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液化氣市場亂象叢生(圖)
鄭州市不少液化氣銷售點設在居民區中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在我國不少大中城市,天然氣已經走進千家萬戶,然而在不少城市的城中村,由于房屋建筑陳舊無法接通天然氣,使用液化氣依然是居民生活的首選。記者近日根據消費者反映的線索在河南省鄭州市調查發現,在該市部分城中村,隨處可見液化氣銷售點。不少液化氣銷售點無照經營,存在安全隱患,且其銷售的液化氣經常缺斤短兩。
市民反映:每罐液化氣縮水兩成多
近日,鄭州市不少家住城中村的市民反映,一些液化氣銷售點銷售的液化氣存在缺斤短兩情況。
一位開飯館的魏先生打來電話稱,同一個液化氣銷售點送的液化氣,原來能用5天,現在最多能用三四天。
從今年2月份至今,魏先生先后用了10多罐14.5公斤裝的液化氣,為了弄清供氣站送的氣到底有多少偏差,他留了個心眼:送氣工人每送來一罐氣,他都會用秤稱一下。魏先生發現,標稱14.5公斤裝的液化氣罐,里面裝的液化氣絕大多數只有12.5公斤,偏差最大的只有11公斤多一點。
鄭州市液化氣市場現狀如何?連日來,記者根據消費者反映的線索,對該市不少城中村的液化氣銷售點進行了走訪調查。
記者調查:不少銷售點無資質
3月24日,記者來到鄭州市大學路與長江路交叉口,看到一棟居民樓底層一個門店大門上方寫著“鄭鐵液化氣”的醒目字樣,旁邊還標注了送氣電話。記者走了進去,看到十幾個裝液化氣的鋼瓶擺在一個房間的門口,瓶身污黑,看不出任何標記,其中有幾個鋼瓶已經嚴重銹蝕。這時,一名男子拎著兩罐液化氣走了過來,向記者介紹起液化氣的價格。當記者問能否開具發票時,男子回答:“我們是小本生意,沒有辦正規的手續,哪來的發票啊。”
隨后記者沿著大學路往南走到賈寨街,沿街走不遠就見到了一個賣燃氣具的門店,店內放著幾個裝液化氣的鋼瓶。記者上前詢問是否賣氣,能否送貨,店內老板稱隨時都可以送。記者問對方是否有《燃氣經營許可證》,對方表示沒有。
接下來,記者又走訪了鄭州市航海中路孫八寨村、京廣路上老代莊村及北環柳林村等城中村,發現大部分液化氣銷售點都不具備液化氣經營資質,且很多銷售點都設在人流較集中的居民區里,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在調查中記者發現,鄭州市不少液化氣銷售點都沒有《燃氣經營許可證》。沒有《燃氣經營許可證》是否也可以代理銷售液化氣呢?3月25日,在鄭州市南四環的鄭州市民安液化氣公司,記者以打算代理銷售液化氣的名義進行了咨詢。一位工作人員稱,如果想代理可以按照批發價供貨,肯定要比市場價便宜很多,至于經營者是否有《燃氣經營許可證》及經營場所是否符合要求,這位工作人員表示并不關心,“我們只管賣氣,其他的不管”。
缺斤短兩較普遍
3月24日,記者致電鄭州鐵路液化氣公司咨詢液化氣的價格,該公司工作人員介紹說,14.5公斤裝的液化氣每罐售價125元,25公斤裝的液化氣每罐售價430元。而記者在走訪中發現,多數液化氣銷售點出售的每罐14.5公斤裝的液化氣售價僅為八九十元。
銷售一罐液化氣竟然要賠上30多元?難道那些液化氣銷售點在做賠本的生意?鄭州市一位在液化氣站工作多年的王師傅就此向記者分析,市場上所銷售的標稱14.5公斤的罐裝液化氣實際氣重一般不會超過13公斤,除非消費者親自去液化氣站加氣才能加足14.5公斤的氣。“液化氣銷售點送的氣如果沒有摻假,重量肯定都不夠,否則每罐賣八九十元就不可能了。”一個銷售點的送氣工人這樣告訴記者。
液化氣缺斤短兩現象較普遍,為什么仍然有市場呢?鄭州市民余先生就此向記者分析,對送氣工人送來的氣,一般家庭都沒有準備適用的稱重工具進行稱重,即使份量不夠,一般消費者也不會察覺,同時不少人也還抱著誤差不大不值得較真的心態。
違法添加二甲醚
記者在鄭州市北環張家村一家液化氣銷售點門外看到,不足10分鐘,送氣工人就送出去十多罐液化氣。記者走進該店了解情況,問起生意好的原因,銷售人員回答:“我們店送的氣份量足且價格便宜,每罐售價95元,每罐總重低于29公斤不要錢。”銷售人員還當場隨機拿了一罐液化氣稱給記者看,結果顯示:29.3公斤。
記者算了一下,除去液化氣鋼瓶重量,液化氣的重量為13.5公斤。記者從鄭州鐵路液化氣公司了解到,現在液化氣市場對外價格是每公斤在8元錢多,按此計算,13.5公斤的一罐氣至少應該是108元,如果只賣90元,送氣站肯定會虧本,這里面有什么秘密?
一位從事多年液化氣經營工作的業內人士李先生向記者透露,有些地方賣的液化氣如果單從重量上來看是看不出問題的,因為這些液化氣都添加了二甲醚。目前,市場上的液化氣是每公斤8元多,可二甲醚每公斤才2元多,如果添加過二甲醚,液化氣成本就大大降低了,即使每罐裝14.5公斤,賣八九十元,還能賺不少。
部門聲音:買到問題液化氣可舉報
3月27日,記者致電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該局特種設備處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液化氣屬于特種行業,國家對其生產經營行為有嚴格的要求,消費者購買到問題液化氣可以直接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處進行舉報,該處將根據消費者舉報的情況對相關企業進行查處。
河南省消費者協會秘書長陶成川表示,銷售液化氣缺斤短兩是一種欺詐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在購買此類產品時一定要保存好相關證據,如果發現存在缺斤短兩的情況,可向工商部門或消協進行申訴或投訴,按照有關規定認定為欺詐行為的可向經營者要求一加一賠償。
專家觀點: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
針對部分液化氣銷售點存在安全隱患的現象,鄭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胡楊博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部分商家將液化氣銷售點設在居民樓或人員密集區,這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埋下了隱患。對于液化氣這種特種行業的監管,相關職能部門只有從源頭上嚴把關,才能從根本上杜絕罐裝液化氣經營不規范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