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店礦“10.6”井筒墜人事故案例分析
2006年10月6日18時40分,中煤一建四十九處在劉店煤礦籌備處施工主井時發生一起井筒墜人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06年10月6日中班,中煤一建四十九處六隊、三隊共同施工劉店煤礦主井裝載峒室上部開口。12時15分由劉國磊班接班,井下作業人員共6人(跟班副隊長丁一德,班長劉國磊、李莊偉,副班長劉國禮,工人劉黨輝、呂二昌,主要為六隊人員),下落臨時盤3米、搭設工作臺、打錨桿、掛網、噴漿。臨時盤上一周有圍攔,圍攔用直徑為37mm的鋼管做立柱,立柱間距1.6m,纜繩高Im。開口處剛放第一茬炮,正在打錨桿,臨時盤和開口之間還沒有形成護欄。18時40分當班錨桿眼已打完,只剩右手幫(東南角)三個錨桿眼沒有安裝錨桿,最后一個錨桿眼已經打夠深度,由劉國禮扶錨桿機準備將其撤下,呂二昌在臨時盤去取錨桿準備安裝,見劉國禮一人撤錨桿機有困難,呂二昌返回來幫劉撤錨桿機,行走時突然從臨時盤與工作臺邊緣縫隙墜落,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呂二昌前往工作臺邊緣,沒有將本人佩帶的保險帶生根在吊盤上。
2、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工作臺與臨時盤之間防止人員墜落的防護欄還沒來得及設置。
3、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和安全聯保互保不到位,現場安全責任人沒有履行職責。
4、項目部貫徹落實作業規程和技術安全補充措施不到位,職工接受教育簽字不規范,有代簽、漏簽等現象。
三、防范措施
1、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現場安全責任人的責任。推行安全確認制,做好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
2、要進一步強化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及安全意識,嚴格按要求貫徹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補充措施。對轉工種的職工,要在經過正規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老工人帶領下上崗作業。
3、加強對外委施工隊伍的監督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團公司的文件要求,對外委隊伍的施工資質、“三項崗位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持證情況、培訓考核工作等進行嚴格的審查、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準進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