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河礦洗煤廠“7·13”刮板輸送機傷人事故案例分析
2009年7月13日16時20分許,汾河焦煤公司三交河礦洗煤廠浮選車間發生一起檢修工進入煤泥刮板輸送機作業時,刮板輸送機突然啟動傷人事故,死亡1人。
死者吳金,男,漢族,1960年10月5日出生,現年49周歲,山西侯馬人,1977年12月參加工作,2005年8月由圣佛洗煤廠調入三交河礦洗煤廠工作至今。
一、事故經過
7月13日,浮選車間主任韓春雷主持召開了八點班班前會,同時安排了生產和檢修工作。檢修班前會由機電主任劉玉明主持,安排檢修845、846壓濾機等五項主要內容,同時強調檢修時的安全注意事項。上午11時檢修完煤泥皮帶后,下午15時開始繼續其他檢修工作。
16時許,車間主任韓春雷臨時安排機電主任劉玉明落實煤泥刮板輸送機內鑄石板尺寸,劉玉明安排檢修工吳金帶領呂俊杰、王小波去二層852煤泥刮板輸送機測量。三人到刮板機后,吳金讓王小波上三層告知壓濾機司機待847(852對應配套的壓濾機)卸完料后不要再注料了,下面刮板機要檢修。王小波上到三層告知正在操作847的司機薛春年、846的司機朱小慶,并在現場等候847卸完料后停機。二層現場留吳金、呂俊杰兩人。
隨后吳金又安排呂俊杰上三層壓濾機查看是否卸完料了并通知王小波去停電。呂俊杰上三層告知王小波后,返回852,刮板機還在運行中,過了一會兒,刮板機停機,吳金打著手電從852觀察孔進入刮板機內開始測量,呂俊杰負責在外記錄。當呂俊杰記到第三個數時,刮板機突然啟動,呂俊杰在外沒能拉住吳金,轉身喊人,巡查到附近的劉玉明,聽到喊聲急忙跑上三樓停機,呂俊杰與剛返到二層準備去停電的王小波緊跟其后。停機后,三人一邊喊人一邊往下跑,并電話告知車間主任韓春雷,韓春雷一邊通知洗煤廠調度室一邊趕往現場。劉玉明等三人將吳金救出時,吳金尚有呼吸,礦醫療所醫務人員實施了緊急搶救,并迅速將其送往集團公司總醫院。因左胸腹擠壓及失血性休克,在送往總醫院的途中死亡。
經調查,當吳金在852刮板機內測量時,恰逢861皮帶司機楊文增因皮帶機故障要求停止卸料,正在操作843壓濾機的薛春年急忙停了843、844壓濾機,然后緊跑到刮板機按鈕處,右手按下843、844配套的刮板機停機按鈕,左手無意中觸到了柱子左側852刮板機的開機按鈕,刮板機啟動。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檢修工吳金違反設備檢修制度和停送電管理制度,冒險進入刮板輸送機內作業,刮板機突然啟動,擠傷右小腿和左胸腹部,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司機薛春年在操作843、844壓濾機配套的刮板機停機按鈕時,左手無意中觸到了852刮板機的開機按鈕,違章操作,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三)管理原因
1、三交河礦洗煤廠各級領導安全意識淡薄,對安全工作管理不夠,工作作風不扎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現場管理有漏洞,生產組織不嚴密,致使職工存在習慣性、群體性的違章作業現象。
2、洗煤廠中層領導工作作風飄浮,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能力不強,安全生產組織過程掌握不細致,隨機安排檢修任務,檢修過程中不落實設備檢修制度和停送電管理制度,也未到現場監督把關。
3、洗煤廠生產組織不合理,長期存在著生產班與檢修班同班作業,在設備運轉期間安排檢修工作。
4、洗煤廠執行山西焦煤“八條禁令”中的加強勞動組織管理規定進行崗位確認工作進展緩慢,開展不力。
5、職工安全意識淡薄,存在有章不循,違章操作、僥幸麻痹現象。安全自保互保意識不強,對違章操作的行為不能及時制止。
五、事故責任劃分及追究
(一)吳金,浮選車間檢修工。本人違反設備檢修制度、停送電管理制度及檢修工作票制度,在未確認停電情況下冒險進入刮板輸送機內作業,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二)薛春年,浮選車間壓濾機司機。在操作843、844配套的刮板機停機按鈕時,左手無意中觸到了852刮板機的開機按鈕,違章操作,對事故負有間接責任,給予開除留用處分,并處罰金3000元。
(三)韓春雷,浮選車間主任。車間安全第一責任人,本人安全崗位責任制落實差,安全管理松懈,在本次檢修事故中,未能嚴格落實安全措施,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并處罰金2000元。在事故調查過程中,指示相關人員隱瞞現場作業人數,追加罰金2000元。
(四)劉玉明,浮選車間機電副主任。是本車間設備管理、檢修、使用、按章操作的主要管理者,安排本次檢修時,對安全工作安排不細致,未到現場監督把關,對本次事故中設備檢修制度、停送電管理制度及工作票制度落實不到位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并處罰金2000元。
(五)呂俊杰,浮選車間檢修工。本人安全意識淡薄,互保意識差,未能及時制止死者吳金的違章作業,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處罰金1000元。
(六)白凱軍,洗煤廠機電科長。是設備管理、檢修、使用的管理者,是設備按章操作的監督者,對本次事故中設備檢修制度、停送電管理制度及工作票制度落實不到位負有監督職責,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處罰金1500元,并寫出書面檢查,在洗煤廠安全會上做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