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氣灶爆炸致燒傷 租客索賠118萬元
???? 52歲的劉女士在出租屋燒菜時,煤氣灶突然發生爆燃,導致劉女士身體大面積燒傷。劉女士將房東、出售煤氣灶的百佳超市一同告上法庭,索賠118萬余元。一審法院判百佳超市向劉女士賠償794316.55元。百佳超市不服上訴,昨日,該案在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
煤氣灶爆炸燒傷租客
原告劉女士訴稱,2013年5月29日,她女兒徐某某與房東、被告張某某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張某某位于深圳市羅湖區清水河環倉路某房屋供一家居住。同時,張某某以300元的價格,將一臺燃氣灶和兩瓶液化氣罐賣給劉女士使用。2013年6月20日20時5分許,劉女士在出租房屋內使用該燃氣灶時,該燃氣灶發生爆燃,造成劉女士身體大面積燒傷。事后,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認定,劉女士傷殘等級為六級和九級。
劉女士將房東張某某、廣州百佳超級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百佳)和廣州百佳超級市場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百佳深圳分公司)告上羅湖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等共計1033522元;被告增加支付30%殘疾賠償金146671元。
張某某一審答辯稱,自己并未將燃氣灶有償轉讓給劉女士。涉案燃氣灶購買于正規商場,他將煤氣灶留給徐某某時,尚未超出8年強制判廢年限,事故發生時也未超出該年限。因此,自己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賠償責任均應由燃氣灶的銷售者或生產者承擔。
被告廣州百佳、百佳深圳分公司則認為,劉女士和自己之間沒有直接合同關系,故百佳不承擔合同責任。另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涉案燃氣灶是兩被告所銷售,故兩被告不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判百佳超市賠79萬元
羅湖法院經審查認為,劉女士提交了購物發票和爆炸實物證明其向百佳深圳分公司購買了涉案產品,完成舉證責任。百佳深圳分公司確認發票真實性及曾向深圳市廣新貿易有限公司采購同款同類產品,但否認涉案產品即是其銷售的產品,因其舉不出確切的相反證據推翻,故應認定百佳深圳分公司是涉案產品的銷售者身份。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劉女士選擇廣州百佳深圳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羅湖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廣州百佳超級市場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劉女士賠償794316.55元。被告廣州百佳超級市場有限公司對上述判項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百佳超市認為房東應擔責
廣州百佳和百佳深圳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昨日,此案在中級法院二審開庭。
廣州百佳和百佳深圳分公司認為,一審法院未追加涉案燃氣灶的生產商、供應商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直接導致事故原因、責任主體無法確定。認定房屋出租人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涉案燃氣灶是房東提供給劉女士使用,其作為房屋出租人有義務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以免租客發生人身損害。一審法院判決在程序適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方面均有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百佳超市和劉女士雙方均表示不愿意調解。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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