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百“2.15”特大火災
事件經過:2004年2月15日9時許,位于解放大路與長春路交會處的吉林市中百商廈偉業電器行雇員于紅新不慎將吸剩的煙頭掉落在倉庫地上,在并未確認煙頭是否被踩滅的情況下離開了倉庫。煙頭引燃倉庫內的可燃物后,引發火災,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00余萬元的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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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經調查認定,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中百商廈“偉業電器”員工于紅新將點燃的香煙掉落在庫房中,引燃地面紙屑、紙板等可燃物發生火災。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中百商廈沒有嚴格落實《消防法》關于法人單位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制定的火災應急疏散預案沒有落實且未組織過演練;違章將商廈北墻外的自行車棚改建為簡易倉庫后,沒有落實消防部門下達的限期整改通知要求;經營管理混亂,超范圍租賃經營舞廳項目,忽視對該舞廳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火災發生后,安全保衛人員沒有組織三樓和四樓人員疏散,有關人員沒有及時報警。吉林市商業委員會對中百商廈管理不力,對商廈在消防安全管理和企業經營管理上存在著問題失察。吉林市消防、工商、城市管理等有關職能部門沒有切實履行職責,對中百商廈存在的火災隱患、經營管理混亂等問題沒有嚴格督促落實整改。吉林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對安全生產監管不力,沒有履行應盡的布置、檢查消防安全工作責任。??
處理結果:吉林市委副書記、市長剛占標,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引咎辭去了吉林市市長、吉林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吉林市副市長蔡玉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受到黨內警告和行政記大過處分。??
吉林市商業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劉文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降級處分。??
吉林市商業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常委楊開寶,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受到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撤職處分。??
事故中分別涉嫌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吉林市中百商廈總經理劉文建等7名直接責任人員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2004年7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對吉林市“2?15”特大火災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于紅新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劉文建、趙平、馬春平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和4年;被告人陳忠、曹明君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和3年;被告人李愛民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但鑒于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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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吉林中百大火是近年來最為嚴重的火災,與密云燈會踩踏事故相隔了僅僅10天。這先后兩起典型的人禍災難,引起了國務院的高度關注。按照溫家寶總理提出的“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有關人員受到了嚴肅處理,也因此掀起了安全事故高官問責的高潮。專家認為,高官承擔責任有四個層面:一是承擔道義上的責任,向受害者和公眾負責;二是承擔政治上的責任,也就是向執政黨和政府負責;三是承擔民主的責任,向選舉自己的人民代表和選民負責;四是承擔法律的責任,要向相關法律規定負責,看是否有瀆職的情形存在。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是一個地方和部門領導的職責所在。出了問題,當然要有關領導承擔起應負的責任,這既是官員的法定義務,也是為官的潛在風險。??
在吉林中百特大火災之前,頻頻發生的火災早已向人們敲響了消防警鐘。許多人們依然記得, 2002 年6月16日,北京 “藍極速”網吧縱火案,造成25人死亡。2003 年11月3日,湖南省衡陽大火使20名消防官兵犧牲。這些慘痛的教訓實在太多、太昂貴,它使我們意識到,“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的理念不應停留在口頭和文字上,只有把它變成每一個人的自覺行動,才會從根本上堵塞消防安全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