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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區桐廬野魚館“7·21”燃氣爆燃事故調查報告

????????? 2017年7月21日上午8時32分,位于杭州市西湖區古墩路與燈彩街交界路口南側的桐廬野魚館因液化石油氣泄漏發生爆燃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00余萬元。
事故發生后,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楊晶,國務委員王勇,省委書記車俊,省長袁家軍等領導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傷員,查清事故原因,抓緊排查城市公共安全隱患,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省市區各級政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迅速啟動應急響應預案,第一時間調集專業力量開展搶險救援、傷員救治和善后等工作。國家安監總局派出由監管二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及中國城市燃氣協會專家組成的工作組到現場對事故救援和調查工作進行指導。
7月24日,省安委會向杭州市政府下發督辦函,對該起事故進行掛牌督辦,并成立由省級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督導組,先期跟蹤、掌握事故調查進展情況。鑒于這起事故人員傷亡慘重,造成嚴重的社會負面影響,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嚴肅事故查處,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省政府主要領導批示精神,8月7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監局牽頭,省公安廳、省建設廳、省質監局、省消防總隊、省總工會以及杭州市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聘請爆炸、燃氣、特種設備、消防等領域專家參與,對該起事故進行提級調查處理。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采樣、技術檢測鑒定、后果模擬分析、查閱相關資料,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一)相關證照辦理情況
桐廬野魚館系店面招牌名,工商注冊名為杭州市西湖區由頭粉面飯店,類型為個人經營,注冊經營者:陳艷萍,實際經營者:盛小俊,經營場所:杭州市西湖區三墩鎮新世紀花苑C幢5號(古墩路1177號),注冊號:330106600266556,經營范圍:中式餐制售(不含涼菜、裱花蛋糕、生食海產品,在有效期內方可經營),營業期限:2010年7月28日至長期。2012年3月,桐廬野魚館店主盛小俊為擴大經營規模,通過轉讓方式獲得杭州市西湖區由頭粉面飯店的店面,并一直使用該店面的工商營業執照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直至事故發生前該餐館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故店面懸掛的桐廬野魚館招牌名稱與工商登記注冊名稱不符。
該店餐飲服務許可證(浙餐證字號:2010330106000998)有效期至2016年7月1日。根據《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有關條文要求,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1日下發了《關于明確環保審批不再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杭市管〔2016〕219號),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該通知要求,暫停核發該店食品經營許可證,待杭州市人大法工委明確后進一步規范實施。
依據相關消防法律法規規定,桐廬野魚館經營場所投入使用前需通過消防合法合規審查和安全檢查。經查,該店于2012年擴大店面后(餐館建筑面積達到350平方米),并未依法主動報請消防驗收備案等手續,也未主動向當地消防部門申請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營業場所結構布局情況
桐廬野魚館所在建筑系二層磚混結構的沿街商鋪,西面為新世紀花苑小區內院,東面大門正對沿街道路,南北兩側與其他沿街商鋪相連。餐館營業場所由租賃的5間店鋪組成,分上下兩層,建筑面積350平方米。其中,一層主要為點菜區、卡座、廚房、儲物間等,二層為包廂。該餐館利用一至二層樓梯下的空間專門隔出一小間,用于存放液化石油氣鋼瓶和醇基液體燃料儲罐,儲存間內的液化石油氣鋼瓶通過輸氣管連接氣化器,再從氣化器連接至灶臺。儲存間內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三)餐館燃料供應及使用工藝
結合現場勘查和相關人員筆錄情況,該餐館使用的燃料主要有液化石油氣和醇基液體兩種,液化石油氣主要用于燉魚湯和菜品的加熱、保溫,醇基燃料主要用于大火炒菜。
該餐館使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有YSP118-Ⅱ(以下簡稱50kg鋼瓶)和YSP35.5(以下簡稱15kg鋼瓶)兩種型號,公稱容積分別為118升和35.5升。其中,50kg鋼瓶使用時,放出的液體經高壓橡膠軟管與集氣管連接后進入氣化器氣化,氣化后的石油氣經一次減壓后通過供氣主管送至廚房,并經二次減壓后通過橡膠軟管送至液化石油氣灶具使用;15kg鋼瓶使用時,安裝在角閥上的減壓閥將壓力減壓至2.8kpa左右,通過橡膠軟管連接液化石油氣灶具使用。經查,事發前餐館內液化石油氣總儲量180kg左右。
餐館內醇基液體燃料采用900L容量的容器儲存,使用時通過PP管及閥門輸送至專用醇基燃料灶,灶具的燃燒原理:燃料先從管路進入到油嘴中進行加熱,當溫度達到65℃左右,液體燃料逐漸轉化成氣體,再回流到燃燒室內被燃燒的火焰點燃,灶具底部通過風機不斷的向燃燒室內進行吹風,加大燃燒力度。經查,事發前餐館存有醇基燃料約400-450kg。
(四)營業場所人員留宿情況
通過向事故餐館員工及周邊店鋪人員詢問了解,該餐館共有17名員工(含店主),或自己租住房屋,或由店主盛小俊提供租住場所,店內無員工住宿的情況。
(五)政府部門監管情況
經查,該餐館屬三墩鎮蘭里社區所管轄區,雙方于2017年2月15日訂了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責任書。自2017年初至事故發生前,三墩鎮政府、轄區派出所、蘭里社區對桐廬野魚館進行過多次消防安全宣傳和監督檢查,三墩派出所先后對其電動車違規充電、消防器材挪用等消防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
二、事故涉及相關單位概況
(一)非法液化氣經營戶
1.陳立海,無工商營業執照,未經燃氣經營行業入職培訓,不具備液化石油氣經營資質和危險品運輸資質。經查,陳立海自2017年6月開始違法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販賣、運輸行為,桐廬野魚館所使用的50kg液化石油氣鋼瓶由其從臨安大平液化氣有限公司充裝后提供。
2.楊保選,無工商營業執照,未經燃氣經營行業入職培訓,不具備液化石油氣經營資質和危險品運輸資質。經查,楊保選自2016年6月一直違法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運輸行為,伙同陳立海違法使用廂式貨車(楊保選所有)采購運送液化石油氣。
(二)液化氣充裝單位
臨安大平液化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安大平),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85691730554H(營業執照有效期至2019年7月28日),燃氣經營許可證編號:浙201601040002P(有效期至2020年5月29日),氣瓶充裝許可證編號:TS4233703-2017(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3日)。經查,楊保選、陳立海從事液化石油氣非法經營生意后,一直將臨安大平作為氣瓶灌裝點,該公司在為2人充裝液化氣時,未進行充裝信息登記,并故意關閉監控。
(三)醇基液體燃料供銷單位
1.杭州碩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碩信能源)系桐廬野魚館所使用醇基液體燃料供應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登記編號:浙杭(西)安經(2016)03000097號(有效期至2019年1月29日),許可范圍:不帶儲存經營,其他危險化學品:丙酮、甲醇、乙醇[無水]、過氧化氫溶液[27.5%>含量>8%]、含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油漆、輔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閉杯閃點≥60℃]。經查,2017年4月以來,該公司為桐廬野魚館安裝醇基液體燃料專用灶具,并將購買的甲醇按一定比例摻水稀釋后制成醇基液體燃料,在未取得危險品運輸資質的情況下,通過企業的五菱面包車運輸銷售給桐廬野魚館。
2.寧波有鴻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有鴻貿易),系向杭州碩信能源銷售甲醇的單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甬K安經(2016)0086(有效期至2019年7月14日),許可范圍:其他危險化學品:乙酸乙酯、乙酸甲酯、乙醇(無水)、氫氧化鈉、甲醇、2-丙醇、氨溶液[含氨>10%]、氨。經營方式:票據貿易。經查,該公司沒有倉庫、物流等設施,杭州碩信能源提出供貨需求后,寧波有鴻貿易向江蘇、福建等地上游生產廠家購買甲醇,并聯系物流運貨銷售給杭州碩信能源。
三、事故發生經過、救援及善后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7月20日晚桐廬野魚館停止營業后,店主盛小俊于23時左右最后鎖門離開,其時餐館內的制冷機、冰箱、冰柜、以及液化石油氣氣化器等電氣設備均處于通電或開啟狀態。7月21日上午8時左右,與桐廬野魚館北側貼鄰的臺州名小吃店內,李素玉在廚房做面皮時聞到一股煤氣味。8時20分左右,李素玉走到廚房外聞到更濃的煤氣味。8時32分,桐廬野魚館內發生爆炸(事發時餐館處于非營業狀態),導致餐館內儲存的醇基燃料儲罐破裂,泄漏油品被高熱氣體引燃形成大火,并在店鋪內蔓延。8時51分,餐館內一只50kg液化石油氣鋼瓶受烘烤發生爆裂(二次爆炸),爆炸氣浪將室內火焰帶出,導致整個商鋪劇烈大火。第一次爆炸產生的沖擊波造成沿街多處商鋪、事發時經過現場的B2公交車、出租車、私家車、電瓶車等不同程度受損和人員傷亡(2人當場死亡、45人受傷,其中1名傷員于8月3日因搶救無效死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4人受傷。
(二)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情況
8時34分,杭州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警后,立即調動公安、消防及社會專業力量開展現場救援處置工作。8時42分,消防祥符中隊4輛消防車首先到達現場控制火勢,隨后蔣村、大關、康橋、良渚等消防中隊陸續趕到現場,共有5個中隊、12輛消防車、72名消防隊員參與撲救。8時51分,在消防隊員施救過程中,現場發生二次爆炸,由于處置得當,未造成新的人員傷亡。9時10分,明火基本撲滅,45名傷員分別被送往省立同德、市二醫院等省市醫院,通過綠色通道第一時間進行救治。9時左右,杭州港華燃氣有限公司專業人員趕到現場,將位于事故建筑西側的天然氣管道上下游閥門關閉,并對地下管網進行保壓查漏。10時50分,杭州市液化氣搶修平臺與浙江中天煤氣公司應急小分隊趕到現場,將爆炸現場剩余液化石油氣瓶轉移到浙江中天煤氣公司封存。12時58分,現場救援基本結束。
為確保傷員得到及時妥善醫治,國家、省、市醫療機構積極配合,調配專家力量,共享醫療資源,國家衛計委、南京軍區總院、北京301醫院、304醫院先后調派醫療專家趕到杭州會診危重傷員,全力參加救治工作。杭州市西湖區政府調集118名機關事業、社區工作人員,成立47個專項組,全力做好傷亡人員家屬陪護、安撫等工作。
因爆炸造成周邊小區部分樓層門窗嚴重受損,出于安全考慮,7月21日晚,當地政府動員7戶居民全部安排到附近賓館暫住,目前受損部位已修繕完畢,居民已回屋居住。7月23日上午9時50分,因事故停止供應的管道天然氣經搶修后全部恢復通氣。截至8月28日,已有34名傷情較輕人員出院,余下10名傷員繼續住院治療,3名遇難者遺體已全部火化。
四、事故現場勘查和檢測鑒定情況
1.根據現場勘測,桐廬野魚館廚房、鋼瓶儲存間和備餐間形成的相互聯通且相對封閉的區域是事故受損最嚴重的地方,兩次爆炸導致該區域只剩鋼筋混凝土框架,實體隔離后墻向外突出變形,一層樓頂部分樓板斷裂坍塌。該區域冰箱、灶臺、貨架、鋼瓶被掀翻、炸飛、解體,堆積至大堂,可以判斷該區域為爆炸的中心區域。
2.現場提取的3根與燃氣灶具相連的橡膠軟管的外觀和標識均不符合《家用燃氣軟管》(HG2486-1993)或者《家用燃氣用橡膠和塑料軟管及軟管組合件技術條件和評價方法》(GB29993-2013)的要求,部分橡膠軟管與灶具連接處未見壓緊螺帽(鎖母)或管卡(喉箍)固定,不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第10.2.8條第7款要求。
3.事故現場清理出的4只50kg液化石油氣鋼瓶中,除1只已被炸裂,無法辨別外觀標識外,其余3只鋼瓶完好,產權單位分別為臨安大平、臨青液化、余杭奇安爾,鋼瓶批號分別為201005004(編號0292)、201001002(編號0166)、201101002(編號0578)。3只鋼瓶的制造單位均為杭州余杭獐山鋼瓶有限公司(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編號:TS2210091-2020),根據該公司提出的3個批次的監督檢驗證書,涉及事故的3只瓶體完好的液化石油氣鋼瓶質量合格。
4.調查組委托杭州市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對現場收集的炸裂鋼瓶殘片、未炸裂鋼瓶內氣體組分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表明,鋼瓶材質、金相和力學性能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液化石油氣中未檢出二甲醚。
5.調查組委托浙江省化工產品質量檢驗站有限公司對現場破損儲罐中的醇基液體燃料樣品進行了危險性試驗鑒定,經分析得出,該樣品為多組分混合物(甲醇含量44%,水分含量55%),溶解性:溶于水,閃點(閉杯):24℃;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的危險化學品。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經專家勘查取證和技術分析,認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桐廬野魚館內一只連接氣化器的50kg液化石油氣鋼瓶瓶閥處于開啟狀態,在持續高溫天氣情況下,連接液化石油氣灶具與二次減壓閥的橡膠軟管老化且連接不牢固致軟管脫落,使氣體持續泄漏,在廚房、氣瓶間、備餐間這一聯通的相對封閉區域形成爆炸性氣體環境,達到爆炸極限后由冰箱壓縮機啟動時產生電火花點燃而引發爆炸。爆炸產生的沖擊波導致醇基燃料儲存供應系統、液化石油氣儲存供應系統物理結構破壞,醇基燃料及現場其他可燃物質發生劇烈燃燒導致臨近的一只50kg液化石油氣鋼瓶受高溫烘烤而超壓爆裂,發生第二次爆炸(物理爆炸),整個餐館持續大火。
(二)間接原因
1.桐廬野魚館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經營場所未依法經消防審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在氣瓶儲存間堆放醇基液體燃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重大隱患;經營管理者安全意識淡薄,長期向無經營資質的個人購買液化石油氣,導致正常情況下應由燃氣供應商提供的用戶安全用氣指導和用氣設施安全檢查等服務缺失;餐館使用的部分液化氣連接軟管的外觀和標識均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要求且長期未更換;液化氣使用安全管理不規范,未建立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未組織操作維護人員參加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
2.三墩鎮政府未按《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組織指導、跟蹤督促鎮相關職能部門、社區開展轄區沿街商鋪消防安全整治不力。
3.三墩鎮派出所未按《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等規定要求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日常消防監督工作存在漏洞,在多次檢查中均未發現桐廬野魚館經營場未依法經消防審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問題。
4.杭州市西湖區城管局未認真履行《杭州市城管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燃氣執法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職責規定,對燃氣監管執法職責認識不夠清晰,對轄區餐飲企業燃氣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不重視,打擊查處轄區內燃氣非法經營行為不力,日常監管工作存在漏洞。
5.杭州市城管委未認真履行《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有關職責規定,對燃氣經營、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動的監督檢查存在漏洞,組織開展全市性燃氣執法整治工作不夠深入徹底,對下級區(縣)開展燃氣執法工作督促指導不力。
6.杭州市西湖區消防大隊未認真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有關職責規定,對鄉鎮派出所、社區以及物業管理等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不力。
7.杭州市西湖區商務局未認真履行餐飲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經查,杭州市西湖區安委會于2017年印發的《西湖區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中明確由區商務局負責做好餐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但該局對應承擔的工作職責重視不夠,自文件印發以來,未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研究制定具體措施督促、指導轄區餐飲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8.杭州市西湖區安監局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有關職責規定,在督促檢查、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落實安全生產法定要求方面不夠到位。
9.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未認真貫徹落實燃氣管理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工作部署,對區有關部門、鄉鎮(街道)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做好瓶裝燃氣安全相關工作組織領導、督促檢查不力。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法律責任的人員
盛小俊,桐廬野魚館實際經營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理的人員
1.建議給予杭州市西湖區副區長馬品芳行政警告處分。
2.建議給予杭州市西湖區紫金港科技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余建軍(原杭州市西湖區三墩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行政記過處分。
3.建議給予杭州市西湖區三墩鎮鎮長王喆行政警告處分。
4.建議給予杭州市西湖區三墩鎮副鎮長陳海洋行政警告處分。
5.建議給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三墩派出所民警方勤行政警告處分。
6.建議給予杭州市城管委黨委委員邱佩璜行政警告處分。
7.建議給予杭州市城管委直屬大隊大隊長于王山行政記過處分。
8.建議給予杭州市西湖區城市管理局局長杜旭俠行政警告處分。
9.建議給予杭州市西湖區城市管理局執法科科長樊平行政記過處分。
(三)建議給予誡勉談話的人員
1.建議給予杭州市西湖區三墩鎮黨委書記方鴻卿誡勉談話處理。
2.建議給予杭州市西湖區三墩鎮人大副主席李金土誡勉談話處理。
3.建議給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三墩派出所副所長陳卓旻誡勉談話處理。
4.建議給予杭州市西湖區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孔永繼誡勉談話處理。
5.建議給予杭州市西湖區公安消防大隊副大隊長李猛誡勉談話處理。
6.建議給予杭州市西湖區商務局局長婁益元誡勉談話處理。
7.建議給予杭州市西湖區安監局副局長陳杰誡勉談話處理。
(四)對有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1.建議杭州市西湖區安監、工商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桐廬野魚館實施行政處罰。
2.杭州市西湖區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3.杭州市城管委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五)對相關問題的處理建議
1.對于陳立海、楊保選2人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不具備瓶裝燃氣經營資質和危險品運輸資質,違法經營、運輸、儲存液化石油氣等行為,建議杭州市西湖區城管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于其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建議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進一步查證后,依法進行處理。
2.對于臨安大平在經營過程未實行瓶裝燃氣銷售實名制登記和固定充裝制度,長期向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個人提供充裝液化石油氣供其非法販賣等行為,并故意通過不進行實名登記和關閉視頻監控的方式逃避監管。建議杭州市臨安區燃氣主管部門和質監部門依法吊銷其證照。
3.對于杭州碩信能源涉嫌非法運輸危險品、制售存放危化品等問題,建議由杭州市運管、安監等部門進一步查證后另案處理。
4.對于寧波有鴻貿易涉嫌雇傭危險品運輸車輛違規進行危險品卸車作業行為,建議由寧波市相關職能部門進一步查證后另案處理。
5.鑒于目前杭州餐飲行業大量使用醇基燃料作為民用燃料,而醇基燃料的運輸、儲存、經營及灶具的購買、安裝、使用等環節缺乏詳細規范的行業管理規定或標準,建議杭州市城管、商務等部門對如何規范餐飲場所醇基燃料的經營使用進行研究,并出臺具體措施。
6.對于事故調查發現的事發地周邊商鋪普遍存在合用場所的問題,特別是一些住人店鋪還儲存相當數量的液化氣瓶,存在事故隱患。責成杭州市西湖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轄區內商鋪全面排查,加強日常管理,嚴格按照標準要求消除事故隱患。
七、事故整改措施建議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建議有關單位落實以下整改措施:
(一)嚴格相關主體安全責任落實,防患于未然。使用瓶裝燃氣的餐飲服務單位、經營瓶裝燃氣的企業和個人等主體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規定的安全生產法定職責,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從源頭上防范事故發生。各餐飲燃氣用戶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等要求;建立并落實燃氣設施管理使用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使用有資質的單位提供的瓶裝燃氣,明確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和日常檢查;使用合格的輸氣軟管配件,對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要及時更換。各燃氣經營主體要嚴格按經營許可范圍經營,落實瓶裝燃氣固定充裝和銷售實名制登記制度,嚴禁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嚴禁未經許可從事瓶裝燃氣道路運輸;做好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的指導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嚴格政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確保監管到位有效。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以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行業監管和屬地監管責任。公安消防和基層派出所要加強對社區、物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并將餐飲經營場所的消防審批合法合規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依法查處餐飲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行為。建設規劃、城市管理、質監、公安、交通、商務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行政許可、監管執法等方面加強城鎮燃氣、餐飲等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嚴厲打擊查處燃氣經營、充裝、運輸、使用等各個環節的非法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充分發揮消防、城鎮燃氣、特種設備、商貿等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作用,認真分析研究轄區內非法經營和使用燃氣、沿街商鋪合用場所等影響公共安全的突出問題,建立完善部門信息互通、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的監管機制,為城市安全運行提供組織和政策保障。
(三)加強對餐飲場所新燃料、新工藝的安全風險評估和管控。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觀念,高度重視餐飲公共場所使用新燃料、新工藝存在的風險問題,按照國家關于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要求,發揮專家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在安全風險識別、管控措施制定、隱患排查治理等方面技術支撐作用,對新燃料、新工藝等在城市公共區域流通、使用各個環節的安全風險進行全面辨識和評估。要強化源頭治理,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手段和技術管理措施,把可能導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圍之內。針對目前中型餐館普遍使用醇基液體燃料、液化氣氣化工藝等,但在氣化器、管道等設備設施的安裝使用方面缺少國家或行業規范標準,以及醇基液體燃料在生產經營儲存、道路運輸、灶具產品質量和安裝使用等方面還存在監管漏洞和薄弱環節,要加大政策的制約和引導力度,加快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和行業標準,嚴格設定準入門檻。進一步明確部門監管職責,建立健全聯合執法、違法線索通報、案件移送協查等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的醇基液體燃料儲存、經營、運輸、使用企業的曝光和聯合懲戒力度,督促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四)加大燃氣使用安全科普宣傳力度,提升事故防范能力。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途徑,多渠道地開展燃氣使用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和燃氣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提高社會公眾和燃氣用戶防范燃氣泄漏爆炸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依托專業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信息資源和專業優勢,加強對社區工作人員、物業管理人員的燃氣、消防業務知識培訓,在燃氣使用量大的餐飲企業推廣應用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和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等安全技術,提高燃氣安全人防技防水平。加快城鎮管道燃氣建設,增加燃氣管網覆蓋面,鼓勵餐飲企業用戶使用管道燃氣,壓縮瓶裝燃氣使用空間。健全和暢通燃氣安全隱患舉報渠道,充分調動社會公眾全面參與、主動監督、自覺舉報的積極性,推進燃氣安全隱患群防群治。
杭州市西湖區桐廬野魚館“7?21”燃氣爆燃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