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送變電工程公司2005年1月27日觸電人身死亡事故
達州送變電工程公司2005年1月27日觸電人身死亡事故
一、事故發生時間
2005年1月27日13時55分
二、事故等級及死亡情況
一般人身事故,死亡1人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原因
2005年1月27日,達州送變電工程公司在110kV梁原變電站進行#Ⅱ主變擴建,工作負責人李××安排第三小組承擔35kVⅠ、Ⅱ段母線及旁路的連接工作。第三小組負責人樊××,成員申××、何××、裴××在13時55分外出吃完飯后,樊××與裴××隨車回站,另兩名工作班成員何××、申××上街取錢。回到站后,裴××未經工作負責人同意,進入35kV高壓室,從此次安裝的#9柜經過,沿工作樓梯旁路母線孔,越過#Ⅰ主變柜,進入線路側帶電的35kV梁東線325高壓開關室內,觸電死亡。
1、第三小組在外出吃飯時,未將35kV高壓室門鎖好。違反《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第2.2.5條“進出高壓室,必須隨手將門鎖好”的規定。
2、工作班成員裴××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在午飯后沒得到任何人的許可和監護擅自進入工作地點工作,直接導致該事故的發生。違反《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第3.5條關于“工作間斷后,重新工作時,若無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的規定。
3、現場察勘不仔細,危險點分析不透徹,本想工作35kV325開關線路側必須停電,但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票簽發人沒有提出停電要求,違反了《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第3.2.10條的要求。
五、應吸取的事故教訓
1、工作間斷應嚴格執行工作間斷制度,杜絕擅自開工,工作班人員應有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未經許可人許可、安全措施確認,不得進入未指定的間隔。
2、進出高壓室,必須隨手將門鎖好。
1、認真進行作業前現場察勘,簽發工作票前再次進行現場察勘,掌握施工的工作范圍、內容,明確應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充分的危險點分析和控制。
2、加強安全生產的執行力。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大型施工和倒閘操作,車間領導或管理人員必須到現場把關,檢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嚴格作業人員勞動紀律,加強監護。
3、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及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認真召開班前會,讓工作人員清楚具體的工作內容和危險點及預控措施后方可開始工作。
工作間斷后,應重新履行相應的手續和集中全體工作人員,重新交代安全措施和危險點后方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