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9月12日19時20分,**
煤礦528-F_業廣場發生翻籠擠人
事故,死亡1人。
一、自然情況:
某
煤礦設計年產60萬噸,528212業廣場設雙翻籠,將井下運出的煤翻入篩選系統,再經索道外運。
二、
事故經過:
1983年9月12日19時20分,井下運出當班第一列煤車,(28個),電機車頭在列車尾端將列車頂至翻車機房附近20m左右。機車頭離開重列車組。由于軌道有3‰的下坡,列車緩惺的向翻車機方向滑動。此時翻籠水平正位的阻車器又處于打開狀態,翻籠司機胡興甫為了圖方便強行連活鉤,(翻籠內的空車與運行中重車連結)胡穿的是高跟鞋,行動不便,只想連鉤,忘了頭部,被溜進翻籠口的第一輛重車將頭部擠扁,當即死亡。
三、
事故原因:
1.違章操作,在列車組滑動下,強行連鉤;
2.上班不穿勞保服、勞保鞋,穿高跟鞋行動不便。
四.
事故教訓:
1.在恰好滿一年的時間,在同一地點發生同一類型
事故,這說明該礦從上至下缺乏
安全第一的思想,特別是運輸隊職工還沒有吸取血的教訓,沒有堅決制止連活鉤,只圖快,省事,而忽視自身
安全,這是應該深刻吸取的教訓;
2.加強對運輸職工的遵章守紀教育,加強
操作規程培訓,嚴格執行技術
操作規程,提高自主保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