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27日,撫順礦區集體企業
管理局三公司煤炭回收加工廠(小井)井下-226米水平運輸巷發生一起死亡20人的特大瓦斯爆炸
事故。
三公司為獨立法人公司,隸屬于撫順礦區集體企業
管理局。煤炭回收加工廠是三公司直接領導與
管理的一個從事井煤炭開采的單位,年產煤4萬噸左右。瓦斯相對涌出量每噸7.78立方米,屬低瓦斯礦井,煤塵爆炸指數48%,有爆炸危險,煤炭自然發火期2.5個月。3條井筒,1號井為輔助井,2號井為回風井,3號井為主井。
通風方式為抽出式,風機能力每分鐘1250立方米(型號C4—76—12,離心式95千瓦)。消防火系統有砂井、注水、注砂,管路比較齊全。礦井可采儲量27.59萬噸,可服務5年。
一、
事故經過
2000年10月27日,遼寧省撫順礦區集體企業管理局三公司煤炭回收加工廠(小井)三班在-187米水平掘進送道,采煤工、電工、
通風員及-226米水平運輸巷看溜子工等20人作業。4時20分,井下-300米車場工人盧春茂感到有涼風,估計可能有
事故,立即向廠調度報告。調度立即報告代理廠長蔣峰及公司經理蔡福利等,蔣峰、蔡福利等趕到后,蔣峰下井到-220米水平發現風門破壞,迅速向井上報告。蔡福利馬上打電話向礦務局救護大隊請求支援,6時30分,由救護大隊長陳德錄帶領一個小隊到井下探險勘察,隨即將探險結果報告井上:已發現-226米水平巷道一號、二號溜子頭附近有3人死亡,入風、回風巷道多處冒頂,-226米水平巷道三號溜子電機附近冒頂堵死,有17人堵在里邊,生死不明。
經調查核實,此次
事故為特大瓦斯爆炸
事故,死亡20人。
二、
事故原因
分析
(1)-187米水平平盤11千瓦局扇因故停電、停風,造成該局扇以里瓦斯積聚,采用“一風吹”方式排放瓦斯,致使五分層回風石門以里87米處瓦斯濃度達到爆炸界限。該處火區火源引爆瓦斯。-226米水平大巷三號溜子上方高頂瓦斯參與爆炸。
(2)該礦領導重生產,輕
安全。在獨頭掘進350多米的情況下,擅自開采
設計外煤量;在沒有形成采區
通風系統的情況下生產;高頂的浮煤自燃,沒處理好高溫火點繼續生產。
(3)“
一通三防”管理混亂,高頂瓦斯檢查無記錄,無瓦斯日報;對火區不按規定預測、預報,無檢查
分析記錄;局部
通風距離過長,并采用不合理的28千瓦和11千瓦兩臺風機接力
通風,不連鎖,且一機供多頭。
(4)礦長無資格證書;法人未經過
安全培訓;特種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煤炭回收加工廠沒有技術負責人;對瓦斯排放、火區管理無
措施,隨意性大。
三、
事故處理結果
(1)礦井當班瓦斯檢查員是這起
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鑒于其已在
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2)煤炭回收加工廠生產副廠長是這起
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鑒于其已在
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3)給予煤炭回收加工廠機電隊長行政記大過處分。
(4)給予煤炭回收加工廠
通風隊隊長留用查看一年處分。
(5)給予煤炭回收加工廠
安全副廠長行政撤職、留黨查看2年處分。
(6)給予煤炭回收加工廠代理廠長行政撤職、留黨查看2年處分。
(7)給予三公司
安全保衛科科長行政撤職處分。
(8)給予三分司
安全副經理行政撤職、留黨查看2年處分。
(9)給予分管煤炭回收加工廠工作的三公司生產副經理開除公職、開除黨籍處分,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0)給予三公司經理行政撤職、開除黨籍、留黨查看2年處分。
(11)給予三公司黨委書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給予集體企業局安監處處長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給予集體企業局分管全局
安全生產的副局長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給予集體企業局局長兼黨委書記行政撤職、撤消黨內職務處分。
(15)給予撫順礦務局安監局局長行政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