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日上午9時45分左右,江都市神力冷拉型鋼有限公司冷拉車間發生了一起機械傷害
事故,死亡1人,直接經濟損失11萬元,死者是該公司冷拉車間操作工邵樹山,男,49歲,家住江都市吳堡鎮金鑫村新溝組。
事故發生后公司立即組織搶救并及時報告
事故。接企業
事故報告后,是安監局、江都鎮有關領導立即趕赴現場部署
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根據國家《
安全生產法》和《江蘇省
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規定》成立了由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總工會派員參加的
事故調查組,對該起
事故組織了調查,現場調查的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
事故經過
2004年2月2日上午7點半工人上班,11點半下班,冷拉車間共有9人上班,其中盤圓拉絲工1人,上班后車間主任朱志平對人員進行了分工,邵樹山在南邊盤圓拉絲崗位上工作,其他人員都在冷拉大車間工作。邵樹山在南邊型號為JZQ650的臥式拉絲機上將?6.5mm圓鋼拉成?6mm的圓鋼,他獨自1人將第三盤圓鋼快要拉完時,(每盤約150公斤),可能發現拉絲繞的有故障,他在排障時不小心將左手、右手和上半截身子在拉絲機上絞了好幾圈,在9時45分左右,冷拉車間工人蔣旭東到南邊拉絲機處去拿工具箱時,發現邵被絞死在電動機上,他立即關掉電源,并隨即把大車間的幾個人喊來,用大鐵剪把鋼絲一道道剪斷后,才把邵救出來放到地面上,這時邵已經沒有氣了。
(二)現場勘察情況
事故發生在公司最東邊冷拉車間的最南側,車間東西寬約11米,南北長約4米,屋內安裝了無錫縣冷拔矯直機廠生產的雙卷筒JZQ650型臥式拉絲機一臺,該機距東邊墻約3.5米,離南邊墻約2.5米,西邊約3米處有一個圓盤機。死者邵樹山臥趴在電機南卷筒的下方地面,頭部已被電機絞掉,兩臂被電機絞成幾截丟在地上,上身朝東北方向,兩條腿朝西南,臀部朝上,身子彎曲趴在地上,上身只有一件上衣,下身只有一條三角褲頭,其他衣服都被機器絞碎,腳上沒有鞋子(附現場照片)。
(三)調查取證情況
現場拍照15張,調查詢問5人,查閱公司技術資料及規章
制度等材料11份。
二、
事故原因
分析
(一)主要原因
拉絲機操作工邵樹山
安全意識薄弱,違章操作,是導致這起
事故的主要原因。2003年1月,公司制訂的《臥式拉絲機
安全操作規程》第四條規定:正常工作時操作人員必須站在開關部位啟動開關,碰到特殊情況立即停機。第七條還規定:設備正常運行時,操作人員不得接近滾筒,更不允許用手摸拉制的鋼材。拉絲機工邵樹山于2003年3月是經公司招用熟練工種被錄用的,招工時據邵樹山本人介紹他在浙江干拉絲工已有10多年了,且經公司實踐和實際崗位操作都是合格的。他不該在未關機的情況下,將身體去接近滾筒,由于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思想麻痹大意,不小心將身體被電機絞后致死。
(二)次要原因
1、拉絲機定位不合理。公司冷拉車間是一個有17間廠房的大車間,在正常生產情況下,車間里的噪聲比較大的,加之各自生產都很忙,把拉絲機定位在最南邊2間廠房里,中間又有一道隔墻,拉絲機又是一個人獨自生產和操作,一旦有異常情況,一般情況下,其他人是不易及時發現的。
2、
操作規程不夠細致和具體。公司制訂的
操作規程因廠房搬遷等種種原因,沒有及時的上崗上墻,工人在
安全生產工作上應該怎么做,不應該怎么做,不是那么清楚,公司沒有組織工人經常的學習和討論。
3、
安全防護
措施不到位。公司
操作規程雖有規定,拉絲機操作人員不允許靠近電機卷筒,但在
安全防護
措施上沒有采取隔絕的
措施,如果有防護欄桿或在欄桿上用鎖加以控制,操作人員無法進入電機卷筒部位,
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三、責任
分析及處理意見
(一)主要責任
拉絲機操作工邵樹山
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意識不強,違反
操作規程,思想麻痹,他在不停機的情況下隨便將身體靠近電機卷筒,使他本人被拉絲機繞捆擠壓致死,邵應對這起
事故負主要責任。鑒于邵樹山本人在這起
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次要責任
1、公司法人代表王旭芳對
安全生產工作有麻痹僥幸的思想。公司沒有認真建立
安全組織網絡,各項
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規程沒有上崗上墻,工人處于無章可循,各種會議記錄、臺帳、
安全教育、培訓、
安全檢查等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對
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
安全因素沒有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認真研究和解決,直至2月2日死亡
事故的發生,王旭芳應對這起
事故負有重要的領導責任。建議公司給董事會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2、車間主任朱志平對
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力。2月2日上午7時30分,冷拉車間工人上班后,車間主任朱志平對每個人的工作進行分工,邵樹山主要工作任務是把?6.5mm的元鋼拉成?6mm的元鋼,作為車間主任,工作任務分配后還要對工人的生產質量、生產進度、生產
安全等情況進行檢查和巡查,而朱不但沒有進行檢查,在公司領導一個不在的情況下,他又離開公司到華陽去有事。
事故發生后,公司、車間竟沒有一個領導在
事故現場,作為車間主任 沒有盡到自己的工作職責,監督
管理不力,放松了
安全管理工作,朱志平應對這起
事故負有監督
管理不到位的責任。建議江都市神力冷拉型鋼有限公司對朱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3、根據國家《
安全生產法》第81條的有關規定,給江都神力冷拉型鋼有限公司經濟處罰20000元。
四、幾點建議
1、公司要建立健全
安全組織網絡,安全生產工作要明確專人抓,要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公司對全體員工要經常組織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其不斷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3、為從
事故中吸取血的教訓,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實際,認真修訂、制訂安全生產各項
管理制度和
操作規程,并上崗上墻,使工人做到有章可循。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給生產工人發放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穿戴。
5、公司要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在2月中旬前認真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特別是對機械傳動防護、安全用電、安全防火等
事故隱患要認真加以整改,以防重復
事故和其他
事故的發生。
江都市“2.2”
事故調查組
二OO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