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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城南新區劉書存冷藏廠“9·1”觸電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9月1日下午17時左右,位于鹽城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的鹽城市城南新區劉書存冷藏廠,在對廚房操作間外側過道進行改造安裝小型鋼結構彩鋼板棚時,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市安監局城南分局第一時間在事故統計系統中進行上報,并進行了初步調查,鑒于死者死因存疑,經鹽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區分局伍佑派出所委托鹽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進行法醫學尸體檢驗,確認死因為電擊,該起事故為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鹽城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鹽政規發〔2014〕8號)相關規定要求,市政府委托市安監局會同市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商務局等部門和單位于2016年12月7日組成事故調查組對該起事故進行調查。同時,事故調查組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并聘請電氣專家參加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通過對事故現場取證分析、查閱相關資料、詢問有關當事人并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現已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了對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同時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及有關情況

(一)鹽城市城南新區劉書存冷藏廠概況

鹽城市城南新區劉書存冷藏廠(以下簡稱“劉書存冷藏廠”):位于鹽城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辦事處伍西村五組104號,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經營者為劉書存,工商注冊日期為2011年3月2日。經營范圍為水產品倉儲與銷售;散裝食品批發與零售(除食鹽批發);餐飲服務;棋牌服務。2016年初,為開展餐飲服務,劉書存冷藏廠在其工商注冊的餐飲服務場所對外掛“珠溪銘苑大酒店”招牌(“珠溪銘苑大酒店”名稱未經工商注冊)。

(二)鹽城市城南新區劉書存冷藏廠建設和經營情況

劉書存冷藏廠經營者為劉書存,男,40歲,家住城南新區伍佑街道伍西村五組104號(2007年10月前在伍西村八組居住)。因原居住房屋年久失修,2007年10月,劉書存向原亭湖區伍佑鎮人民政府申請遷建宅基地到伍西村五組居住,2008年2月份市國土局向其頒發了《建設用地批準書》(亭湖區〔2008〕伍字第057號),批準用地面積135㎡,建、構筑物占地面積≤94.5㎡,建設工期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亭湖區伍佑鎮人民政府于2008年2月向其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20080008),建設項目名稱為:主房、廚房改建。建設規模為:主房改建15×8×2=240㎡,檐高6.2m;廚房改建8×5×2=80㎡,檐高5.6m。與此同時,劉書存又租用該宅基地旁伍西村村民嚴長華的一畝三分自留地,新建冷藏廠。

冷藏廠自2008年4月8日開工,同年6月主體工程完工,劉書存在其宅基地和租用的自留地上砌筑圍墻,并建成兩層樓房,其中一層為冷庫(共9間冷庫),二樓為自己居住使用。因該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地已達800㎡左右,超過建設用地批準面積,2008年6月7日,原伍佑鎮國土所工作人員蔡玉高、彭正東等人與劉書存談話了解情況,制作了《土地違法案件調查筆錄》及《土地違法案件現場勘測筆錄》,并拍攝了現場照片,指出其違法用地行為,要求其停工,拆除圍墻,聽候處理。劉書存口頭作了整改承諾。但此后,伍佑鎮國土所未對該土地違法行為進行進一步處理。劉書存則繼續施工,直至全部完工。

2011年3月2日,劉書存向鹽城工商局亭湖分局伍佑工商所申請辦理冷藏廠工商營業執照。在申辦執照過程中,劉書存本人書面承諾位于鹽城市亭湖區伍佑街道辦事處伍西村五組104號的住所(經營場所)為非住宅;同時,伍佑街道辦事處也為其出具了非居住用房的證明。原鹽城工商局亭湖分局伍佑工商所工作人員施建全等人出具了“經現場核查,鹽城市亭湖區伍佑街道辦事處伍西村五組104號系經營性用房”的《申請材料核實情況報告書》。同日,鹽城工商局亭湖分局發出《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編號:個體工商戶登記〔2011〕第03020005號),明確字號名稱為:鹽城市亭湖區伍佑劉書存冷藏廠;經營場所為:亭湖區伍佑街道辦事處伍西村五組104號(12);經營期限為2011年3月2日至2014年3月1日;經營范圍為預包裝食品批發與零售。此后,劉書存于2014年3月24日申請變更登記,將原經營范圍變更為散裝食品批發與零售(除食鹽批發),水產品倉儲與銷售。2015年10月8日,為增加餐飲服務和棋牌服務經營項目,劉書存再次申請變更登記,將經營范圍變更為:水產品倉儲與銷售;散裝食品批發與零售(除食鹽批發);餐飲服務;棋牌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同時,因伍佑街道已由亭湖區管轄劃歸城南新區管轄,劉書存同時將注冊登記名稱由“鹽城市亭湖區伍佑劉書存冷藏廠”變更為“鹽城市城南新區劉書存冷藏廠”;將經營場所由“鹽城市亭湖區伍佑街道辦事處伍西村五組104號”變更為“鹽城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辦事處伍西村五組104號”。

2015年11月份起,劉書存在原違法占地并擴建的房屋及圍墻基礎上,用彩鋼板搭建了鋼架大棚,并在內部進行分隔,裝修成餐飲服務的宴會大廳和包廂,二樓住房也部分改造成包廂和棋牌室,可以容納約250人同時就餐。2016年1月下旬,該場所投入經營。2016年12月,事故調查組委托鹽城市勘察測繪院現場測量,劉書存冷藏廠總建筑面積達1623.86㎡,一層建筑面積1354.51㎡,二樓建筑面積269.35㎡,其中冷庫面積394.30㎡,餐飲服務及棋牌服務面積477.91㎡。

經查,劉書存冷藏廠自2008年建成至今,水產品倉儲與銷售經營活動一直正常開展;其餐飲服務自2016年1月下旬至2016年9月1日事故發生之日,正常經營。在此期間,劉書存冷藏廠未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經營性建設用地許可、消防許可、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許可;劉書存在2011年3月申請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時,使用虛假經營場所證明騙取注冊登記。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6年7月22日,劉書存冷藏廠向市食品藥品監督局城南分局申請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該局予以受理并于2016年7月27日派員到現場核查,發現其經營場所存在“冷菜間內有生食,沒有紫外線燈,專間內沒有水池,沒有二次更衣室,冷菜間需要重新改造”等9項問題,核查人員制作了《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記錄》,并要求劉書存限期整改。為此,劉書存擬將后廚操作間與前排冷庫間約1.9米寬的過道改造成配菜間,與廚房分開,以達到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應當設立相應制作專間的要求。

2016年8月29日,劉書存電話聯系做腳手架租賃生意的李兵,問其能否幫他在飯店廚房外搭建一個平臺。由于李兵自己沒空做,就將這個業務介紹給做彩鋼瓦生意的蔡珍偉(無電工操作證、無高處作業操作證、無焊接作業操作證)。8月30日,李兵和蔡珍偉一同到劉書存冷藏廠丈量了搭建彩鋼板棚的尺寸。經蔡珍偉測算,人工費300元/天(實際工期為1天),材料費另算。8月30日晚,劉書存電話詢問李兵搭建平臺相關情況。李兵將搭建彩鋼板棚所需費用告知了劉書存,得到劉書存認可后,李兵將劉書存的電話號碼提供給蔡珍偉,讓他們自己具體聯系搭建彩鋼板棚的相關事宜。

2016年9月1日上午9時左右,蔡珍偉攜帶電焊機、手槍鉆等工具到劉書存冷藏廠制作彩鋼板棚(經事故發生后現場勘查,蔡珍偉搭設的彩鋼板棚為小型鋼結構,上覆彩鋼板,為全封閉頂棚;東側高2.69米,西側高2.19米)。至當日中午12時左右,蔡珍偉結束鋼結構架設工作并回家(架設鋼結構過程中,涉及使用焊接作業將橫檔與角鐵相連,形成鋼結構框架)。下午14時左右,蔡珍偉攜帶中午在家加工完成的6張瓦棱型彩鋼板到劉書存冷藏廠繼續制作彩鋼板棚(按照制作流程,需登上扶梯將彩鋼板鋪設在上午安裝好的鋼結構框架上,并站到彩鋼板上方,用手槍鉆將彩鋼板固定至鋼結構上)。

在過道上方,原有一水泥頂棚,在頂棚上裝有圓形吸頂燈用作該間的照明,控制開關在餐廳大廳的西南角。為便于新操作間的正常照明,蔡珍偉用二根單股銅塑線(線徑為2.5mm2,一根黃線,一根藍線)與吸頂燈燈座內的導線相連,連同一根1.5 mm2的雙芯白色護套線(沒有與電源連接)從彩鋼板鐵皮的夾層中穿引至棚下(無任何保護措施,應加設套管保護),其中黃色(火線)的絕緣層被彩鋼板鐵皮劃破,其破損處露出的銅線與彩鋼鐵皮直接接觸。彩鋼板鋪設結束后(推測時間為下午4時許),蔡珍偉收拾工具和未用完的小配件材料,從棚頂下來。就在此時,控制后廚操作間南側過道燈的開關被閉合通電,導致整個棚子處于帶電狀態。蔡珍偉左前臂接觸到通電的彩鋼板鐵皮時形成電流回路而觸電倒地。下午5時30分左右,廚師陶飛到廚房南側準備打開煤氣開關時,發現倒地的蔡珍偉,立即呼喊廚房里間的雜工李秀珍向站在酒店門口的劉書存報告情況。

(二)應急救援情況

劉書存接到事故報告后分別撥打“110”、“120”進行報警求援。伍佑派出所干警及“120”急救車隨后趕到事故現場,由“120”急救車將蔡珍偉送鹽城市第三人民醫院(南院)搶救,經醫生診斷已經死亡。

(三)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伍佑街道辦事處及伍佑派出所參與協調,協助開展善后處理工作。經死者親屬與劉書存冷藏廠經營者劉書存雙方多次協商,但由于賠償款數額未能達成一致,善后工作至事故調查終結尚未結束。目前,劉書存冷藏廠經營者劉書存于2016年12月9日先行賠付5萬元,用于蔡珍偉喪葬費用,其余賠償費用擬通過法院判決實施。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亡人員基本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蔡珍偉,男,26歲,身份證號碼:320911199008226674,住址:鹽城市經濟開發區步鳳鎮南舍村六組47號。

(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5萬元(不包含事故賠償費用等)。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1.蔡珍偉無電工作業操作證,違章操作,照明電路敷設不符合規范,未按規范要求選用護套絕緣導線(現場實際選用的是單股銅芯線),導線下引穿越彩鋼板夾層時未加套管保護,導致導線絕緣層被彩鋼板鐵皮劃破,其破損處露出的銅線與彩鋼板鐵皮直接接觸。導線通電后,導致彩鋼板鐵皮處于帶電狀態。

2.劉書存冷藏廠安裝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漏電保護器)失效。蔡珍偉搭設的彩鋼板棚上方吸頂燈燈座照明線路安裝有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型號:DZ47LE-63,動作時間≤0.1S),但手動實驗不起跳。當電流通過彩鋼板鐵皮與人體接觸時,220V單相電路系統工作,該線路安裝的剩余電流保護裝置不能動作,未能起到保護作用。

(二)間接原因

1.劉書存冷藏廠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缺失,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沒有按規范要求定期操作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實驗按鈕,檢查其動作特性是否正常;將彩鋼板棚的制作安裝項目交由無高處作業、焊接作業等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施工,施工作業現場未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管理,確保安全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劉書存冷藏廠違反土地使用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擅自進行冷藏廠及餐飲項目建設,使用虛假材料騙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經營,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相關部門和單位履職情況

1.伍佑街道辦事處及其相關單位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

(1)經濟服務中心(掛“安監站”牌子)負責招商引資、經濟發展、工業經濟、服務業經濟、安全生產、環保、統計等工作。日常監管不力,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對劉書存冷藏廠開展過安全檢查工作;對2016年6月下旬至9月底全市集中開展安全環保執法專項行動工作貫徹執行不力,對企業自查自糾工作未督促檢查落實到位。

(2)社會管理中心(下設“行政執法中隊”)負責轄區內城市建設、城市管理、農村民房建設規劃管理、土地管理、拆遷安置工作。日常巡查督查不到位,對劉書存冷藏廠未取得規劃手續違章搭建的情況失察,未能發現并及時制止劉書存冷藏廠違章搭建行為,未報請上級部門進行處罰或者強制性拆除,致使劉書存冷藏廠經營期間違法違規擴大經營場所面積。

(3)伍佑街道辦事處對伍佑街道安監站人員未按規定配備到位,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貫徹執行全市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專項行動工作不力,對轄區內企業自查自糾工作未部署落實到位;對轄區內違章建筑整治不力;并曾于2011年3月劉書存申請營業執照時為其提供虛假房屋使用性質證明。

2.有關監管單位未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和處理措施不到位。

(1)市國土局城南分局伍佑國土所日常監管不到位。2008年6月7日,原鹽城市亭湖區伍佑國土所工作人員蔡玉高、彭正東等對劉書存冷藏廠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劉書存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擅自將一樓改造并違法占地建設冷庫、圍墻等建筑和設施。國土所工作人員進行了現場勘測和詢問,向國土所負責人匯報,并到現場制止,但未能有效制止其違法行為。但原鹽城市亭湖區伍佑國土所對劉書存冷藏廠違法占用土地這一情況沒有依法上報,提請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放任劉書存冷藏廠持續違法占用土地。伍佑街道由亭湖區劃歸鹽城城南新區后,城南國土分局伍佑國土所對2015年底劉書存冷藏廠違法占地搭建大棚開展餐飲服務情況檢查不力,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

(2)原鹽城工商局亭湖分局伍佑工商所現場核查不嚴。2011年3月,劉書存到原鹽城工商局亭湖分局伍佑工商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原鹽城工商局亭湖分局伍佑工商所工作人員施建全、柏志方到現場核查,未經認真核實,認定劉書存位于鹽城市亭湖區伍佑街道辦事處伍西村五組104號房屋系經營性用房,并認為核查情況符合發照要求,建議予以核準登記。為此,2011年3月2日,原鹽城工商局亭湖分局準予登記,字號名稱為“鹽城市亭湖區伍佑劉書存冷藏廠”,經營范圍為預包裝食品批發與零售。

(3)市公安局城南分局伍佑派出所執法不嚴。經查,劉書存經營的餐飲服務,可以一次性擺放25張餐桌,容納約250人同時聚餐,屬于公眾聚集場所。2016年5月20日、8月11日,該派出所民警李海盛等人兩次對劉書存冷藏廠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兩份,雖然發現劉書存冷藏廠餐飲場所投入使用和營業前未通過消防安全檢查,但未按《消防監督檢查規定》要求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4)市食藥局城南分局對劉書存冷藏廠無《食品經營許可證》擅自開展餐飲服務的情況失察。2016年7月20日,劉書存到市食藥局城南分局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2016年7月27日,該局吳穎萍等執法人員到劉書存冷藏廠進行現場核查,對其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失察,未能及時對劉書存冷藏廠違法違規從事餐飲服務行為進行查處。

六、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蔡珍偉,男,26歲,施工作業人員。無高處作業、焊接作業操作證承攬該小型鋼結構彩鋼板棚的制作安裝,無電工作業操作證違章敷設照明線路,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2.劉書存,男,41歲,個體工商戶。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土地使用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擅自進行冷藏廠及餐飲項目建設,使用虛假材料騙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經營。未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沒有按規范要求定期操作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實驗按鈕,檢查其動作特性是否正常;彩鋼板棚的制作安裝項目交由無高處作業、焊接作業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施工,施工作業現場未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管理,未對其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落實施工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趙黎明,男,34歲,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行政執法中隊中隊長。對劉書存冷藏廠違法建設巡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陳桂田,男,55歲,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社會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對劉書存冷藏廠違法建設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5.蔡玉高,男,53歲,市國土局城南分局伍佑國土所國土管理員。對劉書存冷藏廠違法用地行為查處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彭正東,男,49歲,市國土局亭湖分局財務科副科長。在原鹽城市亭湖區伍佑國土所工作期間,對劉書存冷藏廠違法用地行為查處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7.陳玉軍,男,48歲,市國土局城南分局伍佑國土所所長。對劉書存冷藏廠違法用地行為查處不到位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8.李海盛,男,26歲,市公安局城南新區分局伍佑派出所辦事員兼消防民警。對劉書存冷藏廠消防違法行為查處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9.施建全,男,60歲,原鹽城工商局亭湖分局伍佑工商所工作人員。對劉書存冷藏廠經營場所現場核查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0.吳穎萍,女,39歲,市食藥局城南分局科長。對劉書存冷藏廠未經食品經營許可擅自開展餐飲服務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1.柏加富,男,52歲,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安監站站長。對劉書存冷藏廠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全市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專項行動工作貫徹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2.王祥,女,44歲,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副主任,分管經濟服務中心(側重服務業、工業、安全生產、工商等)。對劉書存冷藏廠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組織、指導、督促開展全市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專項行動工作不深入、不徹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3.耿國順,男,56歲,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副主任,分管社會管理中心(側重城市建設、土地管理、規劃等)。對劉書存冷藏廠違反土地使用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擅自進行冷藏廠及餐飲服務項目建設查處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事故調查期間已因涉嫌經濟犯罪被鹽城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14.王成章,男,52歲,市城南新區建設一局局長,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辦事處原主任。在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辦事處工作期間,作為伍佑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不到位,對街道安監機構建設重視不夠,未按照《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全市安全環保突出隱患整改工作的通知》(鹽政辦發〔2010〕148號)要求配足專職安全監管人員,對分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5.周志旺,男,43歲,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黨工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力,對街道安監機構和干部隊伍建設重視不夠,對伍佑街道辦事處及有關職能單位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6.劉書存冷藏廠。違反土地使用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擅自進行冷藏廠及餐飲項目建設,使用虛假材料騙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經營;未依法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沒有按規范要求定期操作剩余電流保護裝置實驗按鈕,檢查其動作特性是否正常;彩鋼板棚的制作安裝項目交由無高處作業、焊接作業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施工;施工作業現場未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管理,對其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落實施工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檢查,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同時由鹽城市工商局城南分局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

17.鹽城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辦事處。未按規定將伍佑街道安監站人員配備到位,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貫徹執行全市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專項行動工作不力;對轄區內違章建筑整治不力;并曾于2011年3月劉書存申請營業執照時為其提供虛假房屋使用性質證明。建議責成鹽城市城南新區伍佑街道辦事處向鹽城市城南新區管委會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認真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各生產經營單位都要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嚴格按照土地管理、規劃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項目建設。要嚴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工商登記,嚴禁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騙取營業執照。對食品經營等依法須經批準的生產經營項目,必須經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切實做到持證上崗。要認真分析各崗位安全風險,將安全設備設施的配備和是否有效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切實提升安全生產保障水平。劉書存冷藏廠要依法辦理相關生產經營許可手續,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責任,合法合規生產經營,并要立即拆除違章建筑,糾正違法用地和違反規劃建設行為。

(二)切實強化基層安全監管。市城南新區管委會、伍佑街道辦事處都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精神,進一步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要認真按照《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職權予以處理。要進一步加強基層基礎建設,按照《進一步加強我省鄉鎮(街道)安監機構建設的意見》(蘇編辦發〔2016〕18號)要求,確保安全監管人員配備到位,并在崗履職,將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履行到位。

(三)認真履行部門監管職責。市城南新區規劃、國土等部門要加強轄區內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大對違法建設和占用土地行為的查處力度。市城南新區公安、消防、工商、食藥、經發、安全監管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深入開展餐飲行業安全檢查,形成工作合力,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確保全市餐飲行業安全生產形勢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