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寧縣銅鐘嶺林場火災事故案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銅鐘嶺違章用火,導致森林大火,造成燒毀山林60余畝、柳松樹11.46萬株的嚴重后果。該場臨時工張某某的行為觸犯《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判處張某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
1984年3月2日13時許,張某某去本工區棗子煌挖地種馬玲薯,因地里雜草較多,不便挖掘,便先將地邊的雜草創掉,后又用火柴把地里的茅草點燃。點火時,張某某認為棗子煌上面有一條橫路可以起到防火線作用,不會發生火災,因而未作任何準備。點火后,由于風大,火勢逐步順風蔓延。當快要燒過橫路進入柳松林時,才去喊人滅火,兩名本區職工和臨近村民聞訊趕到時,火已燒過橫路進入棗子煌柳林約20米。此時,火勢越來越大,張又喊來30余人才將火撲滅。大火持續了2個多小時,造成了嚴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思想麻痹,違章用火,被告張某某身為林場職工,嚴重違反《森林法》中“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的規定,擅自隨意點火燒草,又不采取防范措施,導致森林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加強森林安全用火的管理,嚴格進行監督、檢查。教育職工自覺遵守森林安全用火規定,不隨意在林區用火,燃燒雜物,并做好對其他人員的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