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礦“10.6”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時間:2018年10月6日早班9時32分
二、事故地點:Ⅱ633工作面泄水巷
三、事故單位:綜采二區
五、傷情鑒定:輕傷(左腳拇指末端骨折)事故
六、傷者情況:
姓名:李典杰 年齡:43 工種:檢修工
文化程度:初中 工齡:12年
七、事情經過:
10月6日早班,綜采二區區長(值班)李杰,井下跟班副區長張宏亮,機電隊長王海洋,當班機電隊出勤22人,生產班出勤22人。值班班前會安排,生產班斷層處打眼放炮,機電隊完善工作面排水系統和工作面檢修工作。機電隊長王海洋安排李典杰(傷者),清理機巷承包段的衛生,9點22分李典杰發現泄水巷硐室內有堆放的單軌吊吊梁共五層,最上面一層不整齊,當擺放最上面一層吊梁時,由于手沒抓牢吊梁從手中脫落,碰到左腳拇指,當班跟班人員張宏亮自工作面(Ⅱ633工作面過斷層打眼放炮)立即前往泄水巷觀察傷情,并向調度所匯報,安排升井,升井后,經醫院鑒定左腳拇指末端骨折。
八、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傷者李典杰碼放梁子時,未能抓牢,梁子脫落碰到左腳拇指。
(二)間接原因:
1、傷者李典杰不按規范操作,現場隱患排查不到位,安全思想意識淡薄,存在麻痹思想。
2、機電隊長王海洋安排工作不細致,沒有進行過程把控。
3、員工安全意識不強,自保意識差,區隊管理人員沒有充分考慮到各種不安全因素,做到預想預判;現場跟班人員對于員工現場監督管理不到位。
1、加強員工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規范員工操作。
2、加強現場的安全隱患排查,提高員工的自保、互保能力。
3、增強員工安全風險意識,針對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辨識,制定防范措施。
4、綜采二區管理人員應加強現場跟班管理,把握關鍵環節、緊盯作業關鍵項目,抓現場作業的過程控制。
十、處理意見:
根據《人身事故的界定標準》,“10.6”事故界定為輕傷事故,依據《關于加強2018年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恒煤安〔2018〕1號)和《事故系統追查制度》(恒煤安〔2018〕11號附件9)規定,處理如下:
1、給予區長李杰(值班)、書記王曉龍降級處分,各罰款2000元。
2、給予當班跟班副區長張宏亮撤職處分,罰款2000元。
3、給予隊長王海洋撤職處分,罰款2000元。
4、給予責任人傷者李典杰罰款20000元,傷好后進勞動工資部待崗學習3個月。
5、給予當班責任安監員張光良罰款1000元。
6、依據《安全生產風險投資管理辦法》(恒煤安〔2018〕1號附件2),沒收責任人購買的安全風險投資本金,次月可重新申請購買。取消責任班隊當班出勤所有人員、責任班隊長當月安全生產風險投資分紅。扣除責任單位科區管理人員當月安全生產風險投資考核分30分。
7、依據《安全結構工資考核辦法》(恒煤安〔2018〕11號附件26),扣除責任單位安全結構工資15%,責任隊安全結構工資40%。
8、責令綜采二區區長李杰在安全生產會上做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