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嵐山液化氣儲罐爆炸事故追蹤
? 隨著“轟轟”幾聲巨響,一瞬間濃煙烈火沖天。2015年7 月16日7時30分,山東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大科技公司)總容量1.5萬立方米的液化氣儲罐區在日照市嵐山區發生泄漏并引發爆炸燃燒。事故造成2名消防員輕傷、7輛消防車毀壞、部分球罐以及周邊設施和建筑物不同程度損壞,罐區周邊1公里范圍內居民房屋門窗被震壞,直接經濟損失2812萬元。
近日,日照市嵐山區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將張某等6人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切水口無人監護,倒罐時發生爆炸
石大科技公司是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校區)的校辦企業,事故罐區共有12個球形儲罐,呈兩排分布。自2015年3月起,該公司對12個球罐輪流倒罐,進行壓力容器檢測檢驗。事故發生前,罐區儲存物料總量約為3240立方米。
同年7月15日16時30分,石大科技公司決定將7號罐內液化石油氣(約900立方米)倒入6號罐,原本應用氮氣置換空氣,因工廠制氮系統停產,所以在6號罐內改用水置換空氣,對7號罐進行注水加壓,將其中液化石油氣通過罐頂安全閥副線、低壓液化氣管線壓入6號罐中,同時通過在6號罐底部管線導淋閥上連接消防水帶,進行切水作業,以接收7號罐中物料。
次日7時30分左右,約5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氣進入6號罐,因切水口無人監護,6號罐水排完后,液化石油氣泄漏并急劇氣化,遇點火源引發火災,導致8號罐、6號罐相繼爆炸。
企業高層對重大安全漏洞熟視無睹
回顧整個爆炸事故,辦案檢察官發現事故的發生絕非偶然,也并不只是一兩個人的責任。該起事故背后,暴露出的是該企業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意識淡漠、違規違章操作嚴重等問題。
表面上看,石大科技公司有完整的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章程、油品儲運車間考試成績、培訓記錄,有制度建設、員工培訓、安全教育,而且庭審中,石大科技公司總經理楊某反復強調:“我多次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反復強調安全意識。”
然而,該公司對發生事故的311罐區6、7號罐倒罐方案,并未進行過風險評估,后經調查組專家意見證明,方案不夠科學,存在危險隱患。石大科技公司車間主任李某、當日值班車間班長王某又擅自變更原本制定的倒罐流程,使其更加危險。變更后的流程增加了盲板,占用了低壓瓦斯線,這正是火炬系統不能正常發揮作用的重要原因。
動火作業后,應當拆除盲板而未拆除,形成安全隱患;火炬系統、儀表風停用導致只能手動控制閥門,本應起作用的安全措施形同虛設,導致爆炸事故后果擴大。
“我之前所做的工作是裝卸,當時考試通過了,但是我轉崗后沒有進行過培訓,也沒有考試。”庭審中,辯方律師詢問當日值班工人賈某是否進行過上崗考試及培訓時,賈某如是說。
負責公訴該案的檢察官王福鑫說,賈某身為倒罐切水作業的操作人員,卻沒有相應操作資格,沒有經過轉崗培訓,崗位技能明顯不足。而且,賈某違反“人工切水操作不得離人”的明確規定,致使切水作業過程中無人現場實時監護,排凈水后液化氣泄漏時未能第一時間發現和處置,直接導致了起火燃爆事故。
辦案檢察官發現,石大科技公司在日常倒罐作業時,一直實行一名當值人員巡檢制度。切水口無人監護,爆炸時,正是由于賈某一人巡檢。而對此重大安全漏洞,企業高層和具體操作人員卻熟視無睹,從來沒有提出過疑問。
檢察官呼吁,安全教育應深入靈魂
“海恩法則”指出,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
王福鑫說,事故發生的前兩個月,日照市質監局特檢分院收到石大科技公司送來的一面錦旗,原因是檢驗人員在對該企業球形儲罐進行定期檢驗時,發現一處裂紋,并幫助該公司排除了隱患。可惜的是,在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該公司還有很多類似隱患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
“隨著日照港口經濟的發展,嵐山將成為‘江北最大的危險化學品集散基地’,‘7·16’爆炸事故給我們的警示遠遠大于事故本身,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不是司法制裁的終極目的,從過往災難中吸取教訓,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才是我們希望看到的。”檢察官肖光霞說。
辦案檢察官呼吁,“安全教育應深入靈魂”,對日常生產和生活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應早發現、早排除,保證安全生產無盲區、無盲點、無空當、無縫隙,讓安全意識始終牢記在頭腦中,落實在行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