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觸電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經過
2006年2月23日中午12點35分,停放在新靖鎮中山停車場的一部東風乘龍自卸載重車在調試車廂升降過程中,碰觸吉三線35KV線路,坐在駕駛室上的正、副駕駛員發現車廂碰觸導線后,慌忙分別從兩側車門跳出,正駕駛員見到車輛四只車輪不斷冒出火花,又返回駕駛室操作開關欲復位車廂,但左手剛碰車門拉手就觸電仆倒在地。待線路停電后送往縣人民醫院搶救,到醫院時經醫生診斷已宣告不治身亡。
二、事故調查
13點40分接到新靖供電營業所電話事故報告后,由公司生技部和安監部組成調查組,赴事故發生點進行事故調查取證。事故車輛車牌號為WJ16-電1356,系東風自卸載重型,車高3.1米。取證時車廂已復位,鐵質廂頂升碰導線部位呈電弧燒傷烙印,四只車輪著地部分因接地短路放電膠質燒焦脫落。吉三線35KV線路4-5#桿之間A相導線接地短路處燒毛嚴重損傷,通過肉眼觀察導線截面損傷達30%以上。經實地測量停車點導線對地距離僅為4.88米,圍墻外未筑高地導線對距離為7.3米。觸電者已由副駕駛員送往縣人民醫院搶救。據停車場業主鄧安才稱,事故前他在屋里烤火,由于聽到汽車發動機聲,他從屋里走出來看是否有新的車輛進出,剛出門就聽見上空連續發出巨響,只見WJ16-電1356車升起后的車廂因碰觸導線弧光不斷,四只輪胎伴隨著火花不停的冒出黑煙,,接著正、副駕駛員分別從駕駛室左右門跳出來,但正駕駛員不知何故又返回去開車門,左手剛碰到車門拉手就倒下了,倒下后他掙扎爬出兩步就動不了。站在我不遠的副駕駛員想進去救他,我看到車廂頂的導線還有放電,就死死的攔住他并叫人向供電營業所匯報,直到供電營業所的人來到證實已經停電我才讓他們抬觸電者去醫院搶救。就在這時,縣人民醫院通知業主,觸電者運到醫院后經醫生診斷已經不治。事后經調查核實,WJ16-電1356車為套牌車,身穿武警制服的正、副駕駛員均為假軍人,觸電死亡者叫黃玉良,32歲。副駕駛員叫黃海軍,27歲,均系博白縣三灘鎮守育村橋子湖屯農民。
三、事故分析
根據調查分析,此起觸電死亡事故的主要責任應由中山停車場承擔,死者應承擔次要責任,我公司也可能因對線路監管不位為名涉及民事訴訟,理由:
1、吉三線35KV線路于1974年就投入運行,而中山停車場在2004年初才辦取“兩證”。根據《電力法》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廄和電纜通道。顯然,中山停車場在輸電線路保護區內占用土地,已構成侵占電力設施用地行為。
2、吉三線35KV線路5-6#桿導線原對地垂直距離7.3米,符合電力技術術安全規程所規定的距離.但中山停車場征地后,未與供電部門協商,筑高宅基2.42米造成導線對地垂直距離升至4.88米,是誘發事故的主要因素。根據《電力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條規定:電力設施與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至今,我公司尚未接到中山停車場的任何協商建議,故中山停車場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筑高宅基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3、觸電死亡者黃玉良,安全意識薄弱,自我保護意識差。在調試自卸車廂時不注意線路高度,造成車廂碰觸帶電導線,在逃離危險區后,又返回駕駛室操作開關,導致本人觸電死亡。
4、此起事故也暴露出我公司線路管理單位執行巡視制度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隱患和通知業主,以致我公司在這次事故中將發生的民事訴訟中可能承擔管理不到位之責。
四、對策措施
1、針對違章在電力線路保護范圍內構建筑物日益嚴重的事實,重新擬文分別向縣人民政府、縣安監局、縣建設局和國土局致函處理,以爭取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下一步處理在電力線路保護范圍內構建筑物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2、進一步深入普及《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利用廣播電視、標語和安全宣傳專欄進行宣傳電力法律法規,要做到《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家喻戶曉。
3、主動與城建、國土等部門聯系,共同協商,對在電力線路保護范圍內構建筑物已辦取得“兩證”的住宅戶,采取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同時,在以后的城建規劃時,供電部門應參與會簽,這樣才能避免類似2.23事故的發生.
4、各線路管理單位必須按嚴格執行線路巡視制度,發現隱患及時排查和處理,并做好巡視記錄和隱患處理記錄,對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視情節不同分別向當地派出所和公司安監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