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佛煤礦“5·29”瓦斯爆炸及煤塵燃燒事故案例分析
1988年5月29日9時05分,霍州煤電集團(原霍縣礦務局)圣佛煤礦發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及煤塵燃燒事故。爆炸發生在圣佛煤礦北下山采區327掘進正巷,并波及到325回采工作面,引起波及范圍內煤塵燃燒,爆炸地點與波及范圍內當班共有57人,除3人經搶救脫險,4人受傷住院治療外,其余50人全部遇難,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13.07萬元。該礦井于1990年2月份關閉。
一、礦井概況
圣佛煤礦于1958年6月興建,1961年12月轉產,核定礦井生產能力20萬噸,該礦井采用平峒集中下山方式多段開拓,礦井瓦斯相對涌出量為1.562m3/T,絕對涌出量為0.916m3/min,煤塵爆炸指數為31.1%,屬低瓦斯礦井。1987年實際生產原煤28.6萬噸,井下配備有兩個普采隊、一個綜采隊和三個掘進隊,實行礦隊兩級管理,兩班生產、一班檢修。北下山采區為該礦邊遠區域,距井口4500m,327工作面的蓋山厚度為303m,該采區有一個回采工作面(325工作面)、兩個掘進工作面(327正、副巷)。327正巷工作面按8°~11°下山掘進284m;327副巷掘進304m,切巷掘進14m,已停掘。因正副巷高差大,經礦研究決定,327正巷工作面自284米處停止向前掘進,退后80m施工切巷,切巷按18°~20°坡上山已掘進68m,正巷口以里共掘進巷道352m,巷道毛斷面5.4m2,凈斷面3.7m2,采用梯形木棚支護。
礦井通風方式為中央并列式。礦井總進風量1724m3/min,總回風量1965m3/min,北下山采區總進風量529m3/min,其中325回采面配風150m3/min,327工作面正、副巷配風172m3/min,采用11KW局扇壓入式通風。323泄水巷回風同時和327正副巷串聯通風,且沒有安裝瓦斯超限自動斷電儀。
二、事故經過
北下山采區327正巷掘進工作面5月14日被323放水巷涌出的采空區積水淹沒,5月16日開始清理維修巷道,19日排除積水,根據清理排水、維修巷道的情況,29日8點班準備在該巷道恢復掘進工作。
29日早班,掘一隊隊長耿某安排本班在距切巷口40m處支抬棚,準備做存車硐室,帶班長劉某在班前會上要求派放炮員準備本班放炮工作后,于6點45分入井,當班出勤12人。在325回采工作面工作的采三隊35名工人在班前會由書記郭某、隊長張某安排完工作后,在帶班長王某的帶領下入井。當班下井的工人還有通風隊3人、機電隊4人、安全科2人,掘二隊水泵工1人。
8點左右,北下山采區波及范圍內當班工作的57名工人全部到達工作地點。
9點07分,礦調度室接到北下山采區321工作面一部溜子司機吳某的電話匯報,工作面冒出一股黑煙,此處停電。
9點08分,礦調度室分別給323變電所和325工作面打電話聯系不通,立即通知礦長衛某、副礦長閻某、總工程師賈某、安監站長尚某。
9點10分,鄭家溝礦井風機房向調度室匯報:主扇運轉聲音不正常,出風口冒黑煙。礦調度室再次和323變電所和325回采工作面打電話聯系仍然不通。即向局調度室進行了匯報。
9點13分,礦領導閻某、賈某、尚某等人趕往井下。
9點47分,局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通知局礦山救護隊。救護隊于10點10分到礦,10點14分下井進行搶救。隨后,局領導和有關處室的負責人也立即趕赴現場,并迅速組成了事故搶救領導組,使搶救工作順利進行。
汾西礦務局兩個救護小隊和臨汾地區煤管局兩個救護小隊也分別于17點20分和32分趕到圣佛煤礦參加搶救。
得到事故消息的省地縣有關領導同志于事故發生的當天也陸續趕到現場組織搶救。
事故發生后,中央有關部委、省委、省人民政府給予了極大的關注。省人民政府領導也迅速趕到事故現場,對事故搶救和組織調查進行了具體指導。
經過兩天零九小時四十分的積極搶救,到31日18點40分,井下遇難者全部救出,搶救工作全部結束。
三、事故原因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這次事故是一起特大瓦斯爆炸及煤塵燃燒的責任事故。
1、由于327正巷掘進面風筒管理不善,風筒上有多處破口,跑風漏風嚴重,風筒出口處于微風狀態,造成巷道內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當班帶班長劉某和工人趙某因電鉆啟動不了,打開距巷口80m處控制這部電鉆的80防爆開關蓋子,帶電操作,產生電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這是導致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該礦煤塵爆炸指數高達31.1%,不按規定切實加強防塵管理,防塵灑水設施長期失用,致使井下積塵嚴重,瓦斯爆炸的沖擊波將327正巷、北下山溜子巷、325正副巷以及工作面的煤塵吹起參與燃燒,入井工人又沒有佩戴自救器,事故發生后,不能立即進行自救,使事故傷亡擴大。這是這起事故擴大傷亡的直接原因。
3、該礦通風、瓦斯、煤塵及機電設備管理長期以來處于混亂狀態。通風系統不合理、井下風量不足;局扇串聯并沒有指定人員管理,隨意時停時開;通風設施質量低劣,跑風漏風嚴重,瓦檢員不按規定檢查瓦斯,有空班漏檢現象;井下機電設備失爆率高、完好率低,井下防爆開關帶電操作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是導致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4、該礦對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指示、指令貫徹落實不力,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能真正落到實處,礦領導對安監人員的工作支持不夠,帶頭違章,由此造成了工人不重視安全,勞動紀律松弛,有章不循,違章作業現象嚴重存在。這是導致這起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5、該礦長期以來不重視安全,不重視對工人的安全知識培訓和教育,重生產輕安全,對上級多次安全大檢查中檢查的問題口頭講的多,實際落實少,致使礦井在通風、瓦斯、煤塵、機電管理方面存在的不安全隱患遲遲得不到解決。這是導致這起事故發生的又一個重要原因。
6、各級領導的安全第一的思想樹的不牢,工作作風不扎實,對該礦長期以來存在的重大隱患問題,沒有認真研究,采取針對性措施,也是導致這起事故發生的一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