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爆炸用戶燒成重傷 索賠20萬被駁
??????? 中國綿陽新聞網訊(記者 黃志富) 燃氣爆炸,用戶被燒成八級傷殘。用戶起訴燃氣公司,索賠20多萬元損失。但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起訴。
2013年7月28日早上6時許,鹽亭縣富驛鎮花林火星村村民劉某某在自家一樓廚房點火做飯時,發生燃氣爆炸,致劉某某身上多處燒傷。房屋四圍鋁合金窗戶損壞,窗戶玻璃幾乎全部破碎,一樓兩扇卷簾門損壞,其中一扇門受氣壓影響被推出約5米。
2013年9月5日,劉某某出院,共花費醫療費56978.72元。經診斷,劉某某為全身多處25%Ⅱ-Ⅲ度天燃氣燒傷伴感染、右耳耳廓軟骨膜炎。
2014年6月13日,經司法鑒定,劉某某雙耳損傷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傷殘。
事故發生當天,鹽亭縣安監局等部門到達現場。事故調查組委托專業人員用查漏儀器對燃氣公司輸氣管線進行檢測,結果均無破損與漏氣情況。事故調查結論認為,事故應為燃氣灶具接口處漏氣,造成燃氣大量泄漏并聚集,劉某某早上進入室內,打火形成點火源,因屋內燃氣已經處于爆炸極限,因此引發爆炸導致安全事故。
2014年7月25日,劉某某向鹽亭縣法院起訴某燃氣公司,要求依法判決某燃氣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3842元并承擔訴訟費。
此案最大的爭議是,劉某某被燒傷,某燃氣公司是否有過錯?傷害結果與某燃氣公司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在天燃氣爆炸前后,劉某某是否有過錯?
庭審中劉某某認為,某燃氣公司的供氣范圍超出了供氣范圍,提供的天然氣也不符合標準,沒有按照規定加臭,致使天然氣泄漏時,用戶完全沒有察覺。因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燃氣公司稱,事故的發生是劉某某在使用燃氣過程中疏于安全管理,不正確使用天燃氣造成的安全事故,劉某某的損害,與被告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鹽亭縣法院認為,根據事發后現場調查結果,應當認定損害結果與被告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事故發生后,原告陳述因房屋沒有安防護欄,故門窗緊閉,該行為導致屋內燃氣大量聚集,致使燃氣濃度達到一定標準后,遇火源發生爆炸,說明原告在使用中存在過錯,法院認為,原告稱被告超出供氣范圍,但供氣是否超出范圍,與原告的損害并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原告稱被告加臭不符合規定,導致損害事故的發生,但嗅覺屬個體差異,主觀上感覺均不同,該主張不予認可,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不符合法律規定。
2015年3月13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20115年12月21日,本案審判長楊法官告訴記者,本案一審判決后,劉某某沒有上訴。判決生效后,法院領導考慮到劉某某的實際困難,專程到劉某某家,再進一步溝通的同時,送了慰問金,對此劉某某表示滿意。
燃氣爆炸,是由于空氣中的燃氣(包括天燃氣、煤制氣、液化氣)濃度達到一定數值時,遇火就容易引起爆炸。所以,一定要養成 “人走火熄、用完即關”的好習慣,睡覺前、外出時,應檢查燃氣是否已關好,與此同時,還要養成不緊閉門窗,隨時保持空氣流暢的習慣,尤其是在浴室、寢室等地方,這樣才能避免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