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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鴻熙礦業有限公司威寧縣爐山鎮孔家溝煤礦“12·13”較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12月13日17時53分,貴州鴻熙礦業有限公司威寧縣爐山鎮孔家溝煤礦(以下簡稱孔家溝煤礦)發生一起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2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468萬元。
事故發生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黃玉治,貴州省委書記孫志剛及省政府有關領導,畢節市委書記周建琨等領導立即對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等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批示。貴州煤礦安監局副局長陳富慶,畢節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張集智,副市長王泉松等領導率有關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導救援、善后處理工作。
12月15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了以貴州煤礦安監局畢節分局局長謝志昌為組長,原畢節市監察局副局長呂鳴、畢節市安監局黨組成員、煤安局局長楊揚為副組長,貴州煤礦安監局畢節分局、畢節市安監局、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工能委等相關部門有關人員為成員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畢節市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同時聘請有關專家對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進行鑒定。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和技術鑒定分析,查明了事故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及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企業概況。
孔家溝煤礦隸屬于貴州鴻熙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鴻熙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私營合伙企業,現有煤礦25處,總設計生產能力為342萬噸/年。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兼并重組主體企業資格。公司由廣東省東莞宏遠工業區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納雍縣昌晟能源有限公司、自然人柳向陽三家股東組成,分別占股45%、40%、15%。公司未設立調度室、監控室等職能機構,無生產、機電副總經理,生產技術部、地測部、通防部等業務部室只有1人,安全管理部只有3人。
??? (二)煤礦概況。
1、基本情況。
孔家溝煤礦位于貴州省威寧縣爐山鎮境內,為設計生產能力9萬噸/年的礦井,屬低瓦斯礦井。《安全生產許可證》已于2017年2月24日過期。
2015年5月,貴州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孔家溝煤礦與核桃坪煤礦整合,組建新核桃坪煤礦,保留核桃坪煤礦,關閉孔家溝煤礦。整合后廣東東莞宏遠工業區股份有限公司占新核桃坪煤礦70%股份,孔家溝煤礦占新核桃坪煤礦30%股份(其中股東易穎占股13.5%、金榮輝占股16.5%)。原孔家溝煤礦股東未將孔家溝煤礦資產和實際生產經營管理權移交給新核桃坪煤礦。2015年7月,經孔家溝煤礦股東協商,孔家溝煤礦法定代表人易穎不再參與煤礦事務管理,孔家溝煤礦由股東金榮輝獨自經營。孔家溝煤礦向鴻熙公司繳納管理費,鴻熙公司對孔家溝煤礦履行企業主體管理責任。2017年10月11日,金榮輝將孔家溝煤礦井下采煤工作面生產承包給柯賢軍。
孔家溝煤礦井田范圍內有C505、C401兩層可采煤層。C505煤層平均厚度1.7m,C401煤層平均厚度1.9m。兩層煤層傾角8°~12°,間距16m,自燃傾向性均為Ⅲ類、煤塵均具有爆炸危險性,C505煤層在鑒定范圍+1845m-+1900m標高區域無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C401煤層未做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
礦井采用斜井開拓,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風,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回風斜井三條井筒。事故發生在二采區C505煤層50507回采工作面,二采區開拓水平標高+1860m,采煤方法為走向長壁后退式,采煤工藝為炮采,掘進工藝為炮掘。事故發生時,煤礦在C505煤層布置有50507采面;隱蔽作業點:50507補小采面運輸巷、50507補切眼掘進工作面,以及在C401煤層內的511回風巷。煤礦安裝有KJ73N型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和KJ110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但礦井安全監測監控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不能正常使用。
孔家溝煤礦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設置有調度室、安全科、辦公室、通風科和采煤隊、掘進隊等。股東金榮輝,煤礦實際控制人,全面組織指揮煤礦生產經營活動。礦長寧顯猛,具體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礦長助理周光云,協助礦長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礦長外出期間,履行礦長職責。總工程師謝珍凱,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生產副礦長朱啟文,負責煤礦生產管理。安全副礦長李剛,負責煤礦安全管理工作。機電副礦長許明勛,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羅萬友,安全科長,金榮輝安排的煤礦生產事務管理者,負責煤礦日常生產管理。采面承包人柯賢軍,組織采煤隊非法生產。
采煤隊勞動組織為兩班十二小時工作制,早班從8:00至20:00,晚班從20:00至8:00;掘進隊及其他隊組為三班八小時工作制。
2、非法生產情況。
2017年8月起,金榮輝組織安排孔家溝煤礦以整改為由,向威寧縣安監局、公安局申請爆炸物品后非法組織生產。煤礦采用假圖紙、假入井登記記錄、假調度記錄、假生產記錄等手段隱瞞非法生產情況。至事故發生,孔家溝煤礦已非法生產煤炭近3萬噸。
3、隱蔽作業點情況。
(1)511回風巷:自50507采面中巷中段開口施工穿層斜巷約40m進入C401煤層,后沿C401煤層走向布置。2014年開始掘進,2015年6月被密閉時已施工280m。2017年11月24日,金榮輝安排啟封密閉維修巷道。在50507中巷安設1臺FBD5.6/2×11KW型局部通風機向511回風巷供風,511回風巷回風流經50507中巷串入50507采面。為逃避監管檢查,12月5日零點班,煤礦將511回風巷在50507中巷開口處密閉。事故發生當班,又重新啟封密閉開始維修。至事故發生,共計維修巷道約40 m。
(2)50507補小采面運輸巷:2017年11月,金榮輝安排從50507回風巷中段上幫開口沿煤層傾向向上掘進,準備在50507回風巷上部布置一個小采面作為50507采面的接續面。至事故發生,沿煤層傾向施工約20m,在20m處沿煤層走向左側施工40m,右側施工10m后沿煤層傾向向下與50507回風巷連通。在50507回風巷安設1臺FBD5.6/2.2KW局部通風機向該巷道供風,與50507采面形成串聯通風。
(3)50507補切眼:2017年12月10日,為甩開50507采面上部斷層,在50507回風巷下幫距采面上出口40m處開口沿傾向向下掘進,至事故發生,已掘進10m。該巷道采用擴散通風。
為逃避監管檢查,在監管人員入井檢查前,煤礦將三處隱蔽作業點密閉。待監管人員離開煤礦后,煤礦啟封密閉繼續施工。
4、事故區域及事故點簡況。
事故發生在50507采面上出口往下18m處。50507采面于2014年底形成,走向長壁式后退式炮采工作面,50507中巷將50507采面分為上下兩段,50507運輸巷和50507中巷進風,50507回風巷回風。采面三條巷道采用梯形工字鋼棚支護,工作面采用單體液壓支柱配合π型鋼梁支護。采面斜長180m,其中上段60m、下段120m。事故發生時,采面剩余走向長:運輸巷51m、中巷98m、回風巷101m。
50507采面采用一次打上下雙排眼、分次放炮的形式落煤,一次起爆2-4個炮眼,人工攉煤,刮板輸送機運輸。
二、事故發生及搶險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12月13日15時30分,朱啟文、羅萬友組織召開中班班前會。安排50507采面中巷啟封511回風巷密閉、局部通風機接線供電、連接風筒排放511回風巷瓦斯,50507補小采面運輸巷掘進,50507補切眼掘進等工作。當班安全員趙澤義、帶班礦長朱啟文(當班未入井帶班),中班入井23人。采煤隊早班仍有13人在50507采面生產作業。,
17時40分,511回風巷局部通風機電源線已接好、密閉已啟封、風筒已連接。瓦檢員李龍軍安排掘進工何光銀開啟局部通風機向511回風巷供風。處于511回風巷回風流中的50507上采面正在正常作業。17時53分,放炮員李全全起爆50507上采面上出口往下18m處的炮眼時,聽到“砰”的一聲,采面發生了瓦斯爆炸,爆炸波及50507上采面以及50507回風巷、50507補小采面運輸巷、50507補切眼等區域。
事故發生后,在50507運輸巷巡查的趙澤義打電話向礦調度室匯報井下發生事故。
(二)事故信息上報情況。
接到事故報告后,煤礦未向相關部門和政府報告事故情況。
駐礦安監員何新宇了解到事故發生后,于18時40分通過電話向威寧縣安全監管局爐山片區煤監站站長楊斌報告事故。19時26分,楊斌通過電話向威寧縣煤安局局長康來輝報告事故。20時55分,康來輝通過電話向貴州煤礦安監局畢節分局報告事故。21時26分,貴州煤礦安監局畢節分局向貴州煤礦安監局報告事故。
(三)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煤礦自行組織搶險,安排運送傷員,其中傷員邵滿常被救出地面后死亡,20名受傷人員被送往醫院救治。
接到事故報告后,威寧縣主要領導帶領相關部門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成立了以畢節市委常委、威寧縣委書記肖發君和畢節市政協副主席、威寧縣長陳波為組長的搶險救援指揮部,開展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指揮部分別召請威寧縣救護隊和水礦救護大隊到礦參加搶險救援。
22時51分,威寧縣救護隊在50507采面距上出口5m處,發現柯增福、毛志兵、冷光輝3人,已死亡。
14日7時32分,威寧縣救護隊在50507回風巷補切眼開口處冒落區發現祖明遠,已死亡。
19時01分,水礦救護大隊在50507采面上出口冒落區內找到李龍軍,已死亡。
19時15分,遇難人員全部被運送出井。搶險救援工作結束。事故造成6人死亡,20人受傷。
煤礦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和參與事故搶險救援、善后和傷者救治等工作。
威寧縣委和政府對事故善后工作進行了及時妥善處理。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511回風巷隱蔽作業點排放瓦斯“一風吹”將高濃度瓦斯排入50507上采面,瓦斯濃度達到爆炸界限,采面放炮引爆瓦斯,導致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孔家溝煤礦非法組織生產,安全管理混亂。
(1)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期失效,假借整改為由,非法組織生產。
(2)相關部門多次下達停止井下采掘作業監管指令,煤礦拒不執行。
(3)采用假圖紙、假密閉、假調度記錄等,隱瞞礦井真實情況,逃避監管;在相關部門來檢查時井下采用臨時密閉等方式隱瞞各作業點,檢查后擅自啟封511回風巷密閉進行施工,組織50507補小面運輸巷、50507補切眼等隱蔽作業點掘進作業,多次串聯通風,通風管理混亂。
(4)煤礦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①未落實礦級管理人員安全崗位責任制,安全管理缺位。②事故發生后,未按有關規定要求報告事故。③事故當班無礦領導入井帶班。④未執行入井檢身登記制度,入井人員不登記。
(5)煤礦安全技術管理、教育培訓缺失。①未編制511回風巷啟封密閉及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②從業人員未經安全培訓上崗作業。③特種作業人員數量不足,無放炮員、監控員只有1人。
(6)煤礦現場安全管理混亂。①排放瓦斯未執行撤人、站崗、控制風量和監測回風流瓦斯濃度等措施。②采面放炮未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和放炮撤人制度。③炮眼采用煤泥、煤渣封孔。④入井的相關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未攜帶便攜式甲烷報警儀。
(7)煤礦安全調度、監測監控失效。①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傳感器長期斷線,監控室不能向縣監控中心及時傳輸數據;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未使用。②監控員擅自離崗。
2.鴻熙公司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
(1)公司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
(2)對所屬煤礦安全和技術管理不力。①公司未建立調度和監控中心,不能及時了解所屬煤礦生產安全狀況。②對所屬煤礦安全檢查流于形式,對孔家溝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后仍組織生產失察。③未認真督促所屬煤礦開展安全技術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3)未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①未定期組織煤礦負責人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②未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堅決防范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等文件和近期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未向孔家溝煤礦派駐工作組。
3.威寧縣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安全監管工作不力。
(1)威寧縣安全監管局未認真落實安全監管主體責任:①多次發現孔家溝煤礦非法生產,未實施行政處罰和采取有效措施制止。②未督促孔家溝煤礦按已批準的整改方案進行整改。③駐礦督查制度不落實,駐礦督查大隊未開展駐礦督查工作,對駐礦員履職盡責缺乏有效監督。④駐礦員管理不規范,安排臨時聘用人員或無駐礦員資格人員長期駐礦,對駐礦員長期存在的入井數量不足的問題未及時處置和修正。
(2)威寧縣工能局行業管理不力。①未認真履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職責,未有效開展煤礦安全檢查工作。②在已查出孔家溝煤礦非法生產情況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③煤炭外銷監管缺失,對孔家溝煤礦非法生產煤炭進入市場銷售失察。
(3)威寧縣公安局對煤礦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失控。威寧縣公安局超申請量向孔家溝煤礦批準爆炸物品,導致孔家溝煤礦超量領用爆炸物品長期用于非法生產。
(4)威寧縣包保煤礦制度不落實,包保組形同虛設。縣、部門包保領導和小組未按要求開展煤礦安全調研、檢查等工作。
(5)威寧縣政府在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落實方面有差距,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威寧縣政府未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安排部署煤礦安全工作;對煤礦駐礦安監員編制等問題長期未解決;未有效監督安監、工能等部門認真履行煤礦日常監管和行管職責;未建立多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產和打非治違的聯合執法機制。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孔家溝煤礦“12?13”較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1.李龍軍,事故當班瓦檢員,負責當班瓦斯檢查和管理。511回風巷排放瓦斯,50507上采面放炮,未撤出50507上采面區域作業人員、未檢查瓦斯。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二)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2.朱啟文,孔家溝煤礦生產副礦長。事故發生后,因涉嫌犯罪,已于2017年12月15日被威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3.李剛,中共黨員,孔家溝煤礦安全副礦長。事故發生后,因涉嫌犯罪,已于2017年12月15日被威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撤銷其執業資格(煤礦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521B201511005)。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其所在黨組織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三)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人員。
4.羅萬友,孔家溝煤礦安全科長,具體負責煤礦生產事務管理。實施孔家溝煤礦非法生產、施工隱蔽作業點。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5.謝珍凱,孔家溝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煤礦技術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參與孔家溝煤礦非法生產、施工隱蔽作業點;未按規定開展煤礦安全技術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511回風巷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撤銷其執業資格(煤礦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521A201510015),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6.周光云,孔家溝煤礦礦長助理,礦長不在礦期間,履行礦長職責。安排孔家溝煤礦非法生產、施工隱蔽作業點;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撤銷其執業資格(安全生產培訓合格證書:522401196507258211),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7.寧顯猛,孔家溝煤礦礦長。拒不執行監管指令,組織煤礦非法生產、施工隱蔽作業點,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事故發生后未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撤銷其執業資格(安全生產培訓合格證書:520221197001032159),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8.柯賢軍,孔家溝煤礦采面生產承包人。組織50507采面非法生產。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9.金榮輝,孔家溝煤礦股東,孔家溝煤礦實際控制人。拒不執行監管指令,組織指揮煤礦非法生產、施工隱蔽作業點,事故發生后未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未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善后和醫療救治。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四)建議給予處分及行政處罰的企業人員。
10.趙澤義,孔家溝煤礦事故當班安全員,負責當班井下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現場安全管理職責,未對511回風巷排放瓦斯、50507采面放炮嚴重違章作業進行制止。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的規定,建議吊銷其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TM522427197003161238)。
11.許明勛,孔家溝煤礦機電副礦長。參與孔家溝煤礦非法生產。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建議撤銷其執業資格(安全生產培訓合格證書:520201197302164010)。
12.陳國榮,鴻熙公司安全副總經理。對孔家溝煤礦安全檢查流于形式,對煤礦非法生產和安全管理混亂失察。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建議撤銷其執業資格(煤礦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521A201510232);責令公司對其進行解聘。
13.黃鵬,鴻熙公司總工程師。未認真開展對孔家溝煤礦安全技術和“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建議撤銷其執業資格(煤礦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521A201410807);責令公司對其進行解聘。
14.李夏明,鴻熙公司法人代表兼總經理,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未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機構,未認真履行對所屬煤礦安全管理職責,未督促其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其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建議撤銷其總經理職務、處48000元人民幣(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自執行撤職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五)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5.何新宇,威寧縣安監局派駐孔家溝煤礦安監員(臨聘人員)。未按規定次數入井檢查和參加煤礦相關會議,未有效制止孔家溝煤礦非法生產。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解聘。
16.李江,威寧縣安監局派駐孔家溝煤礦安監員。未按規定次數入井檢查和參加煤礦相關會議,未有效制止孔家溝煤礦非法生產。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7.楊斌,中共黨員,威寧縣安全監管局爐山片區煤礦安全監管站站長。對孔家溝煤礦長期違法生產、施工隱蔽作業點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對孔家溝煤礦安全監管流于形式,未督促孔家溝煤礦按已批準的整改方案進行整改。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18.顏鑫,中共黨員,威寧縣安全監管局駐礦督查大隊大隊長。未組織駐礦督查大隊開展煤礦安全督查和駐礦員考勤管理工作。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9.寇松,威寧縣工業經濟和能源局煤礦建設監管股股長。對煤礦安全檢查流于形式,對發現孔家溝煤礦非法生產,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0.王明軍,中共黨員,威寧縣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煤安局副局長,配合煤安局長主抓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分管爐山片區煤礦安全監管站。未認真督促分管片區煤監站開展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對孔家溝煤礦長期非法生產失察。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21.康來輝,中共黨員,威寧縣安全生產監管局黨組成員、煤安局局長,分管駐礦督查大隊、草海和迤那片區煤監站。對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領導不力,對孔家溝煤礦長期非法生產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對駐礦督查大隊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22.曹運祥,中共黨員,威寧縣工業和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孔家溝煤礦部門包保組組長。對孔家溝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督促檢查和指導服務不力,未履行煤礦包保職責,對煤礦安全檢查督促不力。對孔家溝煤礦非法生產原煤未辦理準銷手續,未繳納稅費,流入市場失察。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23.陳光勇,中共黨員,威寧縣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對縣煤安局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定期研究分析解決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安排臨時聘用人員或無駐礦員資格人員長期派駐煤礦。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4.羅舉榮,中共黨員,威寧縣工業和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對本單位煤礦安全行業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煤炭準銷管理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5.沈國斌,中共黨員,威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申請審核把關不嚴,超量批準煤礦爆炸物品,導致孔家溝煤礦超量領用爆炸物品長期用于非法生產。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26.夏義斌,中共黨員,威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審批工作督促指導不力,超量批準煤礦爆炸物品,導致孔家溝煤礦超量領用爆炸物品長期用于非法生產。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27.吳丹玫,威寧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孔家溝煤礦縣級包保領導。未履行煤礦包保職責,督促有關職能部門落實煤礦安全監管職責力度不夠。建議由畢節市監察委員會對其誡勉談話處理。
28.祿云,中共黨員,威寧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分管安全生產等工作。對安監、工能等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建立多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產和打非治違的聯合執法機制。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9.陳波,畢節市政協副主席、威寧縣委副書記、威寧縣長。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對威寧縣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重視程度不夠,未定期召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專題會議,對煤礦駐礦安監員編制等問題長期未解決,未認真督促落實領導干部煤礦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度。建議其向畢節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以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由畢節市監察委員會調查處理。
(六)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孔家溝煤礦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期失效的情況下非法組織生產,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惡劣、后果嚴重。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建議由威寧縣人民政府提請貴州省人民政府對孔家溝煤礦予以關閉。
2.鴻熙公司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對所屬煤礦安全管理不到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孔家溝煤礦非法生產導致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議對鴻熙公司處49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建議責成威寧縣人民政府向畢節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五、防范措施及建議
(一) 煤礦企業要依法辦礦,加強安全管理。煤礦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建設和生產,杜絕非法違法生產和建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技術管理,做到圖實相符,確保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制度在現場落實。加強安全管理,做到井巷布局和采掘部署合理,杜絕多頭面作業,加強井下密閉管理,啟封密閉必須制定專項措施,經審批后由專人負責。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合理完善可靠,要加強現場瓦斯管理,嚴禁瓦斯超限作業,排放瓦斯前必須編制專項措施,由專業隊伍進行排放。強化放炮管理,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確保煤礦安全有序生產。
(二)企業集團公司要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企業集團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和技術人員、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認真執行,切實加強對所屬煤礦安全檢查和安全生產管理;二是加強安全生產意識,嚴格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堅決防范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嚴格認真履行煤礦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派駐要求,加強對所屬煤礦安全管理。三是全面落實安全生產風險防控“雙軌”制,將風險防控挺在隱患排查治理前面,建立完善全員、全崗位安全生產責任清單,落實全員安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形成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任,處處有監督。
(三)堅持問題導向,嚴厲打非治違。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堅持問題導向、查漏補缺,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一是縣政府要建立煤礦安全和打非治違的多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形成打非治違聯合執法機制,從爆炸物品供應、煤炭生產、運輸、銷售等關鍵環節入手,加強聯合執法,形成監管合力,打擊非法生產;二是各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管行業必須管安全;加強煤炭準銷監管,防止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流入市場。公安部門加強對煤礦爆炸物品的管控。嚴格按煤礦井下施工實際需用量,按“一工程一審批”原則定量審批發放煤礦爆炸物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煤礦在證照(手續)齊全有效的情況下組織生產建設,強化隱患排查治理,督促煤礦安全生產建設。對隱瞞真實情況,逃避監管,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煤礦,必須采取“四個一律”和“五個一批”進行處理,直至吊銷證照,提請關閉。
(四)全面落實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對事故曝露出威寧縣政府對煤礦安全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工作不力等問題。建議省級有關部門加強對省直管縣煤礦安全工作的指導管理督促,建立完善相關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形成上下聯動、優勢互補的良好氛圍。督促威寧縣堅持安全發展,筑牢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強化依法治安,定期研究、分析、解決煤礦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矛盾,采取切實有效的辦法和措施,扭轉威寧縣安全生產被動局面。
(五)加強駐礦安監員管理。威寧縣政府、縣安全監管局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安全監管局等單位貴州省地方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11〕100號)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辦發〔2013〕45號)的要求,嚴禁安排臨聘人員駐礦或從事安全監管行政執法工作。安排有正式編制的駐礦安監員開展聯絡、巡查或駐礦監督等工作。進一步明確和細化駐礦安監員工作職責,加強對駐礦安監員履職的監督管理,發揮駐礦安監員煤礦安全監管前沿哨的作用,將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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