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11·25”燃氣爆炸事故案宣判
? 本報福州8月7日電 記者今天從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獲悉,備受社會關注的廈門“11·25”燃氣爆炸事故已于近日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川菜館老板何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4年11月25日8時27分,廈門市思明區美湖路29號味味川菜館發生爆炸。此次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傷,4間商鋪不同程度受損,直接經濟損失26.6萬元。
經查,2012年年底,何某對餐館的廚房進行改造,在沒有設置專用氣瓶間的情況下,使用50公斤YSP118型液化石油氣鋼瓶。在隨后的經營中,盡管發生過漏氣,但何某仍未建立用氣安全管理制度,未指定專人對用氣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進行管理,致使川菜館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變成大事故。
店老板何某今年47歲,在美湖路經營川菜館多年。爆炸當日,公安人員電話聯系何某,何某主動到案發現場投案,協助處理事故善后事宜。當天他即被刑事拘留。事故發生后,何某通過有關單位調解,賠償死者家屬和傷者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47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