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法庫縣柏家溝煤礦“8.1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事故案例
2008年8月18日,沈陽市法庫縣柏家溝煤礦301采煤工作面左面發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2人重傷、9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967萬元。
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區域通風系統不穩定,301采煤工作面風量分配不合理,導致左工作面風量明顯不足,遇有地質構造及周期來壓,大量瓦斯涌出,達到爆炸界限,工人違章放“糊炮”崩大塊巖石產生火焰引爆瓦斯。
一是煤礦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煤巷掘進工作面回風串入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中順未設置調節風門,造成左側工作面風量不足。
二是爆破作業和火工品管理混亂,放炮不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制度,不使用水泡泥,放炮母線僅有12米長;火工品發放、使用和管理不嚴,放炮員可代為其它作業地點領取火工品;工作面預留“開幫炮”,當班剩余火藥不及時返回火藥庫而存放在工作面火藥箱內;相關人員制作假賬,逃避檢查,并在井下廢棄巷道內私藏火藥;奧運會期間,井下火藥庫嚴重超儲,事故發生后在井下火藥庫收繳火藥多達3.48噸、雷管8500發。
三是煤礦重生產輕安全,礦井沒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檢查員;沒足額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沒認真落實礦級領導干部入井帶班制度;采煤工作面沒實現統一管理,左右面放炮、回柱等工種同時作業;管理人員和瓦斯檢查員不按規定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檢員不進行崗位交接班;-140m掘進工作面沒有安設甲烷傳感器;對采煤工作面預防周期性來壓沒有實施有效的防范措施,遇到地質構造變化、頂板煤層增厚等情況沒有及時采取加強頂板管理的安全措施。
四是市、縣煤礦安全監管力量薄弱,安全監管機構專業人員不足,職責分工不清,安全檢查不能落到實處。
這起事故處理事故責任者20人,其中追究刑事責任7人,留黨察看1人并處罰款,撤銷黨內職務3人并處罰款,罰款1人,降級1人并處黨內嚴重警告,黨內嚴重警告1人,記大過4人,記過1人,警告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