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夫妻被通知打開煤氣閥門身亡
大連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燃氣公司)進行施工時給西崗區長春路一住宅小區居民貼出《恢復供氣通知》,通知中要求打開家中總閥門。一對中年夫妻按照要求打開了煤氣閥門,后管道脫落發生煤氣中毒事件夫妻雙雙死亡。死者女兒一紙訴狀將燃氣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對死亡母親的賠償。日前,西崗區法院認定燃氣公司負事故的40%責任,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5萬余元。
夫妻煤氣中毒雙雙死亡
去年7月13日,燃氣公司在長春路一小區內貼了《恢復供氣通知》,通知告知:煤氣用戶有關施工已結束,定于7月16日恢復供氣,需要居民打開家中的總閥門,請您于上午8:30家中務必留人。
7月17日13時25分,一戶居民家中警報器響個不停,有人向燃氣公司報修,維修人員15分鐘后趕到現場,發現煤氣嘴打開,連接灶臺的膠管脫落,家中的中年夫妻死亡。警方勘查了現場,排除了他殺的可能。事后,西崗區公安分局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證明死因是煤氣中毒。此外,有關部門還查明,燃氣公司員工曾經在該用戶室內煤氣設施檢查過程中查出該戶灶臺下煤氣嘴子漏氣,該戶男居民簽字確認。警方拍攝的現場照片顯示,連接灶臺的煤氣閥門呈擰開狀態,連接燃氣灶的膠管脫落。
狀告燃氣公司索賠被告推說無責
死者的女兒將燃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對自己母親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說,按照被告的有關通知要求,父母留在家中并將煤氣閥門全部打開,結果當晚煤氣泄漏,導致父母煤氣中毒死亡。原告認為該通知有嚴重的誤導性內容,導致原告父母按要求找開了燃氣閥門,并且沒有及時關閉,因此通知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這次有關燃氣施工造成了該居民區停止供氣2個月之久,在恢復通氣時被告沒有告知居民通氣作業存在危險性,也沒有對相關風險做任何防范及提醒警示工作,間接導致這次事故的發生。被告應承擔原告母親死亡的全部責任。請求法庭判令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53萬余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被告當庭辯解說,“原告母親死亡是由于其家中的燃氣膠管脫落引起的,與我公司的有關施工沒有任何因果關系。原告母親家私改燃氣管道,使用不合格燃氣器具且膠管嚴重老化,經被告公司檢查指出后仍不更換修理,也未按照使用燃氣的常識安裝報警器,導致事故發生,死者應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被告的有關通知寫明打開總閥門并要求用戶家中務必留人,該通知在全市都一樣,除了死者父母,其他用戶沒有發生類似事故,說明該通知的表述不會誤導用戶自行打開家中的煤氣嘴子,被告公司僅負責打開總閥門。根據有關法規,本案屬于意外事故,應通過有關保險來解決,我公司可配合原告申領保險金。我公司作為經營單位履行了相關的法定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令被告承擔40%責任
法庭認為,被告作為燃氣的供應者以及煤氣管道安裝等服務的經營者,營業設施必須安全可靠,盡可能排除安全隱患。本案中的通知陳述“需要打開您家中的總閥門”以及要求在指定時間內家中留人。被告提出通知中的總閥門是指該戶居民家的全樓總閥門,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因此被告在通知中對總閥門的表述不清,另外在通知中由誰打開總閥門及需要注意事項都表述不清,容易讓人產生誤解,被告公司應對事故發生承擔一定責任。
死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合理使用煤氣,尤其是對煤氣閥門的關閉和膠管的緊密性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死者生前疏于管理和檢查,對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因此被告應承擔40%的責任,死者方應承擔60%責任。
日前,西崗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0萬余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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