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5.12”事故調查報告
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5?12”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5月12日10時,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礦井)-610m水平十小川回風石門發生一起乳化液泵高壓膠管接頭崩開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2.35萬元。
事故發生后,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成立了由吉林煤礦安全監察局遼源監察分局正處級監察專員、副局長王炎君任組長、九臺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九臺區監察局、九臺區總工會、九臺區公安局等部門人員參加的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5?12”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了九臺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收集相關資料和技術分析,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事故礦井概況
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位于九臺區營城街道辦事處,吉長兩市之間,距九臺區火車站2.4公里。
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原為吉林省營城煤礦,于1976年建設,1989年投產,設計生產能力為75萬噸/年,2003年破產改制重組,現核定生產能力為100萬噸/年。礦井開拓方式為兩立兩斜;通風方式為中央邊界抽出式,兩條立井入風,兩條斜井回風;主運輸水平為-610m水平,通過-610m水平布置上下山開拓;布置七、八兩個采區,七采區布置一個綜采工作面即:7307綜采工作面,其走向長度400m,工作面長度80—150m,該工作面采空區防滅火主要采取注鹵水和泡沫等措施。八采區布置三個掘進工作面。
礦井持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及工商營業執照,均在有效期內。現有職工1577人,下設生產、技術、安監、通風、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巷修、防突等科隊,安全管理機構健全。
(二)事故地點概況
發生事故的地點為-610m水平七采區十小川乳化液泵站處,該處巷道寬度3.8m、高度3.0m,錨噴支護,乳化液泵距離巷道入口0.6m、距離巷道幫0.5m。該泵自5月7日二班開始向七采區7307工作面采空區注鹵水,5月11日防突隊作業人員向隊長尹茂林、副隊長杜金匯報,乳化液泵沒有壓力,5月12日沒有灌注鹵水。
二、事故發生經過、搶救過程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6年5月12日白班,防突隊當班出勤13人,隊長尹茂林組織召開班前會,并布置工作任務。井下共分四組作業,其中一組由副隊長杜金負責,帶領周軍、李存幀、杜金香、張隨有四人到井下往七采區回風順槽搬運鉆機。
7時30分周軍等四人入井,約8時到了-610m水平十小川,約9時許在第十一小川找到了鉆機,但由于鉆機被重車夾在當中,不能運往七采區,于是,四個人又返回十小川。途中,李存幀、杜金香、張隨有先后去7307工作面回風順槽接管路,周軍一人在十小川休息。約10時許,副隊長杜金招呼周軍去試泵。杜金在前面先去啟動乳化液泵,周軍跟在后面,他看見杜金啟動完乳化液泵之后就往泵的方向走了。當周軍走到裝鹵水的水箱位置時,聽到“砰”的一聲,看見杜金突然倒在乳化液泵旁,周軍過去看到杜金腹部受傷,乳化液泵的高壓膠管彈了出來,他立即跑到開關處停止了乳化液泵。
(二)事故搶救過程
事故發生后,周軍急忙去采區找人,在去往七采區的鐵梯處見到隊長尹茂林,周軍告訴尹茂林,杜金被高壓膠管打傷了,接著兩人一起趕到事故地點查看情況。然后,尹茂林用開關旁邊的電話向調度室進行匯報,說井下傷人了,趕緊派一輛人車。隨后尹茂林又招呼在回風順槽作業的張隨有,三人一起將杜金抬到人車運至地面。在地面等待的救護車將杜金送到九臺區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于5月12日11時15分死亡。
(三)事故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將事故情況通知遇難者家屬,并按照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善后處理工作,善后處理工作已經結束。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試泵人員在試泵過程中,由于泵內液體壓力增高,高壓出口插座的U型卡槽磨損嚴重,導致U型卡失效,高壓膠管彈出,將試泵人員打傷致死。
(二)間接原因
1、機電設備定期檢修維護工作不力,致使對高壓膠管接頭處的插座、U型卡長時間磨損嚴重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埋下了事故隱患;
2、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性不強。措施中沒有明確乳化液泵的使用和管理,對使用高壓乳化液泵防火注鹵水潛在的隱蔽危險因素認識不夠;
3、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沒有經過培訓并取得乳化液泵司機證,擅自開啟乳化液泵;二是乳化液泵管理和使用部門之間分工不明確,職責落實不到位;
4、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職工的安全意識淡薄,安全思想不牢,未做到自我保安和相互保安。
四、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五、事故類別
其他事故。
六、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杜金,群眾,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防突隊副隊長,事故當班防突隊帶班領導。違反操作規程,沒有經過培訓并取得乳化液泵司機證,擅自開啟乳化液泵,對這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2、甘會軍,中共黨員,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防突隊技術員,負責防突隊的技術工作。制定的7307采煤工作面防滅火措施中設備使用和管理不明確,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三千元的行政處罰。
3、尹茂林,中共黨員,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防突隊隊長,分管防突隊的安全生產工作,是防突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使用的機電設備維護工作不力,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
4、朱傳華,中共黨員,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通風副總,負責一通三防的技術工作。7307采區防滅火措施審批把關不嚴,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三千元的行政處罰。
5、林玉峰,中共黨員,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安全副總,負責安全管理技術工作。7307采區防滅火措施安全管理審批把關不嚴,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三千元的行政處罰。
6、宋慶文,中共黨員,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工會主席,事故當班礦帶班領導。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六千元的行政處罰。
7、李長春,中共黨員,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機電礦長,負責機電運輸工作。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機電設備定期檢修工作不力,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六千元的行政處罰。
8、周興,中共黨員,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技術副總工程師(代理總工程師),分管技術工作。7307采區防滅火措施審批把關不嚴,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六千元的行政處罰。
9、吳樹臣,中共黨員,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安全礦長,負責安全培訓和教育工作。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六千元的行政處罰。
10、于大河,中共黨員,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礦長(總經理),負責全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上一年年收入(57662元)30%的行政處罰,共計罰款17298.6元。
建議參照《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上述黨員干部中存在違紀行為的給予黨紀處分。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實施行政處罰的建議
吉林省宇光營城礦業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針對性不強,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發生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罰款35萬元。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1、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