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日13時11分,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一號
煤礦井筒( 22%下山平煙)離井口880米處發生特別重大透水
事故,每小時涌水量約800立方米,致使三條平峒大部分被淹,直接經濟損失3401.8萬元。
經過調查查明,這起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該縣一個體
煤礦非法開采河床煤柱,并越界穿河同礦業公司的一號煤礦井筒多處相互打通。由于該個體煤礦開采河床煤柱發生透水,水流沿該個體煤礦涌入礦業公司的一號煤礦井筒造成此次透水
事故。
【評析】從本案發生的直接原因看,是由于個體小煤礦非法越界開來造成透水
事故。但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該縣對煤炭資源的
管理工作跟不上。80年代初,在“放開搞活,有水快流”的政策指導下,該縣小煤窯迅速發展起來,加之該縣礦產資源
管理機構幾經變化,曾先后由縣鄉企局、煤炭局、礦管站和礦管局分別
管理,辦證審批不嚴,管理水平低,在很短時間內為23個小煤窯辦理了采礦許可證,使所發采礦許可證礦區范圍界線不清,導致河床煤柱被采,河床多處塌陷,小煤窯之間、小煤窯與大煤窯之間打通,河水泄入井下采空區,形成地下暗河,導致
事故發生。
該縣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的行為,違反了《
安全生產法》第9條的規定。該條明確規定,依法對
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
法律、
法規的規定,對涉及
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按照有關
法律、
法規和國家
標準或者行業
標準規定的
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
法律、
法規和國家
標準或者行業
標準規定的
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因此,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依法履行
安全生產審批職責,不得降低
標準和要求。該縣礦產資源管理部門違反
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小煤礦審批不嚴,使一些根本不具備
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窯投入生產,不僅自身發生
事故,還最終導致大礦發生特大透水
事故。這個教訓是深刻的。該縣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有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