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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市石門橋鎮盧英雄非法造紙廠“7·17”中毒淹溺事故調查報告

 2014年7月17日21時30分,任丘市石門橋鎮崔家莊村盧英雄非法造紙廠發生一起中毒淹溺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75萬元。
  事故發生后,滄州市政府高度重視,7月18日成立了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總工會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任丘市石門橋鎮盧英雄非法造紙廠7·17”中毒淹溺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并聘請專家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事故調查組通過勘查現場、查閱資料、調查詢問和綜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發生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情況
  (一)事故單位設立經營情況。
  盧英雄非法造紙廠位于任丘市石門橋鎮崔家莊村,前身為任丘市出岸鎮果園造紙廠,2005年在任丘市工商局登記注冊,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經營場所位于任丘市出岸鎮出岸四村,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包裝紙、衛生紙,經營者盧英雄曾兩次入獄。
  2003年,盧英雄與崔家莊村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該村菜地12畝,用于發展種植業或養殖業。2005年前,盧英雄在該地塊上養羊。2005年,盧英雄在上述地塊上自行建設廠房,并逐步將出岸鎮果園造紙廠的機器設備搬遷至石門橋鎮崔莊村,至2006年年底搬遷完畢。2007年1月,盧英雄向任丘市供電公司申請辦理任丘市出岸鎮果園造紙廠高壓用電變更(遷址)業務,經供電公司核準,2007年5月,盧英雄在崔家莊村的新建紙廠接通了高壓工業用電。
  2007年9月,盧英雄向任丘市工商局提交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經核準,字號名稱由任丘市出岸鎮果園造紙廠變更為任丘市果園紙張銷售處,經營范圍由生產、銷售包裝紙、衛生紙變更為紙張銷售。2011年11月,任丘市果園紙張銷售處因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2010年工商部門年度驗照,營業執照被任丘市工商局依法吊銷,并在《滄州日報》上予以公告。
  2007年9月至2011年12月,盧英雄在位于崔家莊村的新建紙廠一直在非法生產經營紙張,對外先后自稱“任丘市石門橋鎮崔家莊村果園紙廠”、“任丘市果園紙廠”。其間,任丘市工商局、國土局對于該造紙廠的非法生產經營、非法占地行為采取過行政處罰措施,但未能有效制止其非法生產經營行為。
  2011年12月8日,任丘市政府印發《關于關閉取締全市未達到產能要求造紙生產線的實施方案》,該造紙廠被列入“無任何審批手續的小造紙廠名單”。 2011年12月15日前后,石門橋鎮政府牽頭,任丘市環保、發改、工信、公安、工商、電力、水務、質監等部門配合,對該造紙廠采取了斷電措施。
  該造紙廠斷電后至2014年4月,盧英雄陸續拆除了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1575、1092型紙機,保留了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2臺1880型紙機。其間,盧英雄及其弟盧三先后多次跑辦恢復供電事宜, 2012年2月28日,任丘市環保局制作了《任丘市果園紙廠恢復用電意見表》,該意見表有任丘市環保局、工信局、發改局和任丘市政府四個意見欄,任丘市環保局、工信局、發改局三部門先后在意見欄內加蓋公章,任丘市政府意見欄未蓋公章。
  2014年5月中旬,盧英雄憑借上述《任丘市果園紙廠恢復用電意見表》,在任丘市供電公司客戶服務中心通過了恢復用電審批。2014年5月25日,該造紙廠再次取得大工業用電,繼而繼續非法生產。
  2014年7月15日,任丘市環保局在互聯網上發現關于該造紙廠非法生產的舉報,遂于7月16日上午,責成任丘市環保二中隊在石門橋鎮政府工作人員的配合下到該造紙廠對造紙設備進行了查封。盧英雄當天出差回來后,撕毀封條繼續進行生產,直至7月17日21時30分發生事故。
  事故發生時,該造紙廠共有2條1880型紙機生產線,工人20余人,人員流動性大且不固定,年生產能力3萬噸。
  (二)事故發生部位情況。
  該造紙廠采用廢紙非脫墨工藝加工生產包裝紙,流程為:廢紙-打漿-洗磨-配漿-抄紙-烘干-成品。事故發生部位為該廠西北部打漿區最東側的紙漿池,該紙漿池直徑4.5米,深約3.9米,頂部蓋水泥樓板,留有長4米、寬0.6米的孔洞。事故發生時,該紙漿池內有約2/3池深的紙漿、廢水混合物。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7月17日19時左右,盧英雄安排打漿工鄭寶旺晚上上班打漿到第二天早晨。鄭寶旺向盧英雄解釋,從早晨7點工作到傍晚已經干了一天,太累了,只能干到晚上12點。17日21時30分,盧英雄接到張云城的電話報告“鄭寶旺掉在紙漿池了,趕緊救人”后,立即跑到廠子西北部紙漿池附近,看到張云城正拿著拉閘桿往外拉紙漿池里的鄭寶旺。盧英雄想下到池里救人,張云城說別下去,趕緊搬梯子。盧英雄跑到庫房找到梯子,并喊上在車間里干活的工人劉明明、陳福慶搬著梯子一起到漿池救人。到了出事漿池之后,盧英雄把梯子順到漿池里,讓劉明明下去,自己拽著梯子。劉明明順著梯子下去后,左手拽著梯子,右手拽池子里的人,未能將池子里的人拽起,自己反而掉入池中。張云城隨即順著梯子下去救人,結果也掉入池中。盧英雄看到這種情況告訴工人“不要再下去救人!”,并撥打了“110”、“120”電話,隨后逃匿。
  (二)事故救援情況。
  2014年7月17日21時36分,任丘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后,立即通知消防大隊、石門橋刑警中隊和石門橋鎮政府趕赴現場進行施救,同時石門橋鎮派出所協調警力出警。22時04分,2輛消防車、3輛救護車先后趕到事故現場開展救援。在外地的任丘市政府張新華市長接到事故報告后,電話指示市政府有關領導、石門橋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不惜一切代價組織救援工作。任丘市政府常務副市長王吉堂帶領市政府辦、安監、公安、環保等部門負責同志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23時許,鄭寶旺被打撈上來,送往任丘市法醫醫院搶救;7月18日零時20分左右,張云城、劉明明先后被打撈上來并送往任丘市法醫醫院搶救。經醫院診斷,3人來院前已死亡,死亡原因均為溺水。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發生部位無有效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鄭寶旺超時作業,在身體極度疲勞狀態下,注意力不集中,不慎墜入含有較高濃度硫化氫的紙漿池中,中毒淹溺死亡,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盧英雄指揮工人盲目冒險施救,致使2名施救工人在下池救援過程中接連墜入池中死亡,造成事故擴大。
  (二)間接原因。
  1、盧英雄非法造紙廠無視國家法律法規,長期非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1)該造紙廠非法建設廠房。未依法取得批準,非法占用農用地建設廠房;2007年至2009年間,任丘市國土局兩次對其非法占地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并要求盧英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盧英雄僅繳納了罰款,過后未停止生產。
  (2)長期從事非法生產經營活動。2007年至2011年,任丘市工商局先后3次對其無照生產經營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盧英雄過后未向工商部門申請生產經營執照,也未停止生產。2014年5月違規恢復用電后,繼續非法生產經營。
  (3)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重缺失,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編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未組織過任何應急演練;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不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在廠區設置任何警示標識和安全標志;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2、石門橋鎮政府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職責不到位,“打非治違”工作不徹底。一是對轄區內安全生產監管不到位,對該造紙廠2007年至2011年12月期間非法生產行為失察;二是2013年12月,為該造紙廠出具具備供電條件的證明材料,并向任丘市政府請示為該造紙廠恢復供電;三是“打非治違”工作開展不力,對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力,未對2014年5月份已經重新開始非法生產經營的該造紙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關閉取締。
  3、任丘市政府有關部門未正確履行職責,對該造紙廠非法建設、長期非法生產經營等問題監管不到位。
  (1)任丘市環保局在2011年12月份配合石門橋鎮政府對該造紙廠實施關閉取締行動中,未落實任丘市政府《關于關閉取締全市未達到產能要求造紙生產線的實施方案》中明確規定的環保部門依法“吊銷排污許可證”的工作要求;2012年2月,在明知該造紙廠無《營業執照》非法生產的情況下,未履行打非治違職責,反而組織協調工信、發改部門共同對該造紙廠進行現場檢查,違背事實出具載有“該廠已全部拆除了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1575、1092型紙機,現有1880型紙機兩臺,產能規模符合國家政策,經檢查已具備供電條件”等內容的《任丘市果園紙廠恢復用電意見表》,并首先在該意見表上簽署“同意供電”意見,加蓋公章;2014年1月,雖然糾正了2012年2月同意恢復供電的意見并報告任丘市政府,但未能收回向盧英雄提供的《任丘市果園紙廠恢復用電意見表》原件,客觀上為該造紙廠恢復供電、非法生產經營提供了便利。
  (2)任丘市供電公司未正確落實2011年12月任丘市人民政府《關于關閉取締全市未達到產能要求造紙生產線的實施方案》中關于電力部門的職責要求,對該造紙廠僅采取了拆除引流線斷電措施,未撤銷其用電戶口;2014年5月,對該造紙廠申請恢復用電審核把關不嚴,致使該造紙廠在未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取得工業用電,得以繼續非法生產經營。
  (3)任丘市工商局石門橋鎮工商分局日常監管工作不力,2014年5月至事故發生前,未發現該造紙廠的非法生產經營行為。
  (4)任丘市工信局在未認真核查該造紙廠實際狀況的情況下,無原則在《任丘市果園紙廠恢復用電意見表》上加蓋公章,客觀上為該廠恢復供電、繼續非法生產經營提供了便利。
  (5)任丘市發改局在未認真核查該造紙廠實際狀況的情況下,無原則在《任丘市果園紙廠恢復用電意見表》上加蓋公章,客觀上為該造紙廠恢復供電、繼續非法生產經營提供了便利。
  4、任丘市人民政府 “打非治違”工作不徹底。2011年12月對該造紙廠采取斷電措施后,未能有效督促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石門橋鎮政府跟蹤檢查落實有關“打非治違”的工作要求;對有關職能部門和石門橋鎮政府未能及時有效打擊該造紙廠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情況失察。
  (三)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因非法生產、超時作業、盲目施救造成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已被司法機關采取措施的責任人員。
  盧英雄,非法造紙廠主要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14年8月6日被任丘市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
  (二)建議公司內部處理的責任人員。
  1、劉學杰,中共黨員,任丘市供電公司副總經理, 2011年8月至2013年4月分管農電管理工作。2011年12月負責配合市政府開展“打非治違”工作,在帶領供電公司工作人員對該造紙廠進行斷電過程中,履行職責不到位,僅對該造紙廠采取了切斷引流線的措施,對撤銷用電戶口的要求未進行安排落實,也未向領導匯報,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責令國家電網滄州供電公司依據《國家電網公司員工獎懲規定》第12條第6項規定,給予其記過處分,處理結果報滄州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2、鄭清華,中共黨員,任丘市供電公司副總經理,2011年7月至今分管客戶服務中心。對客戶服務中心2011年12月份未落實任丘市政府要求對該造紙廠撤銷用電戶口的問題失察;對客戶服務中心人員2014年5月份未嚴格核查為該造紙廠恢復供電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責令國家電網滄州供電公司依據《國家電網公司員工獎懲規定》第12條第6項規定,給予其記過處分,處理結果報滄州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3、姚棟,中共黨員,2013年9月份至今任任丘市供電公司客戶服務中心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2014年5月審批該造紙廠恢復用電工作中審核把關不嚴,為該造紙廠恢復供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責令任丘市供電公司依據《國家電網公司員工獎懲規定》第12條第6項規定,給予其記大過處分,處理結果報滄州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4、付小秋,中共黨員,2002年8月至2013年9月任任丘市供電公司客戶服務中心主任。未正確履行職責,2011年12月未正確落實任丘市政府《關于關閉取締未達到產能要求造紙生產線的實施方案》撤銷該造紙廠用電戶口的要求,客觀上減少了該造紙廠再次申請恢復用電時的條件審查內容和環節,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責令任丘市供電公司依據《國家電網公司員工獎懲規定》第12條第6項規定,給予其記大過處分,處理結果報滄州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5、邢冬杰,任丘市供電公司用電檢查班班長。未正確履行職責,在2014年5月對該造紙廠恢復用電申請條件進行現場核查時,未認真審核該造紙廠提供材料,同意為該造紙廠恢復用電,工作上有失職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責令任丘市供電公司依據《國家電網公司員工獎懲規定》第12條第6項規定,給予其留用察看一年處分,處理結果報滄州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6、王鐵倉,中共黨員,石門橋鎮供電所職工,負責維修收電費,以及配合任丘市公司其他業務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在2014年5月陪同邢冬杰對該造紙廠申請恢復用電條件進行現場核查時,未認真審核該造紙廠提供材料,同意為該造紙廠恢復用電,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責令任丘市供電公司依據《國家電網公司員工獎懲規定》第12條第6項規定,給予其記大過處分,處理結果報滄州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三)建設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責任人員。
  1、劉東勝,中共黨員,2010年11月至今任任丘市環保局局長。對本局工作人員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未落實2011年12月任丘市人民政府《關于關閉取締全市未達到產能要求造紙生產線的實施方案》中要求環保局吊銷企業《排污許可證》(臨時)的工作要求;對違背事實出具《任丘市果園紙廠恢復用電意見表》、簽署同意供電意見和加蓋單位公章的問題負有領導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李木章,中共黨員,2009年至今任任丘市環保局副局長,分管管理科、污控科、總量科、監測站。2012年2月,違背事實同意出具《任丘市果園紙廠恢復用電意見表》,首先同意在該意見表上蓋章,并協調工信、發改兩部門在意見表上蓋章,客觀上為該造紙廠恢復供電、繼續非法生產提供了便利,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3、王忠亮,中共黨員,2009年至今任任丘市環保局污染控制科科長。未正確履行職責, 2012年2月,違背事實出具《任丘市果園紙廠恢復用電意見表》,客觀上為該造紙廠恢復供電、繼續非法生產經營提供了便利,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4、馬愛國,中共黨員,2010年12月至今任石門橋工商分局局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在2011年12月該造紙廠被政府強制斷電后,未發現2014年5月份起該造紙廠再次無證非法生產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5、孫章鎖,中共黨員,石門橋工商分局副分局長,分管石門橋鎮。未正確履行職責,日常監管不力,在2011年12月該造紙廠被政府強制斷電后,未發現2014年5月份起該造紙廠再次無證非法生產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6、張金波,中共黨員,2012年1月1日起任石門橋鎮黨委書記。組織領導全鎮安全生產工作不力,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工作領導不力,2013年12月18日違規授意安排工作人員為該造紙廠出具具備供電條件的證明材料,并向任丘市政府請示為該造紙廠恢復供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田占祥,中共黨員,2012年9月至今任石門橋鎮政府鎮長。作為鎮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鎮“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組長,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對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不力;對該造紙廠非法生產反彈情況失察,在工作中存在失職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8、郄小春,中共黨員,2011年12月至今任石門橋鎮副鎮長,主要負責安全生產、環保、土地、經濟等工作。作為石門橋鎮“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副組長,對該造紙廠非法生產反彈情況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對“打非治違”工作執行不力,工作存在失職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9、于錫萍,中共黨員,2009年至今任石門橋鎮政府安監站站長。對該造紙廠安全檢查不深入、不細致,在2014年6月帶隊到該造紙廠檢查時,未能發現其已恢復供電繼續非法生產的情況,在工作中存在失職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四)建議組織處理的責任人員。
  1、王永超,中共黨員,2011年6月至今任任丘市供電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對任丘市供電公司2011年12月份未嚴格落實任丘市政府要求電力部門對該造紙廠撤銷用電戶口和2014年5月份任丘市供電公司未嚴格核查為該造紙廠恢復供電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并責成其向任丘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2、杜文華,中共黨員,2008年12月份至今任任丘市工信局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為該造紙廠恢復供電提供了便利,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并責成其向任丘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3、王志強,中共黨員,2010年10月至今任任丘市發改局局長。對本局工作人員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未認真履行職責,為該造紙廠恢復供電提供了便利,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談話,并責成其向任丘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4、張錦增,中共黨員,2008年8月至今任任丘市副市長,分管工信、環保、安全、電力等工作,分包石門橋鎮工作。對分管的職能部門、分包的鄉鎮未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責成其向滄州市人民政府、任丘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并由滄州市人民政府對其誡勉談話。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盧英雄非法造紙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重缺失,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編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未組織過任何應急演練;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不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在廠區設置任何警示標識和安全標志。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建議由滄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30萬元罰款。任丘市政府對其依法取締。
  (六)建議責成任丘市人民政府向滄州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七)其它問題的處理建議。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還發現以下問題:
  1、石門橋鎮前任鎮長任職期間,對本轄區內長期存在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失察,未能正確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明安全生產責任的通知》(冀政辦【2010】2號)關于打擊處理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政策要求。
  2、任丘市工商局于2008年、2010年、2011年3次前往該造紙廠檢查并下達行政處罰文書,但執法不到位,未嚴格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370令)第十四條、第九條規定,對無照生產經營行為依法予以取締,查封、扣押設備、原材料,致使該造紙廠長期打而不死;任丘市工商局于2011年3月無原則出具“任丘市果園造紙廠建于1989年,位于石門橋鎮崔莊村”的證明材料。
  3、2007年7月、2009年9月任丘市國土局先后2次對盧英雄非法占地行為做出行政處罰,并對盧英雄未主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拆除違法占地上的建筑物等義務,依法向任丘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任丘市人民法院立案并裁定后未能及時執行。
  4、石門橋鎮政府、任丘市工信局存在違規向任丘市政府及上級工信部門申報該造紙廠淘汰落后產能爭取財政獎勵資金的問題。
  5、任丘市環保局存在未對該造紙廠實際情況進行深入核查,為該造紙廠辦理《排污許可證(臨時)》并征收排污費問題。
  對以上問題,建議由任丘市紀檢、監察部門另案調查處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任丘市人民政府及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沉痛教訓,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牢牢堅守“發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要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把安全責任落實到領導、部門和崗位,誰踩紅線誰就要承擔后果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職責,承擔“打非治違”主體責任,強化日常巡查、排查和打擊處理措施,確保及時發現和取締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各相關部門要按照管理權限明確職責分工,層層落實責任,認真開展工作,確保“打非治違”取得實效。
  (二)加大對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任丘市人民政府及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省、市“打非治違”工作部署,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力度,在本轄區、本行業領域開展非法生產經營單位大摸排、大清理行動。各單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也要相互溝通聯系、加強聯合執法,形成工作合力。要始終保持“打非治違”的高壓態勢,做到制度化、常態化,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行為嚴厲打擊、嚴肅處理,切實增強“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過場。
  (三)采取有效整頓措施,防止非法生產行為反彈。任丘市人民政府及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上限處罰、嚴厲追責“四個一律”措施,確保整頓工作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對拒不執行關停拆除的企業,要采取措施,運用法律、行政、經濟多種手段,強行清理取締。要建立“打非治違”長效工作機制,堅持“反復打擊、打擊反復”原則,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要發現一起、整治一起,嚴防企業非法違法行為反彈,死灰復燃。
  (四)加強對政府職能部門履職情況的督促檢查。任丘市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下級政府以及各職能部門履行有關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要進一步創新方式方法,采取明察暗訪、隨機抽查、突擊夜查、交叉檢查、回頭復查、跟蹤督導、年度考核等有效措施,不斷提高各有關部門的履職能力,切實落實政府安全監管責任,杜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