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朝陽煤礦“8.31”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
桂煤安監〔2019〕73號
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1日12時48分,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朝陽煤礦(以下簡稱朝陽煤礦)井下18004軌道上山掘進巷道發生一起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及《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2019年9月2日,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牽頭成立由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應急管理局、工業信息和商務局、公安局和總工會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基本要求和“四不放過”原則,對本起事故開展了調查,提交了《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朝陽煤礦“8.31”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見附件2)。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事故調查組就《調查報告》征求了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意見。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以《關于請求對廣西環江朝陽煤業有限公司朝陽煤礦“8.31”運輸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復的請示》(環安委報〔2019〕1號)報請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批復。
經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作出以下批復: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對羅旭吉等10名事故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羅旭吉,朝陽煤礦事故當班班長、絞車工。未按作業規程規定安排、督促本班員工用木戧柱為地錨樁做出碴礦車的雙保險,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二)李杰財,事故工區工區長,負責本工區的全面工作。在18004軌巷里段未安裝跑車防護裝置的情況下仍然組織員工掘進作業,未督促員工用木戧柱做出碴礦車的雙保險,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三)楊永和,朝陽煤礦機電部部長,主管機電部全面工作。負責機電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時安排、督促本部門員工為18004軌巷里段上山安裝跑車防護裝置,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四)譚宏健,朝陽煤礦生產技術部部長,負責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在18004軌巷上山未安裝跑車防護裝置的情況下仍然組織員工掘進作業,未督促作業工區落實作業規程,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五)李陽文,朝陽煤礦安監站長,負責全礦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職責對18004軌巷(里巷)出碴作業是否用木戧柱做雙保險、斜巷是否安裝跑車防護裝置等進行檢查、督促,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六)熊琦,朝陽煤礦總工程師,負責開采技術、標準化、組織作業規程編制等工作。組織編制的18004軌巷(里巷)作業規程未編制絞車硐室和安全躲避硐內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的行政處罰。
(七)鄧榮毅,朝陽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工作。未按職責對18004軌巷里巷出碴作業是否用木戧柱做雙保險、斜巷是否安裝跑車防護裝置等進行檢查、督促,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玖仟元(¥9000.00)的行政處罰。
(八)莫炳培,朝陽煤礦機電副礦長,分管全礦的機電運輸工作。未及時安排、督促機電部門為18004軌巷里段上山安裝跑車防護裝置,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玖仟元(¥9000.00)的行政處罰。
(九)覃能悅,朝陽煤礦生產副礦長,分管生產、采掘工程質量、支護材料等工作。在18004軌巷里段未安裝跑車防護裝置的情況下仍然組織員工掘進作業,未安排人員督促、落實18004軌巷里巷員工用木戧柱做出碴礦車的雙保險,致使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玖仟元(¥9000.00)的行政處罰。
(十)黎堅,朝陽煤礦礦長,負責礦井的全面管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夠,致使員工未按作業規程施工作業、未及時安裝相關安全設施、未及時補充18004軌巷(里巷)掘進作業規程絞車硐室及躲避硐技術措施,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由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給予撤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貳萬壹仟伍佰叁拾肆元(¥21534.00)的行政處罰。
(十一)朝陽煤礦。存在員工違章作業,未按規定安裝安全設施,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編制不完善未及時補充到位,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等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等有關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由廣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給予罰款人民幣肆拾萬元(¥400000.00)的行政處罰。
六、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請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督促廣西環江紅山朝陽煤業有限公司及有關單位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