區、縣的19人為
事故責任人。對此,依據
事故責任人對
事故所負責任的大小,進行了處理,其中3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奉節縣兩位分管相關工作的副縣長受到行政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