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供用電公司2000年4月10日交通運輸人身死亡事故
攀枝花市供用電公司2000年4月10日交通運輸人身死亡事故
一、事故發生時間
2000年4月10日11時
二、事故等級及死亡情況
一般人身事故,死亡1人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原因
2000年4月10日,攀枝花市供用電公司安排裝接隊對公司承接的外線電纜進行安裝施工。公司租用電力汽車運輸公司川D—00966東風車一輛裝運電纜(駕駛員楊××),并雇傭劉××等四名民工配合工作。10時40分左右,在臨江路海關工地,隊長韓××指揮吊車將一盤10kV電纜裝上車后(重約2t,電纜線盤未固定,也未用木墊穩),并帶領四名民工從海關大樓運送到勞動大廈工地。韓××坐在駕駛室內,四名民工站在前車箱板處。
11時左右,車行駛至勞動大廈內公路下坡處過一小坎時,駕駛員楊××制動剎車滑行,電纜盤前滑,將民工劉××擠壓在前車箱板處,其余人員立即將其救出送往醫院,11時40分劉××經搶救無效死亡。
1、供用電公司裝接隊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使用民工工作前未講明運輸中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運輸作業中思想麻痹大意,存在僥幸心理,失去對民工的安全監護。
2、供用電公司裝接隊在運輸過程中為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第794條第三款“不準超載,裝運物件應用繩子扎牢或用木墊穩”的規定。
3、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裝。但大型貨運汽車在短途運輸時,車廂內可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1—5人,并須留有安全位置”的規定。
駕駛員楊××安全意識淡薄,行車前未按有關交通運輸規定認真檢查裝載物品是否綁扎牢固就行車,為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八款“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的規定。
五、應吸取的事故教訓
1、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裝。但大型貨運汽車在短途運輸時,車廂內可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1—5人,并須留有安全位置。
2、對員工的安全教育應堅持全員、全面。對駕駛員交代相關安全注意事項,臨時工參加工作前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并要加強監護。
3、工作人員和臨時工均應有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作業前先分析崗位的危險點,并采取防范措施。
1、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訂切實可行的現場運輸安全工作實施細則。
2、有針對性地開展駕駛員的業務技能培訓和安全意識教育,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裝。但大型貨運汽車在短途運輸時,車廂內可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1—5人,并須留有安全位置。
3、加強對“三種人”的安全教育,規范對民工的安全管理,對新參加作業的民工必須經安全教育后,方可參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